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ganizational Charter
組 織 章 程
制訂時間:102.09.07
修改時間:105.10.19
壹、總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國立東華大學敖屋福利社,依性質之別,屬於服務性社團。
第二條:
本章程是由本社社員大會訂定之。亦得由社員大會更改或另訂之。
第三條:
凡經本社認定的社員,均適用於本章程之規定。
貳、宗旨:
第四條:
本社敖屋福利社於101年由美崙校區汪旺社及壽豐校區哈狗社合併而成,以「關懷動物、尊重生命」的理念運作,協助管理校園流浪犬。透過照護、絕育、送養和校園宣導,期望落實生命教育及促進友善校園發展。
參、組織職權
第五條:
本社有幹部社長、副社長、總務股、活動股、醫療股、文書股、器材股和美宣股。
第六條:
社長、副社長、所有幹部,任期均以一學年為限,連選得連任。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七條:
以下為各幹部職權:
社長:
- 代表本社對外發表以及回應校方。
- 組織幹部處理社團行政工作。
- 召集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
- 提出本社年度計畫,並申請活動經費。
- 協助更新、訂定社團組織章程。
副社長:
- 協助社長完成交辦事項。
- 社長因故無法實行其職權,副社長代理之。
- 負責建立社員、志工名單及校內犬隻登記。
- 協助安排例行餵食活動,並監督實行。
總務股:
- 活動經費預算審核、編列及核銷。
- 募款文撰寫及募款收支管理。
- 社費收支管理。
- 財產清冊之管理。
活動股:
- 社團新生招募與宣傳。
- 社團課程及活動規劃與執行。
- 社團課程及活動成果紀錄。
- 協調送養相關事宜,如:召集人手、發佈送養文及後續追蹤。
- 建立送養紀錄及成果。
醫療股:
- 建立醫療單位名冊及通訊方式。
- 建立醫療紀錄。
- 建立每月定期預防藥投藥紀錄。
- 籌備年度施打疫苗計畫。
- 安排犬隻就醫、照護及回診事宜。
文書股:
- 編寫社員大會與幹部會議之會議紀錄,並製成檔案,統整於社團網頁。
- 籌備正、副社長選舉並紀錄之。
- 社團粉絲專頁管理。
器材股:
- 管理器材清冊並保養本社器材。
- 購置本社器材、消耗品及乾糧運送。
- 配合活動股準備活動器材及場地借用事宜。
美宣股:
- 協助社團對外宣傳,如:海報、傳單等宣傳品。
- 協助活動場地布置。
- 協助社團資料美編。
肆、幹部選舉方法
自105學年度起,採內閣制。由社員提名正副社長人選,出席人數須達社員人數的1/2,投票達出席人數1/2即當選。其餘幹部:總務長、活動長、醫療長、文書、送養長、器材長、美宣由新任的社長及副社長自行指派。
伍、罷免法與不適任換選制度
自105學年度起,幹部罷免需由社團1/4幹部提案,提案後須於一個月內安排社內公投,出席人數須達社員人數的1/2,投票通過達出席人數1/2即罷免成立。
社團幹部若遭罷免或不適任需換選情況,需由社長提名候選人,幹部全體出席,投票通過達1/2即接任。若為社長之換選,即由副社長接任社長一職,並提名副社長換選候選人。
陸、社員
第八條:
凡本校校友、同學對關懷生命有興趣者,均可加入本社。自105學年起,社費收費方式如下:學年繳交社費300元即可成為社員。繳滿兩年即可成為榮譽社員,不須再繳交社費即可擁有社員資格。
第九條:
經本社認定後的社員享有以下的權利:
- 幹部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
- 社員大會之發言權。
- 參與社團例行性之活動。
- 參加本社舉辦之研習活動。
- 審查社團之經費收支。
第十條:
經本社認定後的社員具有以下的義務:
- 遵守本章程。
- 按時交社費。
- 維護社團榮譽,且力行本社宗旨。
- 參與社團活動。
- 接受並執行幹部之工作指派。
- 協助社務運作。
柒、社員大會
第十一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
第十二條:
本社之所有社員皆有權利出席社員大會。
第十三條:
開會人數應達總社員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會議之決議,以票數最多之方案為主。
第十四條:
每學期需至少召開社員大會一次,由社長召集之。
捌、指導老師
第十五條:
對動物保護議題了解,熟悉學生社團運作者,以校內教職員佳。
第十六條:
若校內教職員難以勝任,可尋找熟悉相關知識領域(如獸 醫),作為指導老師。
第十七條:
當社團理念與學校政策有衝突,指導老師作為居中調節者。
玖、幹部常會
第十八條:
除期中、期末考或國定休假,每週舉行固定集會。
第十九條:
幹部會議由社長或其他幹部召開;開會人數應占幹部人數二分之一;會議之決議,以票數最多之方案為主;開會日期宜於一週前通知其他幹部。
第廿條:
臨時會議視實際需要,由社長或其他幹部召開;開會人數達幹部人數二分之一;會議之決議,以票數最多之方案為主;開會日期宜於二日前通知其他幹部。
第廿一條:
以上之會議召開之人,即為主席;會議時間和地點,由主席決定之,且每場之會議,均應予記錄,使具效力。
拾、經費
第廿二條:
本社經費主要來源:
- 社員繳交社費。
- 學校經費補助。
- 募款所得。
第廿三條:
社員如要退社並要求退社費,需於社員大會會議中提出。
第廿四條:
社員退費於學期中前提出申請,僅退五成;若超過學期中,不予退費。
壹拾壹、章程修改
第廿五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
第廿六條:
本章程如有適用疑義時,由社長統一解釋之。
第廿七條:
前任社長監督當屆章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