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國立東華大學共同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共教會),為規劃及審議共教會課程相關事項,依「國立東華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辦法」之規定,設置「國立東華大學共同教育委員會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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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委員會執掌如下:
(一) |
共教會各中心通識課程之設計、規劃及推動。 |
(二) |
共教會各中心開設科目之審議。 |
(三) |
其他共教會課程有關事宜之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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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共教會主委擔任當然委員兼主席,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擔任委員,其餘委員由共教會敦聘通識教育中心各領域召集人具助理教授(含)以上職級教師代表擔任外,並由共教會敦聘校外學者專家、業界及學生代表共三名。委員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校內委員均為無給職,校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或審查費。 |
第四條 |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乙次,必要時由共教會主委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需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含)始得開議,另需有出席人員二分之以上(含)同意始得決議。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由主席裁示,採通訊會議方式進行,惟以通信方式進行時,校外委員僅得支領審審查費。 |
第六條 |
本辦法經共教會行政主管會議通過,提教務會議核備後執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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