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鄰小太陽寒暑服務隊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服務隊定名為【樂鄰小太陽寒暑服務隊】
第二條 本委本章程依據【樂鄰小太陽社團章程】有關規定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一切規範皆不得與社團章程相違背
第四條 本委員會以培養大學生積極服務的人生觀,服務中小學學童為宗旨
第五條 本委員會附屬於社團下,為一常態性委員會

第二章 組織架構(圖略)

第六條 委員會下設主席一名,籌備委員數名(須為單數),隊長一名,講師數人,隊員數人

第三章 隊員之甄選

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服務隊備選隊員由學期初,成果發表會之中公開招募
第八條 服務隊被選隊員須通過委員會之測試,方成為出隊正式隊員
第九條 通過當次測試之正式隊員,不得無故放棄出隊資格
第十條 測試內容,以委員會公佈為準

第四章 服務隊籌備委員會

第十一條 本會會議由主席招開
第十二條 會議需要主席及三位以上籌委,方得以開會
第十三條 委員會權力:

一、推舉主席、隊長,遴選籌備委員
二、議決開除或懲處籌備委員、隊長、隊員提案
三、重大事件決議
四、修改本章程
五、結業測試命題、主考
六、隊員招生、訓練事宜
註:若社務需本會支援,得全力協助

第五章 主席

第十四條 本會主席得向社長負責
第十五條 本會主席由籌備委員推選產生,任期一學期,得連任
第十六條 本會主席負責統籌會務、行政及資源協調等工作,並為開會招集人
第十七條 本會主席資格須符合下列任一款之規定:
一、曾參與服務隊三次以上
二、擔任兩期以上籌備委員
三、擔任一次服務隊隊長
四、全體籌備委員連署推薦
註:本會主席可由服務隊隊長兼任

第六章 經費

第十八條 本會經費剩餘,得悉全數回歸社團本部,本會不設置總務委員管理
第十九條 本會在籌備期期間,所需之預支支出,得由隊長請示社長及幹事會總務長
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學員所繳交之材料餐點費
二、救國團補助
三、會員、社友之捐款
四、與社費預支
五、隊員補貼之逆差額
六、其他

第七章 本章程之實施及修改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委員會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如在適用疑義時,由主席統一解釋之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之修訂需經過委員會籌備委員五分之三出席,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

第八章 講師

第二十四條 本會講師由主席任聘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籌備委員需經過進階的專門課程測試,方具有講師資格
第二十五條之一 主席亦可由外部聘請講師
第二十六條 本會講師職責如下:
一、教授隊員隊務技巧,提供實務經驗
二、對委員會及服務隊提出建議
註:講師可身兼籌備委員

第九章 籌備委員

第二十七條 本會籌備委員由委員會遴選之
第二十八條 本會隊員參與兩次服務隊以上或現任幹部,方具有籌備委員資格
第二十九條 本會籌備委員負責協助主席處理隊務
註:籌備委員可身兼講師

第十章 服務隊隊長

第三十條? 本會服務隊隊長由委員為推舉之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服務隊隊長資格如下:
一、參與兩次服務隊以上,且任籌備委員一期
註:可先推選隊長,身兼籌備委員

第十一章 服務隊隊員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成果發表會中,招募備選服務隊隊員
第三十三條 本會備選服務隊隊員有參與籌備會及接受測試之義務,入選 標準由委員會每次測試結束後公佈
第三十三條之一 身兼幹事會幹部之隊員,毋須測試但必須參與籌備會之授課課程

第十二章 服務隊

第三十四條 服務隊服務期間,隊長為當然最高指導人
第三十五條 本服務隊為唯一服務隊
第三十六條 本會主席、籌備委員可自行決定是否參與服務隊服務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服務隊服務人數十二人以上,十八人以下
第三十八條 服務隊於籌備期集訓期間,得成立研討小組負責規劃隊務
註:研討小組成員由隊長、主席、籌備委員組成
第三十九條 本服務隊主要承接救國團之花蓮返鄉服務隊,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三章 籌備會

第四十條 本會籌備會是訓練備選隊員所開授之課程,由講師負責規劃課程內容
第四十一條 本會籌備會開設課程如下:
一、社團及服務隊歷史
二、服務隊委員會章程
三、企劃書寫作
四、營隊概說
五、榮譽與團隊紀律
六、兒童心理學
七、POP美工教學
八、活動帶領(包含團康)
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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