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華大學共同教育委員會教學特優教師遴選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本委員會教學品質,獎勵通識課程教學優良教師,肯定其努力與貢獻,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為獎勵教學特優教師組成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由主任委員為召集人並遴聘校內外委員5 至 7 人組成之。委員任期二年,若有出缺情況,則依需要補足之;遞補委員之任期至該屆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第三條 凡在本校兩年內曾開設二門通識課程之專任(含合聘)教師,熱心指導學生學業有成效,堪為表率者,且該期間教學評量平均成績在通識課程平均值以上,均得由各委員至多推薦二人參加遴選。
第四條 教學特優教師獎每年遴選一次,本委員會受獎名額二至五名。並從該名單中提送推薦一至二名至「校教學特優教師遴選委員會」參與校教學特優教師遴選。
第五條 為擴大獎勵範圍,獲遴選為校教學特優教師於三年內不再參與校級遴選。當年度已獲選院級教學優良獎勵之教師,同一年度內不得再參與共同教育委員會教學優良教師遴選。
第六條 本院教學特優教師獎勵施行細則如下:
一、 推薦人應於共同教育委員會遴選程序中提供下列資料,做為遴選評分標準:
(一) 教學成果:包括前二學年任教大學部之教學意見調查表結果、班級類別及人數與學生學業成績等或其他相關資料。
(二) 教學理念與熱忱等相關資料。
二、 本委員會依 實際需要得直接徵求受教學生或同儕對候選人之評量,並兼顧量化與質化之因素,以求公允。
三、 本委員會議事之出席人數及無記名投票表決票數皆以三分之二(含)為法定底限。
第七條 本辦法經共教會行政主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