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華大學全球運籌管理研究所博士班修業要點  
 
  第一條 國立東華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博士班運籌管理組(以下簡稱運籌組),由全球運籌管理研究所負責,為規範博士班研究修業事項,本要點依據本校學則、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學位授予辦法及相關規訂定。
第二條

入學資格:

    一、 經本校博士研究所招生考試錄取者(含甄試)。
  二、 外國學生得依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辦法」之規定申請入學。
    三、 學生符合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規定者,得逕修讀博士學位。
    四、 學生符合本校「大學學生轉系(所)辦法」規定申請者。
  第三條 修業年限:依教育部規定,為二至七年(不含休學,所有下列時間亦然)。
  第四條 修課規定:詳如課程規劃表。
  第五條 論文指導規定:
  一、 博士班研究生應於入學兩年內覓得論文指導教授,交回指導教授同意書。
  二、 博士班研究生的論文指導教授須為運籌所的專任教師。如有需要,可增選所內外相關教師一人擔任共同指導教授。
  三、 博士班研究生就讀期間,如更換論文指導教授、加選或更換共同指導教授,須重新繳交指導教授同意書。
  第六條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規定:
    博士班修業流程共分四個階段,依序為:專業檢測(Professional  Assessment)、資格考試(Qualified Exam)、論文進度報告(Interim Report)、及學位考試(Final Defense) 。在進入下一階段前,博士生必須完成現有階段。每階段考試可重考一次,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博士生在通過資格考試後,即為博士候選人(Doctoral Candidate)
  第七條 專業檢測(Professional Assessment)
  一、 專業檢測由運籌所主持,目的為考核博士班研究生在核心的運籌科目上的基本能力。
二、 專業檢測每學期舉行一次,每次在學期結束前三周舉行。
  三、 博士班研究生如在入學兩年內未能通過專業檢測,則應令退學。專業檢測的辦法詳見附件。
  第八條 資格考試(Qualified Exam)
  一、 資格考試由資格考試委員會主持。該委員會由論文指導教授提出具助理教授(含,下同)以上資格的三至五名委員組成。委員會成員至少二分之一應為本所老師,另需包括至少一名所外老師。論文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惟資格考試委員會之召集人需由論文指導教授以外之委員擔任。
  二、 資格考試分兩部份,均為口試方式應試;第一部份考生報告論文研究計劃及初步成果,第二部份委員就報告內容及相關的學科提問。
  三、 博士生必須在四年內通過資格考試,否則應令退學。
  第九條 論文進度報告(Interim Report)
    一、 論文進度報告是論文的雛型,包括一切研究成果。博士研究生應於論文學位考試日六個月前,完成博士論文進度報告。
  二、 論文進度報告委員的組成方法,比照資格考試委員會,考試方式亦如資格考試。
  三、 若學生的指導教授或論文方向變更時,須重新提出博士論文進度報告。
第十條 學位考試(Final Defense):學位考試準則,比照「國立東華大學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學位授予辦法」。
 
  第十一條

畢業條件:

    一、 博士候選人通過學位考試,並依學位考試委員的意見,完成論文修改。
  二、 博士生的研究表現,須為其在學期間,以國立東華大學名義發表或已接受的論文,至少滿足下列表現之一,方得申請博士學位論文口試。
    1. SSCI(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期刊論文一篇。
    2. 國際期刊論文或國內TSSCI期刊論文共兩篇(其中至少一篇為TSSCI)。
    3. 國內TSSCI期刊論文一篇,另國際學術會議論文二篇。各論文的研究成果,得有本質上之分別。
  第十二條 十二、 本校對已授予之博士學位,如發現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則撤銷其學位,追繳其已發之學位證書。
  第十三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有關法令及本校學則、規章辦理。
  第十四條 本修業要點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送院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後,報教務會議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東華大學全球運籌管理研究所博士班專業檢測規章
 

第一條

專業檢測包括文獻探討及筆試兩部份。

 

第二條

文獻探討:主考指定文獻,給考生一星期的時間準備,文獻報告的內容和要求由主考決定。

 

第三條

筆試科目:共兩科,考試形式由每科主考決定。

1.    線性與整數規劃

2.    隨機模型

 

 

第四條

文獻探討為及格、不及格兩種成績,筆試科目為ABC等三種成績。通過「專業檢測」的標準為文獻探討及格,以及筆試二科需取得一科A、一科B()以上的成績。

 

 

第五條

在重考時,考生無須報考第一次檢測取得A”的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