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道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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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道簡介

 

  • 劍道的開端:日本、自古在刀劍的使用上,不論做為防禦或攻擊,刀劍都是極其必要的用具。隨著使用方法的變化,也改變了刀劍的製作。在許多武器之中,刀劍因其有兩種意義,而被特別重視;其一是刀劍本為武器的靈魂,其二、在古代有祈福、祭祀、神祐等象徵性的作用。日本刀演變成近代形態之前,在古代日本大部分都是使用中國式的刀劍。
  • 劍道的發展劍道的歷史大略可分做三期:
    1. 自刀劍開始帶有意義的時期至明治初期。
    2. 自廢刀令實施的明治時代至第二次世界大戰。
    3. 大戰後至今。
教學文件

請參考社內的教學課程講義與書藉影帶。

劍道裝備

         

        • 道服, 竹劍, 劍袋,護具,頭巾,木刀,名牌袋。
比賽規則

第一部份:Shiai (比賽)  第一章:一般規則 】

■比賽場地(Shiai-jo)要求

  • 1.比賽場地應為木板地。
  • 2.比賽場地應為介於9-11m (包括地線的闊度) 的正方形或長方形。
  • 3.一個交叉劃在場中央,兩條 Kaishi-sen (開始線) 劃在交叉的兩面,與交叉距離相等。
  • 4.比賽場邊以外應有1.5m闊的空間。
  • 5.地線應是5-10cm 闊和白色的。

■竹劍(Shinai)要求/比賽的竹劍只可是由竹或經日本劍道大聯盟批准的纖維造成。 其次要注意的是:

  • 1.劍內不可藏有Sakigawa(固定劍尖的)和 Chigiri(連接4片竹子的鐵片)以外的東西。
  • 2.竹劍的規格依照大會規定。
  • 3.Tsuba 要是圓形的,其直徑不可超過9cm 。

■劍道裝備(Kendo-gu) 要求

  • 劍道裝備應包括 面(Men),甲手(Kote),胴(Do) 及 垂(Tare)。

■劍道服裝要求

  • 1.劍道服裝應包括Kendo-go及Hakama(劍道服)。
  • 2.姓名標籤應放在垂(tare)的外面。
  • 3.比賽者應有銅繩的交叉點上戴上一條紅色或白色,長70cm闊5cm的布(mejirushi)。

【第二章:比賽規則 比賽(Shiai)時間】

  • 一場常規的比賽應是3或5分鐘,加時3分鐘。主裁判(Sushin)宣告有效得分(Yuko-datotsu)及暫停比賽的時候將暫停計時。

■如何裁定勝負

  • 1. 比賽多是3分比賽(Sanbon-shobu),但有時由於時間關係,也可能是1分比賽(lppon-shobu)。
  • 2. 在3分比賽中,誰人能先得2分為之勝出;另外,若一方先得一分,其後對手並未能得分,得一分者將勝出。
  • 3. 如在法定時間內雙方未能分出勝負,在加時賽中,誰先得分便是勝出。如果沒有加時,勝負將由裁判決定(Hantei);抽籤(Chusen);或是宣布平手(Hikiwake)

■團體比賽

  • 1. 那一隊的勝出者較多則為勝方,如勝出者數目相同,得分多的一方將勝出。如得分也相同,雙方將各派出一名代表來決勝負。
  • 2. 如比賽是依Kachinuki方法,雙方對打的時候,勝出的一位可繼續打下一場,對另一位對手,直至其中一隊可先把對方所有對手擊敗,將為勝方。

■開始,終止及暫停比賽

  • 1.主裁判應宣佈開始,暫停,繼續及停止比賽。
  • 2.任何裁判均可宣告暫停比賽,之後由主裁判宣告繼續。
  • 3.如在比賽者因意外等原因不能繼續比賽,比賽者可舉手示意裁判,講出原因,並要求暫停。

■暫停 (Yame )

  • 當裁判叫暫停時,比賽者應返回起點線,等待裁判指示。

■Gogi

  • 這是裁判暫停比賽用來商議如何判決的時候,比賽需返回場中央的兩端坐低(sonkyo)。

■分開 (Wakare)

  • 這是裁判在比賽者交劍(或纏鬥)過久時,叫他們分開用的。比賽者應立即分開,返回中間,作中段架式。

■有效打突 (Yuko-datotsu)

  • 在有氣合(kiai)的情況下,準確地用竹劍打擊有效的部位(Datotsu-bu)擊中而得分之部份,擊中後有殘心(zanshin)為之有效打突(Yuko-datotsu)。
  • 竹劍用來打擊的部位應是物打(monouchi)的刀鋒,物打大約是由劍尖(kensen)至中結(nakyuki)那部份,謂之有效打擊部位。
  • 有效打擊點有面(men),小手(kote),銅(do)及刺擊(tsuki)。
  • 如攻擊時,對手保持中段狀態,那攻擊並不算有效。
  • 對手在中段狀態時,打到對方的左手並不算有效打突。
  • 當比賽者打出有效打突時,裁判會叫 'men/kote/do/tsuki ali'.這時比賽者應返回場中央作中段架式,待主審宣佈得分及繼續比賽。

【第三章: 禁止行為 】

  • 1.比賽者不可服食違禁藥物。
  • 2.參賽者不得侮辱裁判或對手。
  • 3.使用定明以外之用具。  如比賽者違反了1,2或3,對手將立即勝出,比賽者的得分將等於零。
  • 4.比賽時走出場外。
  • 5.比賽時掉了竹劍。
  • 6.在沒充分理由的情況下暫停比賽。
  • 7.蓄意打對手的腳。
  • 8.蓄意/不公平地把對手趕出場外。
  • 9.把手放在或捉住對方的手臂
  • 10.用手捉著對方或自己的劍鋒。
  • 11.用手臂夾著對方的劍。
  • 12.蓄意打對方的膊頭位置。
  • 13.蹲低後裝摸作樣。
  • 14.蓄意浪費比賽時間。
  • 15.作出不公平之攻擊。  
  • 16.違反其他在不同比賽時特別定明的規則。
  • 如比賽者違反了4-15項,一般來說會被記點。
  • 以上參考日本大聯盟由一九九七年三月廿六日所實行的版本
全國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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