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教育學會章程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中國教育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研究及改進教育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四條 |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研究教育問題;
二、蒐集教育資料;
三、調查教育實況;
四、提倡教育實驗;
五、促進教育改革;
六、發行教育書報;
七、樹立教育風範;
八、介紹教育思潮。 |
第二章 會 員 |
第五條 |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於教育有專門研究,或從事教育工作有貢獻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教育團體或機關。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或提議,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得為本會會員。
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
第六條 |
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左: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上之利益;
四、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
惟贊助會員無本條所列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
第七條 |
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左: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 |
第八條 |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九條 |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理事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第十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
第十一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
第十二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本會之解散。
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七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十三條 |
本會置理事三十一人,監事九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第十四條 |
理事會職務如左: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五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任期二年,不得連任。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六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十七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十八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職二年,連選得連任。 |
第十九條 |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職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秘書長下分設下列各組,各置組長一人,幹事若干人,共同處理會務,其人選由秘書長提請理事長核定聘任之。
一、連絡組:辦理會員登記,各分支機構之設立,各種活動及會員康樂等事項。
二、總務組:辦理文書、庶務、經費及不屬於其他各組織事項。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一條 |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設各種委員會,其人選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
第二十二條 |
凡本會會員擔任理事多年,熱心會務且對會務有貢獻者,得經大會通過聘請為永久名譽理事。 |
第四章 會 議 |
第二十三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第二十四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五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六條 |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七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第二十八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參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參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參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參千元。
三、補助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
第二十九條 |
本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附 則 |
第三十二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三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四條 |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第四十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84年12月16日台內社字第八五七三四二九號准予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