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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大學 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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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來台取得身份的國家安全問題*

 

施正鋒

東華大學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所謂的「大陸配偶」,是指外籍配偶/婚姻移民(alien spouse, marriage migrant)當中來自於「大陸地區」者,也就是來自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嫁給「台灣地區人民」者。彼此雖然同文同種、語言相通,不過,由於中國是台灣唯 的敵國,陸配身分特殊,不能與一般外配相提並論(圖1)。至於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其實,就是公民權(citizenship)的取得、以及公民權利(citizenship rights)的享有。

        一般外配的身分取得,是依據『國籍法』申請歸化,而陸配則是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目前,立院主張修法縮短陸配取得身分年限者,不外以公平考量、以及人道精神為由;同樣地,行政院提案也高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國際公約』的人權巨擘,特別是陸委會、海基會、以及內政部,不約而同以第二十五條反歧視作為修法的訴求。

        環伺各國對於外籍人士的歸化以及相關入出境法規,在保障基本人權的起碼要求之外,多半會參酌國情,加上特別的規範;特別是在九一一事件之後,戰爭型態變,站在保護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必須考量威脅國家安全的各種可能因素,連現有公民的權利都可能受到限制。換句話說,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並非無限上綱,還必須與國家安全取得適度的平衡。

        具體而言,就目前國際的人權保障作為來看,最基本的關心是新移民的政治自由、正當程序、以及人身保障,至於參政權(包括投票權、以及被選舉權)、進出、以及居留權利,由此可見,並非是完全無條件的。因此,面對敵國挑釁的情況下,為了捍衛國家的主權,不得不對於「敵國外籍人士」(enemy alien)是否構成潛在的威脅,必須有通盤而周延的考量。

        我們知道,在兩次世界大戰進行之際,敵對雙方由於擔心木馬屠城,對於境內的異裔公民有相當不人道的處置,包括驅逐出境(中東歐的日耳曼人)、或是集中管束(美加的日本裔)。戰後,國際社會痛定思痛,不再允許有這樣的作為,也就是不能再有差別待遇。儘管如此,在特殊的情況下,由於忠誠的疑慮,由居留權到公民權的取得,還是有相當的限制。

        在『兩岸條例』於1990年代立法之際,立法背景特別說明因為中共「為遂行一國兩制之陰謀,始終未放棄武力犯台之心態,復對我肆行統戰」,因此,在社會安定的考量下,對於陸配的身份取得有稍嚴的規定,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的限制規範,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也是「不受無理限制」(without unreasonable restrictions)。

        眾所周知,二十多年來,中國仍有千餘枚飛彈瞄準台灣;另外,中國近年來除了加緊製造台灣的經濟倚賴,更加緊文化統一的攻勢。表面上,台灣海峽的情勢似乎不再緊張,然而,中國從未放棄併吞台灣的野心,甚至於變本加厲,在2005年通過『反分裂國家法』,作為入侵台灣的依據。在這樣的情況下,當年制定『兩岸條例』的調近不僅沒有改進、反而是更加嚴峻,加上共案件數攀升、軍情人員違規與陸配通婚時有所聞,防不勝防。因此,基於國家安全考量,本來應該更加緊縮陸配身份取得的條件,豈有放寬的道理?政府相關部門究竟是宋襄公般的自信、粉飾太平、還是居心叵測?

        衡情論理,我們認為,陸配在取得居留權之後,立即可以享有全民健保等基本權利,只剩下比較敏感的參政權。由於陸配人數直追原住民族,在大選之際恐怕成為關鍵少數,有主張修正『兩岸條例』,增列投票權的限制,包括總統選舉、立委選舉、以及公投的投票。然而,政府則強調『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的規範;事實上,『兩岸條例』原本就有被選舉、以及擔任公職的限制,現在,只不過是要求更周延,以免造成政治緊張、社會紛擾。

        坦承而言,政府一向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國際公約』當作參考用,尤其是對於兩公約第一條自決權適用於原住民族,往往嗤之以鼻,卻為何卻一再援引來支持開放陸配身分?如此高度選擇適用,難道就不是差別待遇?

        我們認為這是國家安全課題的考量,不是朝野政黨、或是統獨之爭。我們同意,包括陸配在內的所有外配,如果有任何不人道的作為,政府應該加以改善,尤其是親子之間的關係。然而,這不是台灣的友善,而是陸配娘家中國一再威脅台灣;同樣地,這跟中國的統治者是否為共產黨無關,也不是陸配個人舉止的問題,而是國家認同的難題。為何社會對於來自其他國家的外配沒有國家安全、或是國家認同的質疑,甚於對於這些可下田以幫忙的南洋姐妹心存感激?

        總之,如果雙方真的有愛,既然國家安全是「重大的政府利益」(compelling governmental interest),又沒有其他「比較不具限制性的方式」(least restrictive means),那麼,陸配何妨多接受一兩年的審視(scrutinize),畢竟,這已經是經過權衡之後,相嚴密裁剪(narrowly tailored)的管制方式了。

 


* 引言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01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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