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華大學劍道社」,為體育性社團。成立之宗旨為推廣劍道運動 。每週固定練習之活動,使同學對劍道運動有正確認知,並學習其方法、技巧,培養成為學子們日後的終身興趣與運動 習慣,進而能在生活中實踐劍道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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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國立東華大學劍道社」,為體育性社團,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社成立之目的,旨在發展劍道運動。由每週定期之指導活動,使同學能對劍道運動 有正確認知,並學習其方法、技巧,培養成為同學的終身興趣與運動習慣,進而能在生活中實踐劍道之精神。辦理校內比賽及積極參與校外比賽,藉以提高技術水準,增進健康,發揚運動 精神為旨。

第三條

本社社址設於「國立東華大學」。

第二章 社員

第四條

凡本校學生對劍道運動有興趣、認同本社宗旨者,皆可申請加入本社成為社員,享有社員的權利、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第五條 本社社員之權利如左:

    1. 發言權及表決權。
    2.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參加本社所舉辦之各項會議、聚會與活動比賽。
    4. 參加每週由教練與助教(顧問)指導的練習時段,並要求針劍道暨居合道之升段考試給予指導。
    5. 參與外校同性質社團進行交流與聯誼活動 。
    6. 獲得本社所編印的刊物、課程進度表、社員名單及劍道暨居合道資訊。
    7. 調借社團內的書籍、雜誌、教學範本與教學錄影帶。
    8. 使用社團內的一切財產與訓練用之相關器具。有機會獲得本社 所舉辦之各項為鼓勵社員參與活動的獎勵。
    9. 凡社員皆享有監察社團各項運作之權利。
    10. 其他應享之權益。

第六條 本社社員之義務如左:

      1. 宣揚本社宗旨,維護社譽,協助社團的各項活動 。
      2. 遵守本社組織章程及決議。
      3. 擔任本社指派之工作及職務。
      4. 凡本社開會所討論之事項,對於比較隱私性之言論,社員有為社保密之義務。
      5. 遵守社團公約,在校內活動時注意安全,及應有之禮讓風度。
      6. 個人或公開練習時均應充分熱身、穿戴基本護具,以保護自己免於運動 時受傷。
      7. 清楚掌握自己的實力與技巧,不做超過已身所能承受之嘗試與危險、高難度之動 作。
      8. 服從教練與幹部的指導和建議。
      9. 愛惜使用社團的器具及各項財產與資源。(如有毀損則必須照價賠償。)
      10. 不得缺曠課多堂,以免影響教練或指導者授課之進度。
      11. 配合社團成果展示需要,做出符合個人程度與安全需求的表演及示範教學
      12. 配合社團評鑑所需,繳交個人基本資料、照片等以利社員聯絡交流。
      13. 每學期終末發表習劍心得,以利經驗傳承。
      14. 每學年下學期舉行「洄瀾劍士之試鍊」歡送畢業前輩。
      15. 每學期按時繳納社費,以利社團運作。
      16. 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織,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

第八條

    本社設社長、副社長及執行秘書各一人。下設顧問、總務、活動 、文書公關等各組。各組人數不限,視需要情況而定,並由社長及社員提名,經過社員大會選舉通過任命之。

第九條

    社長候選人與顧問之資格:凡為本社社員,通曉劍道技術、熟悉社務行政、曾擔任幹部,表現優良、品學兼優並符合本校社團活動 輔導辦法之規定者,均可成為適任社長與顧問之候選人。社長的任期為一年,不得連選連任。

第十條

    為應本社發展之需要,本社得聘請指導老師、助教與顧問若干名,就其學識及經驗對本社提供指導與建議。

     

第四章 職權

第十一條 社員大會的職責如左:

    1. 訂定與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2. 督導本社章程法規之執行。
    3. 社務發展之研究。
    4. 選舉與罷免社長。
    5. 議決預算及決算案。
    6. 各項經費之核撥。
    7. 各項活動之核准。

第十二條 正、副社長及各組職權如左:

    1. 社長:統籌社團一切事務,指導社團發展方針。對外代表社團,對內總理社務、召開會議、選任社團幹部,以及督促協調各項工作,貫徹社團宗旨。
    2. 副社長:統籌對內各式活動,協助社長處理、推動各項事務,社長因故缺 席時得全權代行其職權。
    3. 執行秘書:統籌對外各式活動,協助社長執行社務。
    4. 顧問:由上任優異幹部擔任之,協助指導社務之進行,促進社團發展,並提供意見解決社團活動 困難,延續社團傳承。
    5. 總務:負責會計出納、經費收支、帳目統計,各類財經、薄冊之保管。經費籌措及社團財產總管理、登記及交接事宜及採購 事務(負責配合採買本社各項活動所需之物品)。總務組下得設器材專員教導大家維修保養之技能,並協助總務處理本社社團財產之出借、搬運、製作清冊、保養維護以及維持活動 場地之清潔。
    6. 活動組:協助安排社內所有活動,包括策劃與執行迎新、送舊、集訓、講座、比賽、場地租借、接待與接送外賓等,各項社團推廣有關的活動 。
    7. 文書組:管理本社教學文件、行政公文、社員清冊、各式申請表及其他重要文件之匯集管理。並負責製作開會記錄以及平時、開會之出缺 席記錄。為適應時代,得在文書組之下設資管專員,製做、管理社團之網頁。主要負起藉書面資料傳承社團行政與教學等相關經驗之責。文書組下得設美宣專員;負責有關視覺影像部分的規劃、設計。送審社團所需要之活動 文宣和招生海報,負責各公佈欄的張貼。製作指導老師、幹部之聘書,活動 或比賽之攝錄影紀錄工作。
    8. 公關:協助安排社內所有活動、策劃、連繫、執行。負責校內各單位與社員之聯繫。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三條  

    本社團於學期期初、末各召開一次全體社員大會,由社長召集、主 持之。社長有權利召開幹部會議。

第十四條 社員大會應討論事項如左:

    1. 檢討社務執行進度。
    2. 報告經費收支狀況。
    3. 改選社團新任幹部。(選幹部時,有到會場開會者,始得提名選派之。)
    4. 擬定活動綱要。
    5. 臨時動議。

第十五條  

    對於社團遇有突發之緊急事件時,社長得召開臨時會,或由社員連 署二分一以上社團成員,要求召開臨時大會。

第十六條  

    出席社員大會或社員臨時大會,須達全體社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使 得開會。會議案以參加表決人數之過半為可決。

第十七條  

    關於幹部及社員會議,若接到開會通知不克前來,需向文書組之會議記錄者,提出書面之請假。無出席者,視同放棄其發言權及表決權。

第十八條  章程內容固定每二年由社長召開會議商討,或視情況修訂之。

第十九條  

    有關會議之事項,本章程未明定者,得參照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七月 二十日內,民字第一七八六二八號公佈施行之【會議規範】。

第六章 選舉、罷免

第二十條  社長、副社長搭擋之選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第二十一條 

    選舉由本社各幹部組成選舉委員會舉辦之,享有社員權利之社員均 可向選舉委員會登記為候選人,每學年四月十五日前完成登記,四 月二十日公佈候選名名單。

第二十二條 在公佈候選人名單後至投票前一天為候選人之宣傳期。

第二十三條 無人登記參選時,由社員自行連署,經十人以上連署時得推廌為候選人。

第二十四條 若只有一人參選〔同額競選〕,由社員投信任票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本社各幹部如有重大失職或嚴重損害本社權益之事情時,得罷免之。 第二十六條 本社各幹部罷免案須經全體社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可提出。

第二十七條 

    罷免案提出後,須於兩週內召開社員大會,被罷免人得於會中提出申訴,社員並於會中投票決定罷免案是否成立。

第二十八條 罷免案成立後,應於兩週內舉行補選或再任命。

第二十九條 罷免案若不成立,同一學期之內對同一幹部不得就同一事由提出罷免案。

第七章 經費

第三十四條 本社經費來源:

      1. 每學期初向社員收取定額社費。
      2. 學校補助。
      3. 各項捐款。
      4. 補助費。
      5. 基金孽息。
      6. 活動結餘。
      7. 本社有時辦理部分活動亦可向社員再收取費用。
      8. 其他收入。(本社除固定收入之經費外,尚可無條件接受補助及各類捐款或自行掙取經費等其他項目之收入,惟所得經費仍須用於享有社員權利之社員。)

第三十五條 

    凡本社之社員,須於每學期開學兩週內繳交社費,新進社員於入社後兩週內繳交社費。

第三十六條 

    本社社費由總務組組長負責保管。有關收支事項,應由社長審核 通知,並提報社員大會並定期公佈。

第三十七條 

    本社因故解散或撒銷時,其餘財產應依規定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 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校方所有。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章程不合時宜或闕漏之修改,須由全體社員一半以上連署簽名,向 幹部提出之後,得由社長召開會議,達社員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始得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之修訂,由幹部委員會決定及修正,並於社員大會決議後, 送課外活動組核備後實施。唯社團主旨部分不可更動之。

第四十條  本社各項行政細則由幹部會議另行規定之。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得另定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需符合學生手冊學務處規章之規定。

  • 章程起草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六日
  • 章程第二次草擬修訂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 劍道社第一次社員大會開會決議通過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四日
  • 顧問:曾志偉  張家愷
  • 擬草:林柳余
  • 紀錄:李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