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獎助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為鼓勵並協助特殊教育學生就學,其就讀大專校院者,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辦法予以獎助。就
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者,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規定予以獎助,但屬國立者,依學校所在地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就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之特殊教育學生,得依下列規定申請獎助:
資賦優異學生,曾於最近三年內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得前三名之成績
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申請前項第二款獎學金之優異證明,不得重複使用。
特殊教育學生,同時具備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格者,應擇一申領;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
之補助費、減免學雜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領獎助學金。
第四條 前條所定獎學金、助學金之類別及金額如下:
獎學金、助學金類別及金額表
類 別
障礙等級(依身心障礙手冊規定之等級)
獎學金
(單位:新臺幣元)助學金
(單位:新臺幣元)
身
心
障
礙
視 障
輕度
三萬
一萬
視 障
中度、重度
四萬
二萬
聽障、語障
輕度
三萬
一萬
聽障、語障
中度、重度
四萬
二萬
肢 障
輕度
一萬
一萬
肢 障
中度、重度
二萬
二萬
多 障
四萬
二萬
資賦優異
符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所定學術性向、藝術才能、創造能力、領導能力或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之學生
四萬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之特殊教育學生應於就讀大專校院所定時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核發獎學金或助學金,
每學年申領一次。
各大專校院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填報統計表送本部備查。私立大專校院並應同時造具印領清冊 報
本部請撥補助經費。獎學金應由各大專校院定期公開頒發。
第六條 公立大專校院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給獎學金、助學金所需經費,依預算程序編列;私立大專校院,
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第七條 為鼓勵身心障礙之優秀大專畢業生赴國外進修,本部得視實際需要,訂定名額辦理公費留學考試。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八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