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獎助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為鼓勵並協助特殊教育學生就學,其就讀大專校院者,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辦法予以獎助。就

         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者,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規定予以獎助,但屬國立者,依學校所在地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就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之特殊教育學生,得依下列規定申請獎助:

    資賦優異學生,曾於最近三年內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得前三名之成績

    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申請前項第二款獎學金之優異證明,不得重複使用。

    特殊教育學生,同時具備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格者,應擇一申領;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

    之補助費、減免學雜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領獎助學金。

第四條   前條所定獎學金、助學金之類別及金額如下:

獎學金、助學金類別及金額表

類 別

障礙等級(依身心障礙手冊規定之等級)

獎學金
(單位:新臺幣元)

助學金
(單位:新臺幣元)

 

 

視 障

輕度

三萬

一萬

視 障

中度、重度

四萬

二萬

聽障、語障

輕度

三萬

一萬

聽障、語障

中度、重度

四萬

二萬

肢 障

輕度

一萬

一萬

肢 障

中度、重度

二萬

二萬

多 障

四萬

二萬

資賦優異

符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所定學術性向、藝術才能、創造能力、領導能力或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之學生

四萬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之特殊教育學生應於就讀大專校院所定時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核發獎學金或助學金,

         每學年申領一次。

    各大專校院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填報統計表送本部備查。私立大專校院並應同時造具印領清冊 報

    本部請撥補助經費。獎學金應由各大專校院定期公開頒發。

第六條   公立大專校院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給獎學金、助學金所需經費,依預算程序編列;私立大專校院,

         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第七條   為鼓勵身心障礙之優秀大專畢業生赴國外進修,本部得視實際需要,訂定名額辦理公費留學考試。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八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