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須知依據「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助學金要點」第六點第一項訂定之。
二、目的:為協助本校家境清寒努力向學之僑生如期完成學業。
三、補助對象:本校在學清寒僑生,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申請補助:
(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學之僑生。但不含研究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以下簡稱延修生)。
(二)參酌下列情形認定為清寒者:
1.依僑生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務證明或清寒證明。必要時,得由學校逕函請僑務委員會查證。
2.僑生在臺生活情形。
(三)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且操行平均成績八十分以上。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獎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金。
四、補助原則
(一)補助名額計算:
1.本校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將該學年度僑生人數(不含研究生)陳報教育部。
2.教育部於每年十月二十五日前依會計年度經費預算及本校僑生人數(不含研究生),核定當學年度本校補助名額,其核定名額包含教育部97年5月30日修正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前申請清寒僑生公費待遇已核給之名額。
(二)補助額度:前款各類別每月支給標準額度,視會計年度經費預算,由教育部定之。
(三)補助年限:一年,自當學年度開學月份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四)補助限制:
1.清寒僑生助學金經核定後,因故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其助學金應停止發給,已逾當月十五日者不予追繳當月所發助學金。
2.僑生請領本助學金之其他相關限制,由本校畢業生及僑生輔導組簽案另行規定之。
五、申請作業:
(一)本校僑生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開學後二週內,檢具下列文件,逕向畢業生及僑生輔導組提出申請:(申請表格如附件一)
1.一年級僑生:第三點第二款所定清寒相關證明。
2.二年級以上僑生:第三點第二款所定清寒相關證明與第三款所定成績證明。
(二)轉學僑生應檢具第三點第二款所定清寒相關證明,與原就讀學校之轉學證明書或肄(修)業證明書,所列前一學年或最近一學年符合第三點第三款規定之成績證明。
六、審查作業:
(一)畢業生與僑生輔導組為審查作業承辦單位。
(二)本校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作業須知(內含成績評比標準),並於受理申請前一個月公告。
(三)本校組成三人以上之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小組,依教育部核定名額辦理當學年度審查工作,各項審查紀錄,留校備查。
七、經費請撥與核結:
(一)本助學金每年由教育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二)經本校審查符合資格者,依其就讀年級順序(總流水編號)造冊一份,並檢附第六點第二款之審查記錄影本,於當年度第二次(九月至十二月)經費請撥時併同陳教育部
(三)教育部經費撥付方式:由教育部依會計年度分二次撥付學校;第一次撥付經費為一月至八月,第二次撥付經費為九月至十二月。第一次經費請撥時間為期限為當年度四月三十日以前,第二次經費請撥期限為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以前。
(四)請撥方式:依前款分次備據並造具領表陳報教育部請領;其印領清冊留校備查,俾利審計機關查核。
(五)學校應自當年九月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轉撥予學生。但應屆畢業生轉撥至其畢業月份止。
(六)經費核結:本助學金於每年十二月十五以前,向教育部陳報全年度之經費收支結算表辦理核結,如有結餘款併同繳教育部。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僑生經查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證件屬實者,除撤銷其資格及追繳已領之助學金外,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二)未獲得本助學金之清寒僑生,僑務主管行政機關得優先提供工讀補助金。
(三)教育部97年5月30日修正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前,依教育部清寒僑生公費待遇核發要點享有公費者,仍適用該要點及僑生公費申請待遇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九、港澳生經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入學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