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華大學物理系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本會定名”國立東華大學物理學系學會”,對外簡稱”東華物理系學會”對內簡稱”物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系依國立東華大學學生申請成立社團及舉辦活動辦法規定成立
- 第三條 本會以發揚科學倫理,提升學術風氣及專業知識,增進師生感情,凝聚會員之向心力,謀求會員之福祉,促進學術之交流為宗旨
- 第四條 本會會旗定為
-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為國立東華大學物理學系
- 第六條 本會會章代表本會(系學會章)
第二章 會員
- 第七條 凡本系之在學學生均得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 第八條 本會會員得享下列各項權利
- (一)出席本會會員大會
- (二)參加本會活動
- (三)選舉罷免系學會會長
- (四)可享其他會員之權利
- 第九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各項義務
- (一)遵守本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 (二)繳交會費
- (三)會員如滯繳或拒繳會費,副會長(在確定)得經批定後停止其應享之權利
第三章 會員大會
- 第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利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具有下列權利
- (一)選舉罷免會長
- (二)罷免系學會幹部群
- (三)質詢系學會幹部群
- (四)議決預算案、工作報告及決算告
- (五)修改本章章程
- (六)議決其他與會務相關之提案
- (七)提出政策或變更系學會幹部群之決策
- 第十二條 定期隻會員大會應於開學後四週內及期末考前四週內召開
- 第十三條 經全體會員六分之一或由會長與系學會幹部群協議通過後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 第十四條 於學年度之最後一次學員大會選出下屆會長
-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下設會長、系學會幹部群、監察委員會
-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須達應到人數之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 第十七條 本會員大會之決議違反外部法令規章者,則決議無效
- 第十八條 本會員大會之議事規則除另有規定外,遵照內政部最新頒定之「會議規範」
第四章 會長
- 第十九條 會長為本系學生之法定代表,對外代表本會
- 第二十條 會長具有下列職權:
- (一)代表本會參與各項活動,反應會員之意見
- (二)組織系學會幹部群
- 第二十一條 會長由全體會員選舉之,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一次
- 第二十二條 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會長代行職權。會長及副會長均出缺時,應由監察委員會長代行會長之職權。若會長於二週內,亦無法復職,及進行補選
- 第二十三條 選舉會長之條件:1.需為本會會員 2.不得有重大違規之行為遭學校懲處小過以上 3.於前一學期,GPA未達2.0或累計GPA未達2.0者,不得參與選舉系學會長
第五章 系學會幹部群
- 第二十四條 系學會幹部群為本會之行政單位,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 第二十五條 系學會幹部群由會長組織之,綜理本會會務,領導各組及督導各項工作
- 第二十六條 系學會幹部群各組設組長一名,組員數名,各組組長任期一年由會長任命之
- 第二十七條 系學會幹部群應於期初大會提出預算案與工作報告,於期末會員大會提出決算報告,並接受大會質詢
- 第二十八條 會長對會員大會之決議,如認為有滯難行時,得於決議後一週內,移請監察委員會覆議,覆議以一次為限,且覆議時,如經監察委員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維持原議,會長應立即接受該決議,否則即應提出總辭
第六章 監察委員會
- 第二十九條 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委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督會長及其內閣之運作
- 第三十條 由系內各班選出具會員資格之監察委員兩名,監察不得擔任會內任何職務
- 第三十一條 監察委員會設委員長一名,並由監委互選之
- 第三十二條 監委會具有下列職權:
- (一)審查系學會幹部群,秘書處之預算案,工作報告及決算報告,並在會員大會中提出審查報告。監委會之決議與會員大會牴觸時無效
- (二)辦理會長、監察委員之選舉
- (三)可監督系學會開會過程,在會中不得參與討論及決議任何相關事項,但會後至下次開會前,可提出質詢報告於會議主席
- (四)代表各年級決議系學會是否可修改章程
- 第三十三條 監委名單需於開學後兩週內提出
- 第三十四條 任期至下一屆監委選為止,連選得連任
第七章 選舉罷免
- 第三十五條 選舉委員會由會長及監委員會於期末大會前五週成立,並立即辦理選舉
- 第三十六條 系學會會長、副會長搭檔競選於選舉委員會成立後二週完成登記,並公佈名單
- 第三十七條 正副會長候選人需八分之一以上之會員連署始可登記參選
- 第三十八條 各會員僅得連署一組候選人
- 第三十九條 在公佈候選人名單後至選舉前一天為宣傳期
- 第四十條 無人登記參選時,經六分之一以上之會員連署得推為候選人
- 第四十一條 僅有一人與競選(同額競選)時,由會員投信任票通過
- 第四十二條 第一輪有效投票須達出席人數之百分之七十以上,否則須在一週內舉行第二輪投票
- 第四十三條 候選人得票超過有效票之半數為當選人。若無,則於一週內內辦理重投。第二輪投票以相對多數者為當選人
- 系學會會長罷免提出程序如下:
- (一)本會會員三人以上之提議,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經監委會四分之三以上監委提出,使得提出會長罷免案
- (二)罷免案提出後,應於二週內招開全體會員大會,會長得以在大會中提出申訴,投票表決經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同意,則罷免案成立
- (三)罷免案成立後,應於二週內決定召開臨時補選會,行補選之事宜
- 第四十四條 補選辦法如下:
- (一)於確定補選時,應於一週內登記完畢,於登記後一週舉行投票
- (二)會長、副會長之補選候選人,須經全體會員八分之一連署,使得登記參選
- (三)補選之選舉事務由監委會擔任處理
- 第四十五條 選舉委員會得以辦理選舉相關事物及懲處違規之事項。選舉委員不得有重大違規之行為遭學校懲處小過以上
第八章 經費
- 第四十六條 本會之財務運作應公開透明以徵信守
-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會員所繳納之會費,於新生入學時繳交
- (二)校方、系上之補助
- (三)上屆移交
- (四)校外團體之贊助
- (五)舉辦活動之結餘
- (六)會員私人之捐助
- (七)以上六項之孳息
- 第四十八條 本會每學期之預算案由系學會幹部群編列,於每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提出於會員大會審議
- 第四十九條 非預算案之經費支出,由會長決定並於期末會員大會報告
第九章 本章程之施行與修改
- 第五十條 修改本章程需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以召開章程修改大會,大會需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得以修改本章程
- 第五十一條 若有必要狀況,可由監察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同意,經由會長召開章程修改會議,並於會議結束後一個星期內公佈予全體會員,全體會員可於公佈後兩個星期內經由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以召開章程修改大會;若於公佈後兩個星期內無人連署反對章程修改會議的決議,則會長召開章程修改會議之決議經校方核備後公佈施行
-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校方核備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十章 附則
- 第五十三條 章程未定之選舉罷免方法,依內政部公佈之最新選舉罷免法行之
- 第五十四條 對於不繳交會費之會員,雖享有本會會員之名義,卻不得享用會員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