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國立東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共同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共教會)設置教師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審議有關共教會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不續聘、解聘、資遣原因認定、借調、延長服務、出國講學、研究進修及教授休假及其他依法應審議之事項等相關事宜。 |
第二條 |
本會設置委員5人,共教會主委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資格如下:
一、 |
委員需具本校專任教授或副教授資格,其教授人數應超過二分之一。 |
二、 |
委員由共教會所屬各中心主任組成,若符合上述條件教師人數不足,由共教會各中心主管會商主委推薦本校教師若干人,簽請校長核示。 |
三、 |
本會由主委擔任主席。委員之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
|
第三條 |
本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若委員連續三次不出席者,視同放棄職權,得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
第四條 |
有關教師之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各中心教評會之決議顯與法律規定不合時,本委員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
第五條 |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
第六條 |
本會表決原則上以無記名投票為之,審議結果應作成會議紀錄依行政程序陳送。 |
第七條 |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辦理。 |
第八條 |
本辦法經校教評會審議,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