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教育學會木鐸獎、服務獎推薦辦法
      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第四十八屆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條

本會為使木鐸獎、服務獎得獎人之產生更公平、公正、公開,並使全體會員得參與推薦,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辨理木鐸獎、服務獎候選人之推薦。

第三條

本會木鐸獎之得獎候選人,應為本會會員,其研究成果受學界肯定,且最近五年有教育學術論著,經本會會員三人以上推薦;或由當事人自薦並有本會會員三人以上連署者,得為本學會當年木鐸獎候選人。

第四條

本會服務獎得獎候選人,應為本會會員或本會義工,為本會服務著具績效,經本會會員三人以上推薦者,得為本學會當年服務獎候選人。

第五條

本會秘書處應於受理推薦截止後一個月內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票選決定當年木鐸獎、服務獎得獎人,並提報教育學術團體聯合年會公開表揚。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學會全體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