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討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執行現況 會議紀錄

一、開會時間: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

二、開會地點:本會十樓大禮堂

三、主席:楊處長錫安 記錄:陳尤佳

四、出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簿

五、主席致詞:略

六、各機關執行共同供應契約所遭遇之問題及解決之道:

(一)使用單位就共同供應契約複數決標得標廠商名單中選擇採購對象時,遭主(會)計單位質疑,請律定選商原則。

答:一項標的有多家得標廠商之複數決標,採購人員選擇訂購對象時,如以最符合機關需要為考量,並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為適當之採購決定,主(會)計人員應予以尊重。

(二)契約期間長者,契約標的的機型可能已是舊型產品,無法適時提供新品。

答:共同供應契約之規格係依據各機關之共通需求訂定,由於是一年期以上契約,產品機型過時有時無法避免,未來可於契約增訂依機關需求提供新品之條款。

(三)廠商提供之產品常見品質不良、交貨期長且維修服務品質不佳等缺點。

答:訂約機關可就異質之產品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決標,以解決低價搶標致品質不良等情形。交貨期如何適當訂定,應於辦理招標時即加以考量,例如採分區複數決標或交貨期隨採購數量彈性訂定等。各機關亦應儘早訂貨,以避開訂購產品之高峰期。

(四)得標商表示必須累積一定數量才可送貨或要求自付運費。

答:得標廠商應依契約規定交貨。機關如發現廠商有違反契約情事,應立即向訂約機關反映,訂約機關亦應作適當之處置。

(五)共同供應契約對適用機關有無強制性?十萬元以下可否逕向廠商採購?

答:適用機關對於共同供應契約之產品,如符合需求,應利用該契約;如符合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有正當理由者」,得不利用本契約。

(六)前揭規定所稱正當理由,由誰認定或核准?

答:所稱正當理由例如價格較低、功能不同、緊急需用等,係由採購機關自行認定,一旦認定自行採購,應將其情形通知訂約機關,毋需訂約機關之核准。

(七)共同供應契約之產品多未附加相關配備,機關仍須另行採購。

答:共同供應契約係以各機關共通需求之標準配備為主,各機關如有額外需求,應於訂約機關徵詢意見時提出,以利採購機關整合共同需求。各機關如需附加採購契約外之配備,十萬元以下者,可於訂貨單上另行加註洽該商提供。

(八)防彈裝備採購,一次採購數量龐大,且性質特殊,測試不合格者,需整批退貨,可否允許分批辦理採購?

答:可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分批辦理,又決標方式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採複數決標亦可解決。

(九)得標廠商常抬高耗材價格。

答:請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訂約機關亦可將耗材價格於招標文件規定納為決標時之考量條件之一。

(十)得標廠商因產品停產,而提供其他型式產品,造成驗收困擾。

答:類此情形,適用機關應立即向訂約機關反映,訂約機關得參考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一條「廠商要求變更契約」之規定辦理契約變更。

(十一)共同供應契約期限可否訂為三年,以降低採購價格?

答: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最長以二年為限」,如約期過長,得標商長期占有市場,亦有不宜。

(十二)採購熱門產品,得標商常延誤交貨,是否以違約論處?

答:得標商延誤交貨,應通知訂約機關;如有違反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依同條款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

(十三)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是否可以由各機關自行與供應廠商簽約?

答:訂約機關與得標商簽約後,各適用機關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毋需於辦理採購時再與得標商個別簽訂契約。

(十四)藥品項目繁多,如何上網刊登共同供應契約?

答:各機關簽訂之共同供應契約,應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公開於本會之資訊網站」,如本會網站無法容納,可連結至訂約機關之網站。

(十五)發生履約爭議時,希望訂約機關協助解決。

答: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適用機關與廠商有爭議未能解決者,由訂約機關處理之。」

七、建議事項:

(一)由於主計處訂定之公務員國內出差差旅住宿費標準偏低,十年來未曾調整,致簽訂特約旅館之共同供應契約實有困難,建議行政院主計處調整住宿費標準,以符市場行情。

(二)共同供應契約確可節省人力及降低成本,建議中央信託局擴大實施採購項目,例如影印機租賃、文具用品、衛生紙類、一百四十萬元以上之首長座車等。

(三)建議契約明定如有停產舊型、供應新型之情形,應於一定期限前通知訂約機關,以及時辦理必要之契約變更,避免延誤採購。

(四)建議契約明定採購數量不同之折讓條件,以符市場機能。

(五)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希望中央信託局能接辦個人電腦設備之共同供應契約,請該二單位自行協調。

八、其他事項:

  1. 各單位所提意見,行政院主計處將作為中央機關財物集中採購實施方案之檢討。
  2. 為利共同供應契約之執行,請各主辦單位儘量配合採購機關之需求辦理招標訂約及履約管理。並請訂約機關中央信託局及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將各單位意見納入下次辦理採購之參考。
  3. 請各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機關對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之機關辦理意見調查,以瞭解問題,適時改進。

九、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