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客時間:
週一至週五:下午五時起至晚間十時止。
週休二日及國定假日:上午十時起至晚間十時止。 |
二、宿舍僅限住宿人員使用,凡收容非住宿同學或外人過夜,經查獲者登記
送生輔組處理,情節重大者(如留宿異性)通知雙方家長並予以退宿處
份。 |
三、本莊晚間十時起實施門禁管制,非本莊住宿男、女同學不得逾時逗留;
公共區域晚間十一時實施燈火管制。 |
四、不論任何時段,禁止翻越一樓寢室陽台進出宿舍;為維宿舍四週環境整
潔及秩序,宿舍週邊禁止洗車。 |
五、為維住宿安寧,洗衣間於夜間十一時關閉,若逾時將關閉電源禁止繼續
洗、烘衣物。 |
六、宿舍走廊、樓梯保持淨空,不得置放垃圾或雜物,個人鞋子應放置鞋櫃
或室內,寢室內外牆壁及大門,不得任意釘掛或張貼物品;若因而造成
牆面損傷或張貼痕跡無法清除恢復舊觀者,以破壞公物論處。 |
七、宿舍前後門及週邊草地、人行道禁止停車,違者上鎖登記或拖離宿舍,
以維景觀與安全。個人交通工具(如自行車)不得騎放於宿舍寢室內。 |
八、為維宿舍安寧及防止傳染疾病,宿舍內禁止飼養寵物﹝如貓、狗、鳥…
等﹞。 |
九、交誼廳依本莊交誼廳管理使用規定辦理,書報雜誌及公物禁止攜出或不
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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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宿舍內嚴禁止使用高耗電且危險性器具(如電磁爐、電火鍋、電湯匙、
瓦斯爐、酒精燈),違者得暫時沒收保管,俟學期末再行歸還;若因而
造成災害者,應自行擔負相關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 |
十一、冷氣遙控器(依需要洽管理員簽領)應妥善保管及使用,遺失或人為不
當使用損壞者按市價賠償。 |
十二、依「煙害防害防制法」規定,宿舍屬全面禁止吸煙場所,如屬累犯或
煙蒂隨意丟棄者,加重處罰。 |
十三、宿舍內應保持安寧,嚴禁於宿舍內賭博、酗酒、打麻將、打球、追逐
跳躍或大聲喧嘩、嘻鬧,晚間十時後進出寢室、談話或使用音響設
備,應放低音量,以不影響他人正常作息為原則,若經檢舉勸導不聽
者,初犯登記以違規處理,若係屢犯且態度傲慢者建議取消下次住宿
抽籤資格。 |
十四、涵星一、二莊間中庭,晚間十一點後禁止大聲喧嘩聊天,若經勸導仍
不聽制止,將登記以違規處理。 |
十五、借用備用鑰匙(或備卡)應出示身份證明,除特殊情況外應於一小時內
歸還,逾時以違規論處,學期內凡借用超過三次者(即第四次起),依
宿舍違約金罰款標準,每次扣罰新台幣伍拾元整。 |
十六、住宿同學應於開學後兩週內繳交公物確認單及照片乙張,逾期未繳者
視同未完成任宿手續,依違規論處。 |
十七、宿舍內禁止舉辦烤肉或營火會等活動,凡嚴重影響宿舍整體安全者,
以重大違規論處。 |
十八、交誼廳申請開會或辦活動應事前向宿委會提出申請並於核淮後知會管
理員,當天不受理,使用後應恢復原狀,公物如有缺損由申請人負
責。 |
十九、公物損壞應即至管理員室填寫維修申請單申請維修;公物缺損如經查
係人為造成者,需負賠償之責。 |
二十、盜取他人財物情節輕微者,依校規處理,情節重大者,移交警察機關
依法辦理。 |
二十一、生活輔導組視狀況得由教官、管理員,會同宿舍委員實施安全檢
查,凡經查違反前述規定或其它違規行為, 均依校規處理。 |
附記: |
○凡違犯本莊宿舍生活公約者,初犯依情節處以四至八小時愛校服務,累犯
及態度傲慢或提供不實個人資料意圖逃避處罰者得加重處份,以儆效尤。 |
○每晚十時開始由宿委輪流巡查公共場所並於住宿同學在場時得進入寢室查
察有無違規情事,不得拒絕。 |
○常存感恩惜福之念,請大家維護公共區域的乾淨與整潔,愛惜公物並隨手
關燈,以節約能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