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5.03九十學年度社員大會通過
92.05.19九十一學年度第一次社員大會修訂
92.12.15九十二學年度第一次社員大會修訂
93.06.08九十二學年度第二次社員大會修訂
94.01.07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社員大會修訂
94.05.30九十三學年度第二次社員大會修訂
94.12.15九十四學年度第一次社員大會修訂
95.02.27九十四學年度第二次社員大會修訂
96.04.01九十五學年度第一次社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學生社團組織活動準則】有關規定之。
第二條 本社定名為【國立東華大學樂鄰小太陽社團】。(以下簡稱本社)
第三條 本社社址設於本校校本部多容館三樓308社團辦公室。
第四條 本社以培養大學生積極服務的人生觀,參與東部地區服務活動,結合當地民眾,提昇民眾生活素質與增進鄰 里情誼為宗旨。
第五條 本社主要活動為服務東部地區,寒暑期服務隊為附屬活動。
第六條 本章程得以依當年度社團目標做適度修改。
第二章 社員之權利義務
第七條 社團依當期行政需要決定認定社員方式,並於期初公佈。
第七條之一 在此原則下,凡不具有國立東華大學學籍者並曾任本社幹部,為榮譽社員,可參與社團活動,但不具社務 決策權。
第八條 社員於社團活動之外所從事一切行為均與本社無關。
第九條 社員卡使用規則
第九條之一 參加本社填寫確切社員資料,並遵守權利義務者,皆為正式社員。
第九條之二 社員卡蓋章須知:
1. 凡參加本社填寫確切社員資料並繳交社費者。
2. 月眉國小教學次數達到該學期總數之五分之三。每次教學必須上完該堂課時數。
3. 凡出過服務隊並在服務隊期間完全參與者。
4. 積極參與社團服務活動達整學年活動二分之一以上。
第十條 本社社員得依本章程享權利並盡義務
第十條之一 權利:
1. 優先參與本社之活動,並享有活動費用優待之權利。
2. 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3. 發言權、表決權及提案權。
第十條之二 義務:
1. 宣揚本社宗旨、維護本社聲譽。
2. 遵行本社章程與通過之決議案。
3. 繳交乙次社費新台幣參佰元整。
4. 參與服務性活動(如月眉、義賣...等)之義務。
第三章 社員大會
第十一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
第十二條 凡本社之所有社員皆有權利出席社員大會。
第十二條之一 社員大會需本社社員三分之一人數以上出席,方得以開會。
第十二條之二 指導老師、榮譽社員等相關人員,依需要得邀請列席參與,並擁有發言權及提案權,但不具表決權、選舉 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 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社員大會,由社長召集之並可視情況增加召開次數。
第十四條 遇本社之重大事故時,得召開臨時社員大會,其條件如下:〔其中擇一即可〕
1. 社長之要求。
2. 二分之一以上幹部之連署請求。
3. 五分之一以上社員之連署請求。
第十五條 社員大會之權力:
1. 選舉、罷免社長。
2. 議決開除社員資格之提案。
3. 審議本社章程修改。
4. 議決本社社員之提案。
第四章 社長
第十六條 社長向社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社長由本社社員選舉產生,任期一學年。
第十七條之一 前項任期一年謂新學年開始至該學年結束。
第十八條 對外代表本社,對內處理社務,負責行政之協調,並為社員大會之召集人。
第十九條 社長資格須符合下列任一款之規定:
1. 曾參與寒暑服務隊,且曾於行政工作。
2. 曾任本社幹部。
3. 參與活動總出席率達二分之一以上。
第十九條之一 得前任社長任命後接任社長得參與一次出隊。
第二十條 副社長及幹部由社長任命之。
第五章 職掌
第廿一條 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出席校內、外各種會議,負責監督協調各組間之連絡及工作以及策劃各項社務活動,召開 社員大會、幹部會議及臨時會議。
第廿二條 副社長協助社長進行社務,協調各組工作。
第廿三條 社長得聘請本社社員為本社顧問。
第廿四條 社長、副社長下得設行政、社課及營隊委員會組織,但社長可視社團發展之需要,調整本社內部組織及職 掌。
第廿四條之一 營隊委員會組織包括甄選、集訓、寒暑假出隊等,負責推廣服務工作等相關事宜。
第廿四條之二 社課委員會負責本社人才之訓練與相關事宜。
第廿四條之三 行政組織包括活動企劃組、美宣組、秘書組、網路組、總務組、器材組、家族長等,負責本社例行性之行政 工作。
第六章 經費
第廿五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1. 社員繳納之社費與活動費用。
2. 依【國立東華大學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辦法】申請之。
3. 社員、社友之捐款。
4. 寒暑期服務隊經費來源為接洽單位補助。
5. 本社募款所得。
6. 其他收入。
第廿六條 本社經費經社長,總務長同意後,乃准始用,並需開收據簽名。
第廿七條 本本社經費由總務長寄存不得盜用,於每次會議中呈報收支情形,並於學期結束前提出報告。
第廿八條 本社寒暑服務隊經費為專案使用,不得挪為其他用途,並於專案結束後點清並凍結經費,待下次專案方可使用。
第七章 社長選舉辦法
第廿九條 本社選舉方法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唯必要時可採負責任之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第卅十條 社長改選時,應成立選舉事務委員會,並由社長召集委員數名,由內選出主任委員一名。
第卅十之一條 選舉委員會負責策劃及執行選舉事宜。
第卅一條 選委會之職責如次條:
1. 議決選舉辦法程序、並公告之。
2. 辦理候選人登記、資格審核、選票製作、選票審核、投開票及公告開票結果等選舉事宜。
3. 選委會委員若為社長候選人者,需退出選委會。若選舉委員人數不足5人時,則由社長另聘之,以補 足差額。
4. 選委會委員不得參加競選及助選工作。
第卅二條 為求公平,當屆社長不得私下與候選人會面
第卅三條 有關開票事宜應於投票期限截止後,立即以公開方式進行之。
第卅四條 監察投票人由選委會擔任之,監察開票人由正副社長外附加選務委員擔任。
第卅五條 社長產生辦法如次:
1. 由選委會在選舉日五週前公佈社長選舉辦法及候選人資格。
2. 選舉辦法公佈後兩週內得以以自願或推薦等方式,待選委會審核後並於選舉日兩週前公佈候選人名 單。
3. 候選人須於選舉日一週前公佈政見。
4. 投票日進行選舉事宜。
5. 於期末社員大會前完成交接儀式。
第卅六條 參選為一人時,總投票數需達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才算有效投票,此外同意票需是投票人數百分之七十 以上。若兩人以上候選人競選,總投票數需達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才算有效投票,此外同意票需是投票 人數百分之七十以上,當中得票高者當選。
第卅六條之一 由選委會決定當選舉無效時之後續之一。
第卅七條 本章所規定社長選舉辦法需於期末社員大會前辦理完成。
第八章 顧問團
第卅八條 顧問團資格:凡參加本社者,無不良行為,盡心盡力服務良好且有增進本社榮譽者,具本校學籍三年級以上 者得為本社顧問,由本社以聘書聘之,以協助社務發展。
第卅九條 顧問團職務:
1. 經驗傳承之指導。
2. 協助推廣社務。
3. 具列席並協助本社重大會議之義務。
4. 社長、副社長卸任一年內為當然顧問團。
第九章 幹部職務細則
第四十條 社長可依當屆職務需要,適度增減下列幹部與職掌。
第四十一條 每學期依不同學期性活動而增設專案部門,如月眉教學、壽豐、課輔。
第四十一條之一 社長:
1. 對外代表本社。
2. 各幹部間之聯繫,協助小組活動之推展與聯繫。
3. 召開社員大會與幹部會議。
4. 幹部訓練相關事誼。
5. 綜理社務並提交年度行事曆企畫書。
6. 擔任選委會及下屆幹訓召集人。
7. 與社團指導老師聯繫。
8. 於每次例會向總務確認財務狀況。
第四十一條之二 副社長:
1. 助理社長總理社務。
2. 有代理社長之權:當社長外出開會或重病及特殊狀況,不能履行職務時有代理之權。
3. 老師、社長指示特殊任務之執行。
4. 各幹部間之聯繫。
第四十一條之三 活動部:
1. 負責辦理各項活動,審核與擬訂活動企劃書,
2. 各項活動結束後,繳交檢討報告書。
3. 為社團動態活動的執行單位,並身兼動態活動承先啟後之責,除向外交流學習,亦應積極創作。
4. 設計新式團康,戲劇,帶動唱及序舞。
第四十一條之四 美宣部:
1. 各項活動(如:社團活動、課餘活動)海報張貼、製作之工作分配及負責部門。
2. 照相底片之購買與沖洗。
3. 佈置社辦及保管美宣品。
4. 活動海報於活動前十五天張貼為原則,活動結束後回收,與課活組規定適時修改。
第四十一條之五 網路部:
1. 確實管理社團電子佈告欄和社團網頁並遵守其管理辦法。
2. 定期更新維護社團網頁及電子公佈欄進版畫面、精華區。
3. 網頁技術之傳承。
第四十一條之六 總務部:
1. 活動經費預算審核與編列。
2. 財產使用登記與保管。
3. 社費收支整理。
4. 財產清冊之整理。
5. 於期末公佈本學期財務狀況於電子公佈欄。
6. 審核申請活動經費企劃書。
第四十一條之八 秘書部:
1. 社團資料與會議紀錄之整理。
2. 社團評鑑手冊統籌者。
第四十一條之九 器材部:
1. 器材採購、清點、借用及保管。
2. 監督管理社辦器材。(保留)。
3. 活動場地租借。
4. 於學期末公佈器材清單總表。
5. 公告借還社辦器材辦法。
第四十一條之十 家族長:
1. 聯繫社員感情與辦理相關活動。如:家聚、送舊等。
2. 歷屆社員清冊整理
3. 各項活動之聯絡分配與監督。
第十章 本章程之施行及修改: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如在適用疑義時,由社長統一解釋之。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之修訂需於社員大會出席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之一 本章程之修訂【初擬】需與顧問團、社長及幹部協商討論後擬定。
第四十四條之二 前任社長監督當屆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由社長核定並陳報課外活動組備查後實施。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社各項辦事細則,由幹部會議訂定並公佈之。
第四十七條 本社組織章程與校規、大學法牴觸者無效。
第四十八條 修改組織章程不可違反本社社團宗旨、原則,及有損社團、社員權利和聲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