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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語言政策與少數民族語言活力 林修澈◎政大民族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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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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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 中國的語言政策是要推行一種全國通用的語言,但中國的民族政策卻要尊重各民族語言的發展。其實早在民族認定工作進行伊始,語言與民族認定之間的關係,已經把兩個政策捲在一起。所以「民族」同「語言」及「方言」之間,錯綜複雜,使得普通話強力推行,而「其他各種語言及方言」便以各種姿態快慢不一衰退。 本文在「語言政策的制定與執行」的條件下,來看各族語言使用的轉化,由單語而雙語而轉用他族語,也推估民族語言活力值來反證語言政策的影響力量。 一、語言政策的基礎條件:語言與民族認定之間的關係 1 民族認定的過程 中共體認到中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所以「民族政策」的重要性遠在「語言政策」 之上。不釐清國家的民族政策,尤其是其中的民族語言政策,很難要求國家指出明確的語言政策。民族事務工作的首要之務是「民族認定」工作(中國用詞是「民族識別」)。 「民族認定」是在國家對於國內少數民族給予正式承認,並給予集体權性質的「民族權」的條件下,所產生的一種事務。這個民族認定工作在政權建立之初就提上了議事日程,但大規模的工作則從一九五三年開始到一九七九年底。民族認定的工作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49--1954,第一次全國人口普查在1953年)首先認定了三十八個少數民族。其中,有九族係屬「公認」(朝鮮族、回族、滿族、蒙古族、苗族、維吾爾族、瑤族、彝族、藏族)不待查驗,自然成立。另有29族(白族、保安族、布依族、傣族、東鄉族、侗族、俄羅斯族、鄂倫春族、鄂溫克族、高山族、哈尼族、哈薩克族、景頗族、柯爾克孜族、拉祜族、黎族、僳僳族、納西族、羌族、撒拉族、水族、塔吉克族、塔塔爾族、土族、佤族、烏孜別克族、錫伯族、裕固族、壯族)經過國家認定而正式獲得承認。 第二階段(1954--1964,第二次全國人口普查在1964年)又認定了十五個民族(阿昌族、布朗族、達斡爾族、德昂族、獨龍族、仡佬族、赫哲族、京族、毛南族、門巴族、麼佬族、怒族、普米族、畬族、土家族、阿昌族、布朗族、達斡爾族、德昂族、獨龍族、仡佬族、赫哲族、京族、毛南族、門巴族、麼佬族、怒族、普米族、畬族、土家族)。 第三階段(1965起到現在,第三次全國人口在1982年,第四次全國人口普查在1990年)再認定二個民族(珞巴族、基諾族)。 中共的民族認定的依據有三:第一,結合中國實況,靈活運用斯大林關於民族四個基本特徵的理論﹔第二,從民族集團的現狀出發,注意分析其長期的社會歷史發展情況,做到歷史與現況相結合﹔第三,尊重本民族集團中大多數人意願。 我們根據第一點,追查斯大林的民族理論,做為核心概念的四個基本特徵,即是:(1)共同的語言、(2)共同的地域、(3)共同的經濟生活、(4)共同的心理素質。在這裡,斯大林仍然把語言列為構成民族的第一個基本特徵。 2 檢驗「語言-民族」對應律的適用幅度 在正常情況下,「語言-民族」對應是呈現「一對一」對應,但是中國過多做政治考量,對語言要素並不很重視,所以對這一個「民族-語言」對應律並未嚴格遵守,同時對「語言-方言」的分界也不太著意。因此,民族的邊界,因為語言同民族脫勾及語言同方言混亂,而糾纏不清。104語言+102方言=54民族(高山族除外),見下表。
104語言對應54族(高山族除外),出現21族有多語對應一族的現象,其中12族兼有方言問題。有「方言」問題的共有36族,其中24族是單語但有方言。 至於一語對應多族,採取民族人口未達1%不予計算的標準,共有8語屬於「一語vs多族」的情況,見下表:
3漢語方言 漢族也在「公認」的情況下,使得漢族內眾多「話」的語言學位階,在「語言」與「方言」之間糾葛。隸屬漢語族之下的語言(晉語、吳語、徽語、贛語、湘語、閩語、粵語、平話、客話)都「公認」為「方言」,這些「方言」群的成員,也自然而然屬於「漢族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倒是客家案例有些怪異,客家話固理所當然是「漢語方言」,以中原正統自居的客家人卻被「半分割」為「民系」,亦就是「支系」「半民族」的意思。 二、語言政策的制定與執行 中國的語言政策,同民族政策之間,關係密切,兩者合看,更容易看得清楚。中共民族政策的精神在於強調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的落實。為了落實「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在中共建黨建國幾十年的實踐行動裡,可以歸納出以下幾個具體重點: 關於民族區域自治的實行,現行的《憲法》(1982)從[第一一六條]到[第一二一條]恢復了1954年憲法規定的自治權利,並根據國家情況的變化增加了自治權利的新內容。憲法賦予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行使六個方面的自治權,即:(1) 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立法權; (2)財政管理權;(3)經濟管理權;(4)文化管理權;(5)組織公安部隊權;(6)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執行職務的權利。在這裡,可以體會到民族語言的使用需要有民族自治地方作為載體。 強調尊重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和風俗習慣,是中共的一貫政策,憲法繼續用法律予以充分保障。[第四條]規定:
[第一三四條]還規定:
還規定:
綜上所述,《憲法》(1982)正視了國內的民族關係,明確規定和充分保障了國內各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自治權利。 國家制定的法律中,為了保證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據民族特點貫徹執行,有的法律中也做出了有關的規定。從1979年到1986年3月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了大約50個法律,其中近20個法律,對民族問題作出了規定,但沒有為民族語言特別制訂。 中國根據〈自願自擇〉的原則,幫助沒有文字的少數民族創制或選擇一種現成文字,幫助文字不完備的民族充實或完備其文字。各民族語言文字方案一經通過,即受到法律承認,並在該民族地區推行。這種為少數民族創造文字的事蹟是中共宣傳民族政策的重頭戲,但揆諸事實,這些新創文字卻推行不力或推行不易。 從少數民族語言翻譯、出版和廣播事業的發展實際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一些努力。從中央到有關省、自治區、自治州,先後建立了許多〈民族出版社〉。這些出版社,用民族語出版大量書籍,早期重心在翻譯和出版了馬恩列斯毛著作和有關政策文件,現在則轉向社會科學讀物、科學技術讀物、文化藝術讀物、文化藝術作品以及教科書、工具書等,尤其是整理出版少數民族文字的文學、歷史和醫學名著。 中央人民廣播電台開辦蒙古、藏、維吾爾、哈薩克、朝鮮等五種語言的廣播,在內蒙古、西藏、新疆、廣西、吉林,黑龍江、雲南、青海,四川,甘肅等省區或自治州的廣播電台,也相繼開辦了多種民族語言的廣播節目。 國家先後在中央和各有關民族地區建立了少數民族語文的研究機構; 在民族院校開辦民族語文專業,培養了大批從事民族語文的教學、科研和翻譯人才。並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大規模的全國少數民族語言普查,編寫各少數民族語言簡志。 這些情況,可以視為各民族語言文字使用自由的客觀發現,又是對這種自由進行保護的措施的反映。只是實際上發揮的效果,相較於漢語的推展,便會覺得脆弱,而對前途只有「審慎的樂觀」。 中國也積極發展雙語教學。此處的「雙語教學」,指:對民族學生可以採用漢語與一種民族語言為教學用的語言。但是,「漢語」就是「漢語」,「一種民族語言」卻不一定是「本民族語言」。中共根據各民族語言及文字的使用情況,定出這樣的教學語言政策:
中共近年急於推行「雙語教學」,到底推行「雙語教學」究竟有什麼利益?利益有二:(一)推行〈雙語教學〉,正是在實踐民族政策裡的一個要點〈尊重民族使用語言文字的自由〉,有利於民族團結,並博得尊重少數民族的美名。(二)有些民族地區,漢語不流通,無法做為人際溝通的工具,當然也不可能成為教學語言。因此,為了普及民族教育,確有推行〈雙語教育〉的必要。 但是,事情的複雜,絕非想像的簡單。由於民族語言教學體系不完備,只有幾種民族語可以從小學持續到大學以上(朝鮮語、蒙古語、維吾爾語),藏語止於中學,其它民族語言的處境更是險惡。因此,民族語教學系統的學生就很難避免轉入漢語教學系統去升學的處境。 一九八七年國家教育委員會在招生工作法規性的文件《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暫行條例》中,第二十四條專門規定:
既然漢語文的重要性很難降低或排除,雙語教育便很容易讓少數民族認為是無謂的負擔,甚至在漢語全然不流通的民族地區,也視民族語言為「拐棍」(拐杖,即學習漢語的進階工具),認為教學的正途是「丟掉拐杖走路」。即使是民族語教學體系完備的民族,也有相當比例的民族學生,在選擇教學語言時,揚棄本民族語言。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1984)蒙古族學生,選用蒙古語教學28.0%,選用漢語教學46.4%,選用雙語教學25.6%。而這裡的「雙語教學」,是:漢語為主、蒙古語為輔。可以說:連蒙古族學生(以赤峰市為例)也只剩下1/3選用本民族語言為教學語言。更甚者,這不到1/3蒙古族學生主要是北部牧區學生,亦即他們之所以選擇蒙古語,未必是喜歡本民族語言,而是沒有能力去選用漢語。 民族語文教學出現了「拐棍論」和伴隨而來的「急於丟掉拐棍」的思想干擾。有些領導幹部在民族語文教學問題上的指導思想是「民漢並舉,重在通漢」,意即:在不通漢語的民族小學中,應在低年級首先使用民族文字教學,並同時學習漢語文,到高年級用漢文教材教學時,也要用民族語文進行輔助教學。 這種「民漢並舉,重在通漢」的教學法,可視為「老雙語教學法」。受漢文化影響甚深的白族,一向採用這種教學法。白語一度被認為是漢語的「方言」,到 1950年代經過調查研究,才確認為屬於藏緬語族的一種民族語言,可見漢語對白語影響的深遠。據大理白族自治州劍川縣教育界的一項學術調查,得出這樣的結論:按照該縣近四十年來的漢語掃盲的速度來推算,要掃除該縣現有的文盲,最快也得130-150年。如果改用白語白文,則只要10多年;所以掃盲的最佳良方,就是使用民族習用的語言。 三、民族使用語言的轉用 民族的語言使用,在強大外語影響下,會循「單語人→雙語人→轉語人」的途徑轉變。 目前53民族(高山族及俄羅斯族除外)的語言使用情況如下表(見下頁)。 在表中,53族可以分為四級,第四級有13族本民族語言使用人口的單語人在10%以下,其中有5族甚至已經沒有本民族語言的單語人(0%)。而轉語人(即使用他語而不使用民族語)高達99%的有2族(滿族、畬族);往下在90%以上的有1族(土家族92.95%);往下80%以上的有2族(仡佬族、赫哲族);居80∼50%的有3族(錫伯族、烏孜別克族、塔塔爾族);居50∼10%的5族(保安族、羌族、京族、鄂倫春族、鄂溫克族),其中鄂溫克族轉語人情況比較輕微,只有12.36%,但單語人低到僅有2.91%,八成五(84.73%)的人口集中在雙語人。 第三級(50∼10%為單語人)有21族,其中有11族的轉語人同樣也在50∼10%之間,其中怒族情況最重(49.79%),轉語人幾達50%;往下10%以下的有7族;另有3族(基諾族、麼佬族、人登人)為0%。 第二級(80∼50%為單語人)有14族,轉語人均在50%以下,其中轉語人在50∼10%的有3族(苗族、侗族、蒙古族),在10%以下的有10族,而景頗族則為0%。 第一級(80%以上為單語人)有5族,其中維吾爾族高達99.46%;藏族的單語人雖有82.08%,但轉語人稍高,有3.94%之多。 民族使用語言的轉用表四、民族語言活力值的估算 根據黃行對現時下中國少數民族60種語言做語言活力值評估,他選用10種領域:行政、立法、司法、教育、出版、媒體、文藝、宗教、經濟、信息,分項評估,在總和出綜合活力的評估,下表列出綜合及分項的活力值與60種語言間的排序,並且將它們分成3級。 若將下表簡化,但是卻把3級分法細分為7類,則新面貌見下表: ![]() 民族語言活力值估算表 結論 一個語言的大量使用人口及文字化,對於現行語言政策下的語言活力,影響極為深遠。語言人口一千萬以上的壯語,沒有悠久而流通的文字來配合,語言活力反而落入第二級。本民族自身若放棄使用民族語言,大量使用人口及文字化的優勢仍然會喪失,滿族人口近年也突破千萬,滿文有悠久歷史並為清國官方文字,如今滿語竟成為死語。相對的,處於隔絕孤立的環境,人口少,不需要文字化,民族單語人比例高,語言照樣有強生命力。只是不捲入整個大社會的整合,與近代化不相接觸,自外於語言政策,也溢出本題,不必論列。少數民族語言的活力,若不對現行的語言政策調整,長程來看,是益趨衰退。 (初稿尚待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