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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tearoa/紐西蘭的語言規劃 張學謙◎台東師範學院語教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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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灣是多元族群共同組成的社會,各族群應該共享語言平等的權利。 二、台語指台灣現在所使用的各種語言,以筆劃順序,包括河佬語(一般所講的閩南語)、客語、原住民語、華語等。 三、華語早已取得法定地位,所以本會以促進河佬、客、原住民等族群並列台灣法定語言為現階段唯一的目標。(台語法定地位促進會籌備處。《客家》,1999年3月,105﹕9-10) 前言 Garcia(1992)曾以語言花園的比喻強調語言存活的重要。她論證說要是世界各地的花朵都長得一模一樣,只有一種顏色的話,那麼人生是黑白的!還好,世界各地有不同形狀、大小不一、各色各樣的花朵。這些不同顏色的花朵為花園增添艷麗,豐富我們的視覺和美感經驗。這樣的人生是彩色的!同樣的論證也適用於世界的語言花園。語言多樣化帶來更加豐富、有趣、多彩多姿的世界。事實上,台灣就是這麼一個擁有語言多樣化的美麗島嶼。不過,台灣的本土語言流失嚴重,要是根據Krauss(1992)世界語言流失的情形來推算,21世紀末,台灣大概就只剩下華語一種語言了。【1】 弱勢語言就像珍貴稀有的花朵一樣需要細心呵護,特別的加以保護,才有繼續存活的機會。按理說,政府應當把弱勢語言視為重要的國家資產及人民的基本人權,根據族群平等的原則,賦予弱勢語言生存發展所需的語言權,立法加以保護和推廣。然而,過去國民黨政府把本土語言視為“問題”,推行獨尊華語、壓制本土語言的語言歧視主義(linguicism),造成本土語言嚴重的流失(張學謙 2000)。【2】目前,官方的語言政策傾向自由放任,雖然沒有打壓母語,卻也沒有盡到積極扶助的責任。Tollefson(1991:211)在《語言規劃,規劃不平等》的結論中提起:「致力於民主意即母語在工作及學校的使用是基本人權」。因此,積極的追求語言公平,要求賦予本土族群語言權便成為當今母語運動的重點工作。鄭良偉教授(1996﹕35)在1970年代就曾提出制定臺灣語言政策的一個重要原則,即各語言平等合法的原則,根據這個原則“臺灣政府應該永遠承認福、客、華、原住民語文為合法的官方語文”。台灣的語言弱勢族群需要聯合起來,積極採取行動,共同追求語言權。新政府應當本著人權立國的精神,承認語言為人民的基本人權,給予本土語言官方語言的地位。本文的目的在於以紐西蘭為例,說明弱勢語族如何提升其語言地位,官方語言地位對弱勢語言的意義及其限制;另外,也強調草根性的語言運動對弱勢語言保存的重要性,特別是建立家庭、社區的母語浸淫環境。本文的結構如下﹕前言之後,第一節介紹紐西蘭族群結構和語言政策的演變;第二節介紹官方語言的爭取和推廣,並討論官方語言和母語保存的關係;第三節探討民間和學校的母語教育;最後,探討紐西蘭語言規劃對台灣的啟示。 一、紐西蘭族群結構和語言政策的演變 Aotearoa是毛利人(Maori)對紐西蘭的稱呼。傳說紐西蘭的祖先Kupe原居於Hawaiki,在一次航行中發現紐西蘭。Kupe發現紐西蘭島時,他的妻子看見一團長長的白雲漂浮於水平線上,因此把這個島命名為“長白雲”(林爽 1998﹕155)。 毛利人是紐西蘭的原住民。十九世紀以前,只有毛利人在紐西蘭居住。New Zealand這個英語名稱是在1769年,英國探險家詹姆斯•庫克(James Cook)抵達當地之後才開始使用的。紐西蘭在1840年成為英國殖民地,並與毛利人簽訂了瓦塔奇條約 (Treaty of Waitangi)。毛利人同意讓渡主權予英國王室,該協議保證毛利人擁有土地所有權和某些傳統權利及特權。 紐西蘭是多元族群的社會。根據紐西蘭1994年人口資料統計,毛利人口僅次於歐裔白人,佔主要人口的第二位。其多元人口比例包括:歐裔紐西蘭人佔77.6﹪、毛利人12.9﹪、太平洋島民5﹪、歐洲海外移民5.5﹪、華人1.3﹪、印度人0.9﹪(紐西蘭外交暨貿易部 1995;黃麗蓉 1999)。紐西蘭的太平洋島民主要來自西薩摩亞、庫克群島、紐埃島、托克勞、東加、斐濟。近年來毛利人口增加極為快速,2001年的人口普查顯示毛利人有五十二萬六千多人,佔全國人口的15﹪,比1991年增加了21﹪。其人口大多集中城鎮,北島人口多於南島,將近90﹪的人口居住在北島。 紐西蘭已從早期的獨尊英語過渡到提升毛利語地位和增加毛利語使用。Ruiz(1984)提出影響語言規劃的三種取向(orientation)﹕1):把語言當作問題;2)把語言當作權利;3)把語言當作資源。就此而言,紐西蘭的語言規劃可以說經過三個發展階段:初期將毛利語當作是社會問題根源刻意消滅,然後,過渡到消極應付形式主義,最後才進展到把毛利語當作是紐西蘭的國家資源,承認原住民的語言權。整體而言,紐西蘭的語言政策,已經朝向語言平等的階段,在政策上制定毛利語為法定的唯一官方語言,並設立毛利語言委員會負責推廣毛利語(Corson 1990:145-46)。 許多研究紐西蘭語言政策的學者都指出紐西蘭缺乏全盤性的語言規劃,急需制定國家語言政策(Peddie 1991;Kaplan 1994;Benton 1996)。Kaplan (1994﹕159)的批評直接了當,說紐西蘭的語言規劃是“沒有規劃的規劃” (Planning without planning)。Peddie (1991﹕36)具體的指出現階段紐西蘭語言政策所欠缺的,包括﹕
為了打破過去雜亂無章的做法,紐西蘭開始追求制定國家語言政策,追求秩序以便有效率地運用資源。值得注意的是紐西蘭語言規劃的對象並不限於英語和毛利語,而是以多種語言作為規劃的對象。這應該是體會到語言作為資源,有重要的社會、政治與經濟利益,也符合紐西蘭的多語言實況。為了反應紐西蘭在國際貿易情勢的轉變,紐西蘭已經將亞洲貿易夥伴的語言文化列為學習重點(May 1994)。【3】在教育上重視商業、外交上有策略性重要的語言、同時也越來越重視南島語言(Benton 1996﹕95)。英語雖然仍是英語政策的主流,不過世界的多語現象(multilinguality)開始受到重視,Kaplan (1994﹕172)就指出﹕“英語雖然是世界語,但是只用英語和世界各國打交道還是不夠的。” 紐西蘭的國家語言政策的推動目前已經進入組織化。【4】1988年 Wellington 舉行的“首屆社區語言及其他語言人士的英語教學國家會議“中指定組織委員遊說政府制定紐西蘭國家語言政策(Waite 1992:10)。1991年1月教育部開始準備發展國家語言政策的報告,於1992年完成《Aoteara﹕為自己說話》的報告書。這份報告調查紐西蘭的語言狀況和語言需求,由語言學家Jeffery Waite博士負責調查。整體而言,Aoteareo 提出國家語言政策等發展的六項優先要點(Waite 1992﹕18-22;引自Benton 1996﹕72-73):
二、官方語言地位的爭取 毛利人雖然只佔紐西蘭總人口的15﹪,毛利語卻是紐西蘭唯一法定的官方語言。毛利語的官方地位得來不易,自1840年簽訂瓦塔奇條約,到1987 年制定毛利語言法案(The Maori Language Act of 1987 )之間,這一百四十七年來毛利語沒有任何實質的官方地位。本節將討論以下的議題﹕紐西蘭的毛利人為何與如何爭取到官方語言地位,這個官方語言地位的內容為何,對弱勢語言復振有何助益和限制? (一)為何及如何爭取官方語言地位 毛利人的語言運動主要是為了復興瀕臨死亡的毛利語。毛利語隨著英語勢力的擴張逐漸衰微,Biggs (1972) 的調查顯示毛利學童的母語能力逐年下降,見表一。【5】 表一﹕毛利學童的母語能力
大約在1950到1970年代,會說毛利語的人數逐漸減少。Benton (1997)的報告顯示在1960年代毛利語在大部分的家庭都不再是兒童社會化的語言,他所調查的4090戶有孩童的家庭中只有179戶(4.4﹪)認為他們的小孩毛利語流利。1970 年代的調查顯示只有 23.3 %的毛利人會說毛利語,會說毛利語的人又大都超過四十歲。 幼童的情形更加嚴重,五歲的學齡兒童不到 1 %會講族語( Douglas & Douglas 1983: 1)。不過,也就是在這個母語即將滅種的時候,毛利人發起大規模的社會運動來爭取語言權。事實上,毛利語將滅種的警訊時常出現在爭取毛利語官方地位的論述當中,藉以喚起毛利人的母語忠誠感,激發保衛母語的行動力。 毛利人以有組織的社會運動爭取權利。毛利人社會運動的組織化始於毛利人成立的毛利信託董事會(Maori Trust Boards),這個組織專門處理政府對毛利人造成傷害的事宜。毛利人透過遊行示威要求政府履行1840年的瓦塔奇條約,並公開道歉與賠款(黃麗蓉 1999﹕69)。1972年由 Nga Tamatoa (戰士之子)發起爭取毛利語言權的請願運動。 這個運動得到三萬三千人的簽名支持。雖然沒有立即影響當局的語言政策, 卻促成 1974 年毛利事務法修正案加入承認毛利語是毛利人的祖語及鼓勵毛利語使用的條款。有組織才有力量,後期的毛利人社會運動,更是結合各種團體,共同致力於毛利語言與文化的保存。 毛利人的社會運動走法制化的路線。瓦塔奇條約是毛利人社會運動抗爭法制化的主要依據。在語言權爭取方面,瓦塔奇 條約的第二條規定毛利人有完全控制他們的土地、部落、 以及所有的 taonga的權利。毛利人以毛利語為毛利人重要的taonga為由,引用這個規定,要求政府履行條約,保障毛利語的生存。【6】 1970年末年關心毛利語存活的個人或團體開始追求毛利語的官方地位,目的在追求毛利語至少在法律和公共政策上取得與英語平等的地位(Benton 1985﹕1)。在追求官方地位的過程中,1975年成立的瓦塔奇特別法庭(Waitangi Tribunal)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這個特別法庭受理由毛利個人或團體提出對政府的指控案,1985年,政府賦予此法庭正式的聽訴權。瓦塔奇特別法庭於是成為爭取毛利語語言權的重要論壇。許多給瓦塔奇特別法庭的意見書都表示毛利語是毛利人的taonga,因而受到瓦塔奇條約的保護。在1985年之前毛利語並無任何官方地位。1974年毛利事務法修正案通過﹕“官方承認紐西蘭毛利語及其各地方言為紐西蘭毛利人後代的祖傳語言(ancestral tongues)”。1978 到 1979年的法院判例明白的表示這個條款只是事實的認定,並沒有約束政府推行毛利語使用的法律效力(Benton 1979)。 說明官方語言的意義和對毛利語的重要性是毛利語言運動重要的一環。Benton(1985)在紐西蘭教育研究會和瓦塔奇特別法庭提出的意見書對制定毛利語為官方語言的意義和必要性做了詳細的說明。雖然毛利語的確多少用於官方場合,不過,這僅僅是政府的讓步或特准的結果,不是法律的保障。Benton (1985﹕2-3)主張法律需要明定毛利語使用的範圍,同時認為有意義的官方語言地位還需要“強制政府機關、學校和其他機構(如公立的廣播電台、電視台)負起提供毛利語服務的團體責任(corporate obligation)”,但是“無需強迫任何人去學習或使用毛利語”(Benton 1985﹕3)。 他並以芬蘭的瑞典人為例,說明少數民族的語言一樣有資格作為國家語言。【7】關於追求毛利語官方地位的理由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cf. Benton 1979、1985)﹕
除了爭取官方地位,追求語言權的承認之外,還必須確保語言權得以實施。如同Benton (1985﹕5)所指出的﹕“無法執行的權益只是幻想,無法延續生命的保護也算不上是保障。任何名符其實的官方承認,必定要確保賦予毛利語的語言權得以實行。”為了確保官方的語言權得以實施,Benton建議設立毛利語言委員會,負責毛利語的推廣。 法庭訴訟的毛利語使用權是毛利語言權爭取的重點之一。在1987年毛利語言法案通過之前,除了毛利語版的瓦塔奇條約之外,毛利語沒有任何法律地位(legal status)。毛利語的法律地位主要由法院判決加以釐清。1974年毛利事務修正法案的第51 項經法院裁定並無賦予毛利語任何實際的法律地位。1975年瓦塔奇條約法案由英語和毛利語兩種版本,這兩種版本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除此之外,這個法案本身並沒有給予毛利語任何官方地位的承認(Benton 1979﹕4)。1957年總結訴訟程序法(Summary Proceedings Act)第30項毛利人有權利要求提供翻譯。法院的判決卻顯示這條規定並未自動的給予毛利人使用毛利語進行訴訟權利。毛利人要是會說英語就不提供翻譯,法官認為1957年總結訴訟程序法第30項只是權宜之計並非原則。由法院的判決可知毛利語在法庭訴訟沒有什麼地位。毛利語在法律訴訟的地位同樣需要立法來確保。1987年毛利語言法案通過之後,法院的判決明顯的支持毛利語的法律地位。1990年代許多法院判決確立了毛利語受瓦塔奇條約保障,為毛利人珍貴的taonga(De Varennes 1996﹕261)。 瓦塔奇特別法庭在聽取各方意見之後,作出以下關於毛利語的建議﹕1)認定毛利語是毛利人的taonga,應該受法律的保障;2)要求紐西蘭政府提高毛利語在教育、法院、大眾媒体、政府服務機關的地位;3)建議成立毛利語委員會(Maori Language Commission)。這些訴求獲得紐西蘭政府的善意回應,於1987年通過毛利語言法案(Maori Language Act)。【10】毛利語言法案有以下三個重點﹕
毛利語言法案前言引用瓦塔奇條約,確認毛利語為毛利人的taonga,同時保障毛利語﹕ 茲因在瓦塔奇條約中,除了別的事外,國王向毛利人確認並保證他們所有的taonga;並且因為毛利語是這些taonga之一(Maori Language Act 1987;國語推行委員會 2002)。 該法案的第三項宣稱毛利語成為紐西蘭的官方語言,第四條則賦予法律訴訟中說毛利語的權利,不論他們是否了解英語或其他語言。毛利語委員會的設置則訂於法案的第六項。毛利語言委員會的工作包括(Maori Language Commission 2002/9/2)【11】﹕
(二)官方語言的推廣 毛利語言法案賦予毛利語官方語言的地位,雖然給予毛利語某種程度的制度性支持,但是官方語言的涵義並不清楚,毛利語言法案並沒有詳細的規定毛利語使用的場合和提供的服務,又不具強制效力。可以說,毛利語是法令的(statutory)和象徵的(symbolic)官方語言;而英語則是工作的(working)官方語言。【12】毛利語在公開場合使用主要是儀式性的。【13】英語仍然是實際政府行事使用的官方語言,雖然他不是法定的的官方語言。官方語言的制定常是政治妥協的結果,所以有人譏諷說毛利語的官方地位僅是為了安撫毛利運動者要求的做法。不過,這個法案的確給予毛利語前所未有的地位,承認毛利語是整個國家的重要象徵,毛利人則是族群認同標記。因此,毛利語作為官方語言可視為鼓勵在更多場合使用毛利語的第一步,如法庭、官方典禮、官方交涉和教育(Holmes 1992﹕108)。 在取得官方地位之後,毛利語的復興運動得到更多的制度支持。1997年9月8日內閣同意國王和毛利族依瓦塔奇條約必需採取任何合理的方法積極的促成毛利語的永續生存。1997年12月1日內閣同意五項關於毛利語的政策目標(Matthews 1999﹕7)﹕
紐西蘭政府積極投入毛利語復興工作的意義有三﹕1)表示政府部門極為重視毛利語的生存,將毛利語視為國家施政的重大目標;2)喚起全國注重集體的責任感;3)賦予毛利語應有的尊嚴,彌補過去毛利語因為政府不當的政策遭受不平等的對待(Reedy 2000﹕163)。 教育部提供毛利語復興的主要經費和教育計劃支援。 1993-1994之間用於毛利語教育和廣播的經費有3億紐幣(約49億台幣)(Benton 1996﹕85)。【14】廣播方面的發展1991年有20多家毛利語電台由廣播委員會(Broadcasting Commission)贊助成立。毛利廣播基金會(Te Mangai Paho)是根據1993年廣播電視法而設立的,負責提供基金贊助毛利語的電視節目、音樂CD和國家聯播網的毛利語廣播節目。2002年6月毛利語電視頻道正式開播。 紐西蘭政府也積極投入毛利語教育推廣。主要的作為有﹕1)增加毛利語教育經費﹕政府額外提撥補助中、小學、學前及高等教育的毛利語教學。1995~1996年教育部提供以下的補助:語言巢、雙語師資培育、毛利顧問及資源教師、語言巢的教師訓練、教學資源、毛利語獎學金及研究獎助金、毛利人民族學院等(NZ Ministry of Education 1997)。另外也補助1995年通過的毛利語教師訓練方案,擬定3年內訓練600名教師。政府為增加毛利語教師在職訓練,未來雙語師資培育及毛利人民族商學院的補助,將逐年提升。2)師資培育﹕至1995年,共有38所師範學院,將毛利語列必修的課程;教育部提供小學雙語班或完全毛利語班的語言助教在職進修,有額外補助提供此類教師參加師資培育課程,成為合格毛利語教師。他們可以選修奧克蘭大學以及Waikato大學的學士後教師學分班(黃麗蓉 1999﹕82-83)。 Te Puni Kokiri (毛利發展部)負責發展和監督毛利語發展政策,自1997年以來已經發表許多關於毛利語政策和策略的相關報告(請參考表二)。這些報告顯示紐西蘭政府相當關心毛利語言健康(Maori Language Health),並且認真的從事毛利語規劃的工作(Reedy 2000﹕162)。 表二 毛利發展部報告
目前紐西蘭政府已經開始踏出公共服務部門使用毛利語的第一步。1999年毛利發展部(Te Puni Kokiri 1999)的《Matatupu--毛利語言政策和計劃﹕協助公共服務部門的指導方針》(以下簡稱《指導方針》)就是要幫助公家機關參與政府的毛利語言策略(Maori language strategy),經由強化毛利語的使用,對毛利語的復興作出貢獻。《指導方針》是紐西蘭政府毛利語言策略的目標之一。毛利語言策略的五大關鍵面向為﹕
1.發展、推行毛利語言教育計劃(Maori Language Education Plan); 毛利語作為官方語言並非毫無實質意義,雖然進展極為緩慢。《指導方針》可以鄭重的宣稱根據1987年毛利語言法,毛利語是紐西蘭官方語言,因而政府機關應該以身作則帶頭復興毛利語,讓民眾了解政府認真的對待毛利語復興,並且透過政府部門使用毛利語,認真地把毛利語當成官方語言來推展。《指導方針》強調毛利語要成為現代毛利人的taonga,不是擺在博物館陳列的文物,活生生的存在物需要分享、照料,拓展毛利語的新功能(Te Puni Kokiri 1999﹕4)。 《指導方針》還介紹紐西蘭公共部門毛利語政策制定和執行的情況。1992年 Te Taura Whiri I te Reo Maori 調查許多政府部門的毛利語政策,發現很少有毛利語政策的部門,同時也發現要求毛利語服務的需求越來越高。1994年Te Taura Whiri I te Reo Maori 提出《語言政策藍圖﹕紐西蘭公共服務》。這份藍圖對鼓勵政府部門注重英語之外的語言,提出政策建議並列出一系列的活動。1997年Victoria 大學重複Te Taura Whiri 的調查,結果發現和1992年一樣,只有8%的政府部門有比較實質的毛利語言政策,不過有67個機關已經有略具雛形的語言政策,1992年有39所機關。(Te Puni Kokiri 1999﹕17)。由以上統計看來,毛利語的服務還很不普遍。《指導方針》鼓勵公共部門發展自身的語言政策、語言計劃和語言實踐。各部門的毛利語政策和實施計劃應該在2000年7月1日前完成,然後開始實施。 《指導方針》以澳洲和威爾斯為例,說明公共部門如何提供少數民族語言服務(Te Puni Kokiri 1999﹕18)。1993年威爾斯語言法案給予威爾斯語和英語在公共部門同等的官方地位,同時也強制所有公共部門準備威爾斯語計劃(Welsh language schemes)。【15】威爾斯政府同樣提供指導方針來協助機構發展語言計劃。威爾斯指導方針有八大類,如公眾集會、通訊、電話溝通、公司標記、簽名、出版和服務。這個指導方針也要求具體的列出如何執行、監督和評估成果的方法。澳洲的昆士蘭族群事務局則出版“形成語言服務策略和指導方針”來協助昆士蘭政府部門發展語言服務策略。 作為官方語言毛利語需要進一步考慮擴充其功能(cf. Kaplan 1994:163)。除了廣泛的用於公共名稱外,也需要將毛利語使用於紐西蘭的郵票、紙幣、護照、地圖及其他官方語言場合。也需要標準語做為教育及行政上的運用。標準書面語的發展對毛利語的現代化也相當重要。當然,最重要的是毛利語存活的問題,畢竟“對毛利語而言,未來只有兩條路可以走﹕ 生存或死亡”(Reedy 2000﹕166)。 (三)官方地位能挽救母語嗎? 1994年聯合國在關於“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的決議中,提出“原住民有權利去復振、使用、發展和傳承他們的歷史、語言、口語傳統、哲學、書寫系統和文學給下一代,也有選擇他們的團體、地方和個人的名字的權利”。為了確保原住民語言的生存與發展,提升弱勢語言地位,許多國家都賦予弱勢民族語言官方語言的地位。例如【16】﹕ 1.1919年蓋爾語(愛爾蘭語)成為愛爾蘭共和國的官方語言; 官方語言地位對地位提升當然有幫助,至少給予象徵性的地位。但是官方語言本身並無法保證弱勢語言的生存。公家領域,大多由強勢語言所掌控,毫無弱勢語言立足之地,這也就是為什麼政府機關常是語言保存的“災區”的原因(Fishman 1980﹕169)。官方和公開場合的弱勢語言使用顯然不是靠立法就能建立的。 事實上,根據Fishman(1991)『挽救語言流失』理論(Reversing Language Shift , RLS )母語保存最重要的地方還是在保存及維護母語在家庭-鄰里-社區的使用。 官方語言地位和語言保存的關係至為複雜。對大多數的弱勢語言而言,官方語言本身並無法確保語言的保存。Ignace (1998)列舉了一些例子,可以作為警惕﹕ 1.加拿大法語﹕加拿大立法保護少數語言權利。不過這些權利指的是法語人士在英語區和英語人士在法語區有母語教育和服務的權利。不過,根據1991年加拿大的人口普查顯示法語人口集中區域之外的法語使用持續的減少。由此可見,就算是法語這麼強勢的語言,又有官方支持保護,也不見得能夠避免語言流失。 2.愛爾蘭的Gaelic蓋爾語﹕蓋爾語在1919年愛爾蘭共和國成立時就被定為官方語言,然而蓋爾語依舊被英語取代。Fennel (1980﹕36-37)認為愛爾蘭政府應該負相當大的責任,原因是政府在進行語言復振時,沒有咨詢地方人士,而是透過各種官方機構進行,這些官方機構對終止語言流失興趣缺缺、沒有什麼作為。要是缺乏民間草根的力量,僅靠官方的推行並無法挽救語言流失。 3.加拿大西北特區的原住民語言﹕1990西北特區官方語言法案規定特區的六種Dene語言和Inuktituk以及法語和英語同為官方語言。原住民可以得到母語的服務,如廣播、媒體、文件翻譯、法庭服務和公立學校等。最近的調查卻顯示官方語言法定的承認本身並不足以挽救這些語言的流失。大量的經費都用在將政策、立法和其他文件翻譯成原住民語言,卻沒有花多少經費在社區為主的語言復振和保存的工作。官方語言法案也未能阻止原住民語言繼續流失。這個例子強調應該善用有限的經費,致力於社區的母語復興工作。 官方語言地位也有成功的協助語言保存的例子。同樣引用Ignace (1998)所舉的例子﹕ 1.1970年代中期James Bay Cree和Inuit經由James Bay和北魁北克協定擁有特別的語言教育權。James Bay Inuit立即在小學完全使用母語教學、James Bay Cree則是在以英語教學失敗後,轉以母語作為小學的教學語言。對這兩種語言而言,教育自治的確幫助他們的年輕人從幼稚園到高中都能持續的使用母語,協助母語生存。 2.原住民語言在魁北克得以不受101法案(法語憲章)的影響。這個法案嚴格的限制法語之外的教育和服務。在原住民語言未免除101法案執行之前,原住民開始復興母語、對抗法語的立法。反諷的,101法案成為催生原住民浸淫式課程和其他復興語言運動的重要因素。來自其他語言立法的壓力,竟成為母語復振的助力。 毛利語的官方地位對語言保存能有多大影響還有待觀察。作為官方語言毛利語需要有足夠的語言基礎建設才有辦法挽救語言流失。Matthews(1999﹕5)在“毛利語的健康”一文中提到﹕ “語言的復興只有靠語言基礎建設的支撐才能達成目標。這個語言基礎建設要包括所有支持英語在紐西蘭的學習和使用的那些事物...例如﹕毛利語的電視和廣播;毛利語的報紙、雜誌和期刊;毛利語的小說、詩和短篇故事;毛利語流利的教師;毛利語流利的家長;參考書籍如毛利語單語詞典;以毛利語為教學媒介語;普及的毛利語教材;逐漸發展的kapa haka;在毛利場合廣泛的使用毛利語,如集會所、社區、家庭和毛利語教會;廣泛的使用毛利語在毛利語和英語的雙語場合,如政府服務處、健康服務處和學校;要有足夠的英語對毛利語和毛利語對英語的合格口譯和筆譯人員。” 政府積極的制度性支持可以對這些語言基礎建設作出重大貢獻。問題是毛利語能像英語一樣得到平等的對待嗎?看來,毛利人還需要拿出“戰士之子”的精神,繼續為語言平等奮鬥。弱勢族群對國家介入母語復興還是需要小心,不能把國家當做萬靈丹,一切依靠政府的資助。弱勢族群的制度性支持極不穩定,例如1990年British 哥倫比亞省通過23法案(“第一民族的傳統、語言和文化法案”)以贊助原住民語言活動。不過1997年政府並沒有提供足夠的經費給負責推行23法案的基金會。官方地位之外,還是需要族群本身努力自救才能得救。Fennel(1980﹕39)﹕ “滅種中的語言少數族群無法從用心良善的外來者的行動得救。特別是滅種的腳步不會因為一個現代國家的行動介入,不管是多麼仁慈、合理,而放慢。只有靠族群自我的力量才能得救﹕只有當族群成員有意願去阻止語言衰退,爭取制度和經費的支持妥善運用、積極行動。” 三、民間和學校的母語教育 (一)自我賦權的民間語言權 毛利語的存活最終還是要靠毛利人的努力。語言權的爭取並非只是追求制定法令,由政府施加“由上而下”的壓力,主要依靠外在的力量;另外,更重要的,是“由下往上”的草根性運動,強調自我掌控私人語言的使用,以自我增權的方式維持母語(Ruiz 1990;張學謙2001)。畢竟,母語的家庭世代語言傳承是弱勢語言保存的關鍵,政府政策或法律並無法確保弱勢族群的永續發展。毛利人以民間自發的草根性力量建立語言巢是母語運動的典範,相當值得我們仿效。【17】 面對母語滅種的威脅,毛利人除了爭取官方語言地位以為因應之外,還積極的推動草根的母語建設,來保存族群的語言及文化,1982 年建立的語言巢是最好的例子。語言巢運動是毛利人率先發起的全國性教育改革,其基本原理是﹕毛利兒童從一出生開始就要浸淫在毛利語和價值觀。在語言巢的官方網站的引用文,最能說明這個理念(Kohanga Reo OFFICIAL http://www.kohanga.ac.nz/)﹕ “Whanau ana te tamaiti, mauria atu ka whakamau ki te u, a, hei reira tonu ka timata te korero Maori atu ki a ia”(孩子呱呱落地後,把他抱在胸前,並且從那一刻開始以毛利語和小孩說話。) 語言巢發展的速度很快,1982 年只有四家語言巢,到1984 年已經有 287 家,1985 年有 374 家,1988 年增加到 520 家,入學的兒童總共有八千人左右。根據語言巢官方網站現在紐西蘭有704家領有執照的語言巢中心,提供13000位小孩完全毛利語教育。政府從幼兒教育經費中播出約4千萬元紐幣贊助語言巢。語言巢官方網站說明語言巢的目的如下﹕ 1.透過完全浸淫其中,孩童得以學習毛利語言、文化和精神層面; 語言巢信托會和教育部合作,提供語言巢適當的專業發展和支援。自1995年起,信托會提供專業課程給語言巢,幫助他們發展和執行Te Whariki活動;在1995和1998年間,在所有的部落區域都有開設這些課程(Kohanga Reo OFFICIAL)。 語言巢運用家庭的觀念來推展母語教育,培養下一代。在語言巢兒童除了可以得到很好的照顧,又能在五歲左右就學會毛利語及英語。負責照顧兒童的 kaiawhi(保母)是精通毛利語言文化的婦人,每天提供四到八點鐘的時間照顧學童。他們完全使用毛利語跟兒童說話、講故事、遊戲。毛利語是語言巢唯一使用的語言:「不管甚麼時候,訪客、督導都必須遵守一個規定:兒童所聽的及所說的都得是毛利語」(Department of Maori Affairs 1983:9)。 大部分的學童入學之前都不會說毛利語,在語言巢三、四年之後,這些兒童都會說毛利語。語言巢的建立對毛利語的保存有很大的幫助。Kirkness(1998﹕115)認為語言巢是“特別有效的語言習得方法。它不但保存語言,又增強傳統的語言文化基礎。它號召家庭成員作為教師或學習者,共同支持毛利語言和文化。” 建立語言巢可以提供學前兒童母語薰陶的環境。有許多弱勢語族都建立語言巢來推展幼兒母語教育。新幾內亞的鄉土語言學前教育(Tok Ples Pri Skul,簡稱為TPPS)就是一例(張學謙 2001)。TPPS是社區本位的草根性教育運動。TPPS推展的相當成功,在增進本土文化、語言保存等方面都比公立學校做得好。草根性的語言規劃是由“下而上的”(bottom-up),突破過去僅重視由上而下(top-down)由官方規劃實施的語言規劃方式。Davis (1999﹕89)認為從“新幾內亞可以得到的啟發是非正式的系統也可以扮演重要的角色。社區參與、非政府組織和去中心化的計劃應該納入語言規劃的考量”。 (二)學校母語教育權的提供 和官方語言地位一樣,學校毛利語教育權也是毛利人長期抗爭得來的。在未取得官方承認之前,毛利人就勇敢的踏出第一步,自己開辦毛利語學校,然後,繼續爭取法制化。其維護母語的決心和行動力,令人佩服。再一次的證明,語言權的獲得是爭取來的,語言政策的變遷動力,大多來自語言運動團體的提倡、請願和抗議。本節先介紹毛利語教學的目的、形態和成效;然後介紹對母語維護極為有效的浸淫式母語教學;最後提出母語教學的限制。 (1)學校毛利語教育的形態 在早期毛利語被視為學校教育的“問題”,是毛利兒童學習英語的阻礙。1900年之後,學校禁止使用毛利語並開始體罰說母語的學生。1970 年代的一份調查顯示有40 %的毛利人曾經因為說毛利語被老師處罰( Benton 1985﹕3)。1930年代雖然毛利語成為毛利中學的一門學科,毛利語在學校仍受打壓。一直到了1960 年代,經過家長及社區團體不斷的抗爭及施壓,當局才慢慢的放鬆對毛利語的壓制,開始展開毛利語的教育。1960年代晚期,毛利語也成為師範院校的選修科目,1973年有7所師範學院成立毛利研究課程(黃麗蓉 1999﹕46-47)。1970年代後期, 教育部開始成立巡迴教師團協助學校發展毛利語的課程。1976 年到 1980 年間有四間用毛利語作教學語言的雙語小學( Benton 1986:55)。1982 年毛利人成立語言巢對紐西蘭地方的教育語言政策有很大的影響力。1987年通過毛利語言法之後,紐西蘭政府開始積極推行毛利語。目前,各級學校毛利語教學的情形如下(引自黃麗蓉 1999﹕81-82)﹕ 1.研究所以及研究所以後的階段也提供毛利語課程。 上述各級毛利語教學課程,可分為三大類(Ministry of Education, 1995)﹕1)毛利語文教學計劃(Taha Maori Programmes):教導毛利歌曲、毛利問候語以及簡單的毛利語,毛利語並非單獨的科目;2)毛利語課(Te Reo):將毛利語列為單獨學科,學生自由選修;3)以毛利語為教學媒介語的教育(Maori Medium Education):教學時,又分為兼用英語和毛利語的雙語教學以及完全使用毛利語的浸淫式教學(immersion programme)。這三種教學類型以浸淫式教學對毛利語保存的功效最大,值得進一步介紹。【18】 (2)浸淫式毛利語教學 毛利完全小學和語言巢一樣提供完全使用毛利語的環境。這兩者同樣是毛利人母語教學自立救濟之下的產物,後來並同樣獲得政府的承認與補助。1985年第一所毛利語完全小學成立。成立的原因為﹕1)來自大量語言巢學生畢業的壓力,對主流小學內雙語班成效不彰的反彈;2)為了爭取更多的教育自主權以及毛利家長的教育選擇權(黃麗蓉1999﹕117)。第一所毛利完全小學只有一位自願的毛利語教師和10名自語言巢畢業的學生,連教室都是借用的,一切開銷全由個人和機關的捐贈支出。毛利語完全小學爭取法制化的過程頗為曲折,主要是缺乏法源依據,經引用1964年教育法案、1988年教育法案無效後,最後在國會的社會公平會推動之下,於1989年12月教育修正法案承認毛利語完全小學為合法的教育機關,與公立學校一樣補助經費(黃麗蓉1999﹕117-119)。1997年有59家毛利完全小學,4000位學童(佔所有毛利學童總數的14﹪)。完全浸淫式的毛利語教學效果良好。毛利發展部(1993)將浸淫式教學的成效整理如下(引自黃麗蓉1999﹕109-110)﹕ 1.復甦毛利語; (3)學校母語教育的限制 母語教育是各族群語言生存的重要支援系統,要是欠缺母語教育常會造成母語流失。本土語言教育的功能如下(Walker 1984:166)﹕1)能讓學生對自己的族群語言文化產生光榮感,提升族群語言的聲望;2)能讓學生發展族群的語言能力,讓母語成為現代社會的有效溝通工具;3)能讓居住在少數語族的其他族群人士有機會學習當地語言,如此可以避免少數語言的流失。 雖然,學校母語教育對母語保存有所助益,但是單靠學校的母語教育並無法挽救語言的流失,還需要注意家庭和社區的母語傳承。語言復振沒有捷徑可走,學校也不是母語復興的萬靈丹。學校的母語教育有三個限制需要特別注意﹕1)不是語言保存的最關鍵因素;2)學校的母語教育太晚也太少;3)無法達成溝通外的功能(張學謙 2001)。因此,不可因為學校提供母語教育就放棄在家庭與社區推行母語。畢竟,家庭與社區才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母語復興基地。就母語教學而言,學校必須盡力將學校、家庭和社區的母語教育統整在一起(張學謙 2002)。 四、結論:紐西蘭語言規劃的啟示 紐西蘭語言規劃的發展經驗對台灣很有啟示作用。台灣和紐西蘭這兩個國家同樣是多語言、多族群的國家。其本土語言同樣曾經遭受壓迫,面臨滅種的危機,兩者同樣嘗試透過語言規劃來振興母語。紐西蘭原住民人口不多,又比台灣更早面臨語言死亡的威脅,卻也因此,更加投入挽救母語的工作,成為當代少數母語復興成功的典範。以下,本文將探討紐西蘭語言規劃的經驗對台灣母語復興運動的啟示。 (一)將族語定為官方語言﹕提高能見度、增強族語活力 紐西蘭政府透過立法將毛利語提升到官方語言的地位,有助於毛利語的延續。台灣的政府當局應當效法紐西蘭政府賦予本土語言官方地位,以提升本土語言的語言活力,促進語言延續。一個語言之活力取決於三個因素(黃宣範 1995):1)制度上之支持;2)經濟力量;3)人口。在這三方面佔優勢的語言,便擁有絕對的延續力,活力低的語言則會漸趨消失。因此,在一個多語言的國家中,弱勢的語言少數莫不要求取得制度上承認,藉以爭取政府在資源上給予支持(丘才廉 1994﹕5)。 在適當的政治社會環境之下,弱勢語言的地位提升有其必要性。弱勢族群的語言復興運動必需超越雙言現象的限制。雙言現象(diglossia)是指語言在社會上的分工情形,高階與低階語言各使用在特定的領域。一般而言,高階語言使用在正式、公開的場合(政府機構、學校等),而低階語言則使用于私人、親密的場合(家庭、親友間的交談等)。Fishman (1967)認為雙言現象是少數族群維持其語言的必要條件,他認為學校的教育、官方語言的地位、初級的工作場所、獎賞制度( reward system )等等超越雙言社會的作為,只是一個可能性,不一定可以爭取到。可是雙言現象對少數族群來說,只是更強化少數族群的弱勢地位。又由于語言的學習深受語言活力的影響,結果強者愈強,弱者愈弱,活力較差的語言,也就每況愈下,終至母語流失(黃宣範 1995﹕160)。在缺乏這些超越雙言社會的誘因之下,弱勢族群事實上常被迫放棄母語,轉向優勢語言。因此,對族群語言活力低的族群,較積極的做法應該是盡可能的擴充母語在各種領域的使用,不必自囿于低階的領域。這樣才能達到添加式的雙語現象,確保族群在社區的活力 (Landry & Allard 1992: 224-226;張學謙 1999)。 Crystal (2001﹕250)在《語言死亡》提出語言復興的六大條件中,第二條就是﹕『提高瀕危語言的族群在支配族群眼裡的法律地位,復興瀕危語言的運動才會有所進展。』紐西蘭毛利人爭取毛利語的法定地位後,積極的推展毛利語服務,並把毛利語用於各種公開場合。毛利人藉由毛利語實踐來提升族群意識,增強族語活力的做法值得學習。事實上,目前客家的母語運動已經進入『去隱形化』的階段,努力的方向是『爭取客語“實質”平等地位,推動客語公領域化』。【19】在爭取公領域客語使用方面,范振乾(2002﹕18-19)強調要﹕『持續不斷地爭取“發聲”,才能證明客家台灣人的“存在”,才能進一步發展,告別“隱形族群”的標記』,他建議的方法是『要求透過公權力與公部門的資源,將客家聲音發出來....為的是要凸顯公權力承認客語在公領域發聲的正當性與合法性,並建立人人都可有接觸、認識客家語的機會。』 另外,母語在公領域的使用也有助於提升母語的實用價值,龍潭文化工作室就主張將『客語視為一種資源與技能』。如此一來,就有機會把被“『國語政策』逼退、萎縮至私領域空間的客語,逐漸還原至公領域發聲、使用”(謝文華 2002﹕161)。官方語言地位無疑就是弱勢語言在公共領域“發聲”的最佳保障;同時透過官方語言地位所建立的獎賞制度也提供學習弱勢族語的工具性動機,對母語的保存應當有所助益。 (二)注重家庭、社區的語言傳承 毛利人除了爭取母語地位的提升,追求制度的支持之外,還強調建立家庭、社區的母語環境。就母語保存的觀點而言,家庭、社區的母語傳承最為重要。因此,台灣的本土語言除了向上追求語言權的法令保障,也要往下扎根,防止母語在家庭、社區流失,確實確保母語的家庭、社區功能。值得注意的是母語運動不能把所有的心思都放在追求政府的法律保障,而忘了日常生活的母語使用。Ellis and mac a' Ghobhainn (引自Nettle & Romaine 2000﹕176)說的有道理﹕ 語言無法僅靠唱幾首歌或在郵票上出現而得救。甚至“官方地位”還是學校教育也無法挽救語言流失。語言只有透過使用(不管多麼不完美)才能得救,經由各行各業的使用,在各種場合,直到說這個語言成為自然而然的事情,不覺得費力、也不常犯錯。簡而言之,就是需要經過一番努力,和一段時間的困難不便。語言復興沒有捷徑可走。 (三)完全使用母語的學校教育 除了家庭、社區的母語環境之外,學校教育也是母語復興的重要機構。毛利人在學校方面值得學習的是設立完全使用毛利語的幼稚園(語言巢)、小學、中學。台灣學校的語言教育的結果是削減式的雙語現象,也就是第二語言的學習,危害母語生存。學童一開始接受教育就完全以華語教學,華語是識字啟蒙的工具,是語言教育的學科、也是教學的媒介語,母語目前雖然是學校的一個學科,時數卻不足,也沒有作為教學語言。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很難達成母語和第二語言都得到發展的“添加式”雙語現象。目前台灣母語流失已經提早到幼兒階段,許多原本會說母語的小孩,一上幼稚園,不到一個月,就轉向使用華語了。台灣的弱勢語言需要特別加強幼兒學前的母語教育,可以學習毛利人成立“原住民語言巢”、“客家語言巢”、“福佬語言巢”,同時也需要爭取到從小學到大學階段的母語教育權,最好的方式是浸淫式的雙語教育。 (四)設立國家族群語言委員會 台灣本土語言除了應當給予官方語言的地位之外,還需要積極的推動本土語言的語文規劃。毛利語言法案除了將毛利語訂為官方語言之外,又設立毛利語言委員會負責推動毛利語的語文規劃。台灣可以考慮設立國家族群語文發展委員會來推動本土語言的語文建設。原住民使用羅馬字,文字化的問題比較少。漢語因為漢字表記的不足,在文字化方面需要處理的議題是﹕漢字如何選用、拼音字應該採用何種形式及漢字與拼音字如何配合的問題。這些語文規劃工作需要專責機關,規劃時需要尊重各族群語文的主體性,不能在求同的名義下,強制其他語言改變傳統習慣。台灣本土語言的現代化應該注意以下幾個面向﹕教育、學術、電腦科技、傳播媒體等各種語言溝通功能、語言本身的詞匯、修辭、語用的發展及精密化(李英哲 1995)。在學習規劃方面,需要加強母語的師資培育、教材編輯和教學方法。台灣的師範學院應當要求學生必修本土語言,如同紐西蘭的師範學院必修毛利語一樣。 (五)語言權是爭取來的 毛利語言法案的制定是毛利人語言運動的一大勝利。一百多年來在白人政府的統治下,毛利語毫無地位可言,不過,經過長期的抗爭,毛利人終於取得官方語言地位。這對同樣爭取官方語言地位的台灣本土語言有很大的鼓舞和刺激作用。人數約50萬人,人口只佔紐西蘭總人口的15﹪的毛利人能,難道台灣的原住民(1.7﹪, 約39萬人)、客家人(12﹪,約276萬人)和福佬人(72.3﹪,約1千六百萬人)就無法爭取到官方語言地位?本土語言地位的提升,還需要各族群聯合起來,透過有組織的語言運動爭取語言權的法制化。Fishman (1972﹕23)指出﹕『“英雄非天生,乃由努力來”,同一語系的各種語言要想自成一格也是這樣﹕唯有努力才能“出頭”』。 毛利人爭取語言權的做法相當值得我們學習。他們首先提出語言滅種的警訊,然後透過組織一方面爭取語言權的法制化,一方面進行草根的母語運動,成立毛利語言巢。毛利人將語言運動和其他社會運動結合在一起,同時又融合傳統的社會組織觀和文化價值觀來進行運動。 台灣關於本土語言的使用還相當欠缺,目前關於各族群的人口數只是根據相關的資料推算出來的,並非人口普查的結果。欠缺相關的族群人口和母語使用數據將使得語言規劃困難重重。一些相關的族語保存調查,都指出台灣本土語言皆有流失現象,特別是客家語和原住民語言。對母語流失的危機需要特別強調以喚起母語忠誠感,激發捍衛母語的決心。客家運動很早就提出語言滅種的警訊,例如﹕ 『最近我們深刻地驚覺到大家從小講的客家話已日漸消失,幾年之後將被淘汰,客家文化也將隨之消失,客家人終將逐漸瓦解。我們今天若不覺醒,不團結合作,努力奮鬥,那麼我們將愧對客家祖先,也無法對後代子孫交代。』(《客家風雲》雜誌創刊號) 『50年後,即西元2038年,客家話將消失,客家人也消失!如果我們今天不搶救,我們的子孫,只有在博物館裡才能找到他們的根!』(《客家風雲》,1988年12月,廣告) 『阿公講話孫子聽唔識,孫子講話阿公鴨聽雷,子孫三代,強強變到別種人,這款危機,繼續下去,客家只有消滅一條路。』(羅肇錦,《客家風雲》1988年12月28日,祭文) 喚醒母語意識就是挽救母語流失,邁向母語保存的第一步。毛利語的復興就是毛利人意識到如果沒有積極的作為的話,母語必亡,因而挺身為母語奮鬥。 毛利人的語言運動有 瓦塔奇條約做為抗爭的依據,而有強烈的語言權利意識。事實上,語言權是基本人權。就語言權而言,保留及使用族語是族群最基本的公民權利(陳淑嬌 1994:226)。國際上也有許多關於語言權的公約可以作為爭取語言權的依據,如1996年於巴塞羅那發表的『世界語言權宣言』、1992年歐洲理事會通過的協議『歐洲區域暨少數語言憲章』(自1998年3月1日起生效)。【20】台灣的語言運動可以引用國際公約來爭取本土語言的平等語言權。當然,我們需要加強母語是權利及義務的意識啟發工作。 附錄一﹕ 毛利語言法(國語推行委員會2002) 開始:1987年8月1日 聲明毛利語為一種紐西蘭官方語言的法令,授與在法律訴訟上說毛利語的權利,並且設立毛利語委員會,並定義其功能和權力。 茲因在瓦塔奇條約中,除了別的事外,國王向毛人人確認並保證他們所有的taonga;並且因為毛利語是這些taonga之一: 因而由紐西蘭國會立法如下: 開始:1987年8月1日 2. 解釋-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規定- 開始:1987年8月1日 3. 毛利語成為紐西蘭的官方語言-毛利語茲被聲明為紐西蘭的官方語言。 4.在法律訴訟中有權說毛利語-在任何法律訴訟中,以下人士可說毛利語,不論他們是否可以了解英語或其他語言,或以英語或其他語言溝通: 參考英國1967年威爾斯語言法 s. 1 (1) 5. 承認的效力-本法第三條或第四條應不 參考書目
註解 【1】Kruass(1992)估計在21世紀末全球90﹪的語言會死亡。 【2】Skutnabb-Kangas (1988 ﹕13)將語言歧視主義定義為﹕“被用來合理化、實行及複製根據語言(母語)為劃分基礎的族群間的權力及資源(包括物質及非物質的資源)的不公平分配的意識形態及社會結構”。 【3】毛利語除了被認為是國家重要的文化資源外,還被當做觀光“賣點“。1991年紐西蘭觀光局的調查顯示毛利原住民文化最具紐西蘭特色,因而推行”Kia Ora”運動,以毛利語作為歡迎語。旅遊觀光局還拍攝訓練錄影帶和其他資料訓練如何及何時使用這個招呼語(Benton 1996﹕76)。 【4】紐西蘭國家語言政策推動組織,設有網站,請參考﹕http:www.vuw.ac.nz/lals/lang_policy_nz.htm。 【5】毛利語流失的原因有以下幾點﹕一) 會說毛利語的人數減少;二)都市化造成毛利語共同的地理、文化根基的瓦解;三)毛利語的社會地位低落,英語成為向上爬升的語言;四)缺乏制度的支持,社會制度獨尊英語,毛利語使用的機會很少(Benton 1997;黃麗蓉 1999﹕66)。 【6】瓦塔奇條約有毛利語和英語兩種版本,內容有出入,常引起爭論,taonga這個詞對毛利人來說是指任何具有物質上或精神上價值的東西,而其英語翻譯卻只有物質上的意義。 【7】Benton (1985﹕3)指出﹕“瑞典人佔芬蘭總人口7﹪左右,不過卻和芬蘭語一樣同為國家語言,芬蘭人可以瑞典語或芬蘭語洽公,瑞典人可以以其母語接受自幼稚園到大學的教育。” 【8】Benton(1985﹕4)說明官方地位和強迫學習是兩碼事。學習毛利語是個人的選擇和約定成俗的習慣,並不具強迫性。 【9】當然,官方地位本身並不足以確保毛利語的生存,不過要是缺乏官方地位的話,弱勢語言必死無疑(Benton 1985;1979)。 【10】參見附錄一。 【11】引自毛利語言委員會(Te Taura Whiri i te Reo Maori)﹕http://www.tetaurawhiri.govt.nz/english/about_e/index.shtml 【12】Copper(1988﹕100-103)把官方語言分為法令的(statutory),象徵的(symbolic)和工作的(working)官方語言。一個官方語言可能是這三種類型的任何一種或是其組合。 【13】比如說幾乎所有的政府和非政府機構,除了有英語名稱之外,同時也有毛利語的名稱(如Aotearoa/New Zealand)、官員以毛利語歡迎外賓。 【14】台聯立委程振隆先生指出“今年教育部編列英語教學經費高達8億,但鄉土語言教學補助經費卻只有1億2千萬,兩者相差近7倍,從教育部經費補助與實際重視程度來看,閩、客、原住民依舊是次等語言!”(台灣日報 2002/9/2) 【15】1993年威爾斯語言法案﹕http://www.hmso.gov.uk/acts/acts1993/Ukpga_19930038_en_1.htm 【16】本節的討論主要參考Ignace(1998)所著的《加拿大卑詩省原住民語計劃手冊》(Aboriginal Language Program Handbook- The State of British Columbia Aborigianl)。 【17】以下關於毛利語語言巢的敘述主要參考張學謙(1996),kohanga reo的翻譯也從“母語幼稚園”改為“語言巢”。 【18】關於完全浸淫式的毛利語教學的詳盡討論,請參考黃麗蓉(1999)。 【19】謝文華(2002﹕169)將客家母語運動的語藝歷程分為四個時期,各時期的主要運動目標如下﹕1)建立運動目標,提出『開放與平等的語言政策』;2)宣示身份,論證『客家人是台灣主人,客家語是台灣話』;3)活化與延續,訴求『要求政府擔負“保育與傳承客語及客家文化”之責』;4)去隱形化,『爭取客語“實質”平等地位,推動客語公領域化』。 【20】『世界語言權宣言』的華語譯文請參考施正鋒教授的語言公平網站﹕http://mail.tku.edu.tw/cfshih/ln/。根據『歐洲區域暨少數語言憲章』,政府必須保障族群的教育(第八條)、司法(第九條)、管理和公共服務(第十條)、傳播媒體(第十一條)、文化活動和設施(第十二條)、經濟和社會活動(第十三條),以及跨疆界交換(第十四條)(Crystal 2001﹕251-2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