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花蓮縣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文件、圖說郵購處理要點
- 投標廠商向主辦工程機關郵購營繕工程之招標文件時,應依照各機關招標公告內容規定,將招標文件費用匯交主辦工程機關,並書明招標工程名稱,附回郵信封(信封上預先書妥自行選定人收件人姓名、地址,並貼足限時掛號或快捷回信郵資),一併以限時掛於公告領取招標文件期限截止前(以投信郵戳為憑),寄交指定購取招標文件處所,主辦工程機關收到郵購函後最遲應於申請之次日前(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將招標文件寄送郵購人。
- 郵購招標文件,如需購取工程設計圖,應將購圖費以行、庫或郵局匯票附在郵購招標文件封內加註需購圖,並加附回信郵資。
- 郵購招標文件、圖說,每一郵購函以購買三份為限。
- 所寄招標文件費或購圖費如數額不足,不予受理,原匯票退還郵購人。
- 廠商有左列情形之一,致招標文件延誤寄達時,主辦工程機關于負任何責任,不退還招標文件費及圖說費。
(一)、誤書收款單位,致未收到匯款者。
(二)、未附回件信封或誤書回件信封收件人姓名、地址者。
(三)、回件信封郵資不足,致改用其他郵類寄回者。
(四)、來信未書明或誤書工程名稱,因而誤寄招標文件、圖說者。
(五)、未預留正常郵遞時間至延誤郵遞時。
附件二
花蓮縣機關營繕工程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
- 投標廠商參加各主辦工程機關營繕工程投標押標金之繳納及退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 押標金應以現金、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或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 前項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限應較招標文件規定報價有效其長三十日。
- 為預防押標金票據遺失,得由發票人在票據上加註主辦工程機關為受款人、劃線或禁止背書轉讓,但加註禁止背書轉讓者,決標後為得標時,不得申請當場退還,請投標廠商審慎採用。(押標金票據除由主辦工程機關直接或交換承兌外,為預防遺失、被變造冒領,請投標廠商自行與付款銀行約定承兌方式)
- 投標廠商應將押標金票據或現金繳納證明裝入證件封內,連同標單封一同裝入甲標封內,再裝入乙標封內交郵投寄或送達工程主辦機關指定之處所,直接送繳主辦工程機關或於開標時當場繳納者,不予受理。主辦工程機關所收押標金票據,應繳存代理公庫銀行代收。但決標後得以原票據當場退還未得標之廠商。
- 押標金以銀行本行支票同業存款支票、保付支票繳納者,其申請用紙,各銀行格式不一,由投標廠商自行向各銀行取用。
- 開標後得標廠商所繳押標金票據,依照投標須知之規定辦理。
- 投標廠商繳納押標金票據時,應同時填具「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如附表二)併裝入證件封內,主辦工程機關開標時認其所選擇退還方式不適宜時得通知改正,投標廠商不得異議。
- 投標廠商申請當場退還押標金原票據者,依本要點第九點第一款之規定辦理。未申請當場退還者,主辦工程機關應依法定會計程序以保管科目編製傳票簽開退還押標金支票並就投標廠商所填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內選定方式,依本要點第九點第二、三、四款之規定,於決標日起五日內予以無息退還,如末日遇例假日者順延之。
- 投標廠商申請退還押標金,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 申請當場退還原票據者:應憑身分證明文件及備具與手冊或登記卡印鑑相符之印章,在申請單上簽章並加註「退還押標金」。
-
- 申請以支票退還者:由主辦工程機關應以投標廠商為受款人,開具劃線、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由投標廠商憑身分證明文件及備具與手冊或登記卡印鑑相符之印章之收據領取支票。
- 申請以代存方式退還者:由主辦工程機關開具支票代為存入投標廠商之存款帳戶,免另立收據。
- 申請以入戶信匯方式退還者:由主辦工程機關開具支票代為匯入投標廠商之存款帳戶,如投標廠商請求以電話匯款方式匯還時,電匯費由投標廠商負擔,免另立收據。
主辦工程機關依前項第三款以代存或第四款入戶信匯方式退還押標金時,以銀行之送款憑單回單或支票送存單或入戶信匯回條作為退還原始憑證。
- 投標廠商申請代存或入戶信匯方式退還押標金時,其帳戶名填寫錯誤,致退還之押標金誤入他人帳戶,應由投標廠商自行處理,主辦工程機關不負任何責任。
- 投標廠商所繳之押標金票如係偽造、變造,主辦工程機關除依法處理外,並取消其投標或得標資格。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投標須知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