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ganizational Charter

組 織 章 程

Organizational Charter

組 織 章 程

制訂時間:102.09.07
修改時間:105.10.19

壹、總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國立東華大學敖屋福利社,依性質之別,屬於服務性社團。

第二條:

本章程是由本社社員大會訂定之。亦得由社員大會更改或另訂之。

第三條:

凡經本社認定的社員,均適用於本章程之規定。

貳、宗旨:

第四條:

本社敖屋福利社於101年由美崙校區汪旺社及壽豐校區哈狗社合併而成,以「關懷動物、尊重生命」的理念運作,協助管理校園流浪犬。透過照護、絕育、送養和校園宣導,期望落實生命教育及促進友善校園發展。

參、組織職權

第五條:

本社有幹部社長、副社長、總務股、活動股、醫療股、文書股、器材股和美宣股。

第六條:

社長、副社長、所有幹部,任期均以一學年為限,連選得連任。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七條:

以下為各幹部職權:

社長:
  1. 代表本社對外發表以及回應校方。
  2. 組織幹部處理社團行政工作。
  3. 召集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
  4. 提出本社年度計畫,並申請活動經費。
  5. 協助更新、訂定社團組織章程。
副社長:
  1. 協助社長完成交辦事項。
  2. 社長因故無法實行其職權,副社長代理之。
  3. 負責建立社員、志工名單及校內犬隻登記。
  4. 協助安排例行餵食活動,並監督實行。
總務股:
  1. 活動經費預算審核、編列及核銷。
  2. 募款文撰寫及募款收支管理。
  3. 社費收支管理。
  4. 財產清冊之管理。
活動股:
  1. 社團新生招募與宣傳。
  2. 社團課程及活動規劃與執行。
  3. 社團課程及活動成果紀錄。
  4. 協調送養相關事宜,如:召集人手、發佈送養文及後續追蹤。
  5. 建立送養紀錄及成果。
醫療股:
  1. 建立醫療單位名冊及通訊方式。
  2. 建立醫療紀錄。
  3. 建立每月定期預防藥投藥紀錄。
  4. 籌備年度施打疫苗計畫。
  5. 安排犬隻就醫、照護及回診事宜。
文書股:
  1. 編寫社員大會與幹部會議之會議紀錄,並製成檔案,統整於社團網頁。
  2. 籌備正、副社長選舉並紀錄之。
  3. 社團粉絲專頁管理。
器材股:
  1. 管理器材清冊並保養本社器材。
  2. 購置本社器材、消耗品及乾糧運送。
  3. 配合活動股準備活動器材及場地借用事宜。
美宣股:
  1. 協助社團對外宣傳,如:海報、傳單等宣傳品。
  2. 協助活動場地布置。
  3. 協助社團資料美編。

肆、幹部選舉方法

自105學年度起,採內閣制。由社員提名正副社長人選,出席人數須達社員人數的1/2,投票達出席人數1/2即當選。其餘幹部:總務長、活動長、醫療長、文書、送養長、器材長、美宣由新任的社長及副社長自行指派。

伍、罷免法與不適任換選制度

自105學年度起,幹部罷免需由社團1/4幹部提案,提案後須於一個月內安排社內公投,出席人數須達社員人數的1/2,投票通過達出席人數1/2即罷免成立。
社團幹部若遭罷免或不適任需換選情況,需由社長提名候選人,幹部全體出席,投票通過達1/2即接任。若為社長之換選,即由副社長接任社長一職,並提名副社長換選候選人。

陸、社員

第八條:

凡本校校友、同學對關懷生命有興趣者,均可加入本社。自105學年起,社費收費方式如下:學年繳交社費300元即可成為社員。繳滿兩年即可成為榮譽社員,不須再繳交社費即可擁有社員資格。

第九條:

經本社認定後的社員享有以下的權利:

  1. 幹部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
  2. 社員大會之發言權。
  3. 參與社團例行性之活動。
  4. 參加本社舉辦之研習活動。
  5. 審查社團之經費收支。

第十條:

經本社認定後的社員具有以下的義務:

  1. 遵守本章程。
  2. 按時交社費。
  3. 維護社團榮譽,且力行本社宗旨。
  4. 參與社團活動。
  5. 接受並執行幹部之工作指派。
  6. 協助社務運作。

柒、社員大會

第十一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

第十二條:

本社之所有社員皆有權利出席社員大會。

第十三條:

開會人數應達總社員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會議之決議,以票數最多之方案為主。

第十四條:

每學期需至少召開社員大會一次,由社長召集之。

捌、指導老師

第十五條:

對動物保護議題了解,熟悉學生社團運作者,以校內教職員佳。

第十六條:

若校內教職員難以勝任,可尋找熟悉相關知識領域(如獸
醫),作為指導老師。

第十七條:

當社團理念與學校政策有衝突,指導老師作為居中調節者。

玖、幹部常會

第十八條:

除期中、期末考或國定休假,每週舉行固定集會。

第十九條:

幹部會議由社長或其他幹部召開;開會人數應占幹部人數二分之一;會議之決議,以票數最多之方案為主;開會日期宜於一週前通知其他幹部。

第廿條:

臨時會議視實際需要,由社長或其他幹部召開;開會人數達幹部人數二分之一;會議之決議,以票數最多之方案為主;開會日期宜於二日前通知其他幹部。

第廿一條:

以上之會議召開之人,即為主席;會議時間和地點,由主席決定之,且每場之會議,均應予記錄,使具效力。

拾、經費

第廿二條:

本社經費主要來源:

  1. 社員繳交社費。
  2. 學校經費補助。
  3. 募款所得。

第廿三條:

社員如要退社並要求退社費,需於社員大會會議中提出。

第廿四條:

社員退費於學期中前提出申請,僅退五成;若超過學期中,不予退費。

壹拾壹、章程修改

第廿五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

第廿六條:

本章程如有適用疑義時,由社長統一解釋之。

第廿七條:

前任社長監督當屆章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