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菁英與一般民眾對「和平穩定架構」*

 

施正鋒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暨公共政策研究所教授

 

 

壹、前言

所謂的「和平穩定的互動架構」,是陳水扁(2003)總統在2003年的元旦文告中正式提出的;年後,在「中」外記者會上,總統對於這個概念提出完整的想法(陳水扁,2004)。今年,在最新版的《國家安全報告》(國家安全會議,2006裡頭,「和平穩定互動架構」再度成為焦點。由此可見,在陳總統的國家安全的大戰略中,這是中國政策的基本軸線。

陳水扁總統本人(2004)、以及負責中國政策的行政院大陸委員會(2004)對於建構中的「和平穩定互動架構」已有詳細的說明,希望依據「一個原則、四大議題」來與中國進行正式談判,也就是確立和平原則、建立協商機制、對等互惠交往、建構政治關係、以及防止軍事衝突,以期待雙邊簽訂協議、達成彼此關係正常化。

儘管如此,各方對於這樣的構思,仍有南轅北轍的詮釋。對於中國來說,這是民進黨政府為了因應2004年總統大選所提出的競選口號,是前總統李登輝的「兩國論」的舊酒新瓶,是「兩國的」架構、而非「兩岸的」和平架構,甚直於,就是「台獨架構」(彭維學,2004)。相對地,台灣本土派對於這樣的提法戒慎小心,認為在彼此的目標互不相容的情況下,即使雙邊恢復談判,也是徒勞無功(自由時報,2004)。

我們以為,就短期而言,「和平互動架構」雖然是在大選前提出來的,然而,由於陳總統在選後的一再闡釋,也可說是因應中國的「和平崛起」、或是『反分裂國家法』的一種反制。長期而言,由於陳總統一向主張與中國簽訂和平協定,特別是由陳總統所提的以色列與埃及在1978年簽訂的『大衛營協定』Camp David Accords: A Framework for Peace來看[1],「和平互動架構」也可以視為這種期待的具體表現。

我們如果由『大衛營協定』的內容來看,其實就是在美國克林頓總統時期,為親中國的所謂美國紅軍[2]所倡議的「中程協議」(interim agreement)、或是「暫時協定」(modus vivendi),具體而言,就是雙邊在達成中程、或是長程的全盤性協議之前,暫時性的有限架構協定(framework agreement[3]

在李登輝總統時期,由於被認為有逼迫台、中談判的嫌疑,並且有違雷根總統當年的『六大保證』,因此被台灣官方嗤之以鼻。在民進黨執政以後,經過改頭換面,協定適用的期限拉長,又再度浮現,陸委會主委吳釗燮也一度表示樂觀其成(Wu, 2005)。連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在今年訪問英國、美國之際所提的主張Ma, 2006王寓中2006,也不脫類似的暫時協定框架,只不過,吳釗燮主委此時認為小布希政府不會接受(Chang, 2006)。

撇開「和平穩定架構」與「中程協議」、或是「暫時協定」在名稱上的不同不說,也不去探討美國、或是中國是否會接受,我們必須先探討究竟甚麼是「國家利益」、甚至於甚麼是「國家」。在國家認同分歧、國家定位沒有共識的情況下,如何與挑戰我國主權的敵國進行談判?又如何尋求友善國家的支持?

 

貳、朝野對立與兩岸關係

自解嚴以來,政治場域的分歧大致上表現在政黨認同vs.的競爭,不過,又大略與選民在族群認同外省人vs. 本省人、國家認同中國人vs. 台灣人、以及國家定位統一vs. 獨立等三個軸線的差異重疊(coterminous)。表面上,應該是心理層面的認同(政黨、族群、國家)影響政治態度究(統獨)(圖1的實線),然而,竟何者是因(獨立變數),何者是果(應變數),也很難論斷;畢竟,統獨的議題也有可能用來強化支持者的認同(圖1的虛線),特別是對於選民的政黨認同而言,如果不涉及族群認同、或是國家認同的話,是比較可以經過後天自我選擇而取得的;相較之下,不管是族群認同、還是國家認同,儘管可能因為本身的抉擇而確立,不過,大體還是根據父母(特別是父系社會的父親)的認同想像而來的。

我們如果暫且不論族群認同、國家認同、以及政黨認同之間的關係(也就是圖1的左半部),是否有可能切斷(或至少淡化)這三種認同與國家定位的關係?首先,是否有可能將政黨認同與國家定位脫?除非是法律明文禁止政黨將國家定位列為政綱、或是競選宣言,否則,在民主政治下,政黨勢必會想辦法嘗試在不同層面作最大的擴張,尤其是對於立委選而言,政黨往往為了與立場相近的友黨競爭,不能不突顯自己在意識形態上的堅持,因此,國家定位的光譜會分散得比較廣泛。此時,只要不是全部國會席次採取政黨比例制(或是政黨比例的百分比不要太高),兩極的拉扯效應該會比較小;即使在不同光譜兩端的政黨因此比較有生存的機會,然而,只要各自發展為大黨、造成雙峰較勁的分佈狀態,只要還有其他軸線上的議題,國家定位大致不會發展為政治競逐的主軸。

如果是在總統選舉之下,長期而言,如果逐漸聚合為兩大陣營的情況下,候選人終究還是會選擇某一個軸線來對決;此時,如果國家定位被視為最重要的議題,很難想像政黨、或是候選人會選擇退縮(淡化)。如果就選民意向的分佈來看,在單峰的情況下,候選人想樣捕捉所謂的中間選民(median voter),應該不會主動打國家定位牌,除非他/她自信可以開創雙峰的局面;大體而言,我們看到的政治人物是隨著民意走,不敢主動去碰觸(變動)選民的立場。相對之下,如果民意呈現雙峰式的分佈,候選人有絕對的誘因去突顯國家定位的差異,也就是說,刻意造成政黨認同與國家定位的相互強化,甚至於刻意以國家定位來定義族群認同、以及/或是國家認同。

在總統直選以來,在假設選民的意向為單峰分佈的情況下,總統候選人的國家定位暫時趨同converged);因此,我們可以看到陳水扁總統的「和平穩定架構」與國民黨主席馬英九的「暫時協定」,就簽訂和平協定的意圖來看,並沒有很大的差別。然而,就長期而言,究竟選民的國家定位是否會維持單峰,特別是在朝野對立的氛圍下?朝野政黨會不會為了作有效的市場分隔,而斷然改為行離心式(centrifugal)的競選訴求?也許我們無力阻止政黨以國家定位來定義政黨認同,不過,我們可以讓國家定位對於族群認同、以及國家認同的影響降到最低的程度,也就是說,想辦法不要讓國家定位成為構成族群認同、以及/或是國家認同的要素;因此,我們有必要進一步探討群認同、國家認同、以及政黨認同之間的關係。

 

參、政府的作為

就實證而言,族群認同、以及國家認同與政黨認同一直是高度相關的,也就是說,個人的族群認同、以及國家認同往往會左右其政黨認同的傾向(圖2的實線);相對之下,就理論而言,政黨或許不願意公開自我定義為族群政黨(尤其是對於相對上人口比例較小的族群),不過,對於政黨來說,國家認同依然是重要的選舉動員面向。因此,我們唯一比較能寄望的,就是如何降低族群認同與國家認同之間的關係。

從實證來看,選民的族群認同,往往是判斷其國家認同為何的一個相當方便的預期變數(predictor),理由很簡單,因為兩者高度相關;不過,究竟兩者的因果關係是甚麼,還有待深入探究。就理論上來看,有關認同產生的解釋,大致可以歸納為原生論primordialism)、結構論(structuralism)、以及建構論constructivism),而族群認同應該是比較帶有原生上的性質,相對上,國家認同是二階式(second-order)的、後天的、引申式(derived)的認同;換句話說,族群認同是先天上比較難以變動,而國家認同是相對上可以經過選擇而變動,甚至於是可以操弄的。

不過,就目前社會科學對於認同的認識來看,大致上是以建構論為主流,也就是說,不僅是國家認同是建構出來的,連族群認同、甚至於種族/膚色的差異,都可以經過人為建構而成的;既然如此,族群認同就不會比國家認同來得更加一成不變。在這樣的了解下,政治勢力或許不方便直接塑造族群的政黨性,卻可以間接透過國家認同的掛勾,與族群認同連結在一起(圖2的虛線)。

坦承而言,一般而言,雖然族群認同大致上是建立在一些客觀上觀察得到的共同的特徵,包括血緣、語言、宗教、生活習慣、或是文化傳統,不過,更重要的是成員對於這些特色的主觀認知,而這些認知往往是高度選擇性的,相對之下,上述族群血緣文化指標的可信度,如果未經國家的制度化(譬如身分註記),其實是相當不穩定的。因此,對於族群的集體認同而言,共同享有的集體記憶/失憶、經驗、甚至於歷史,雖然看來是比較抽象,卻是更具有凝聚族群認同/族群意識的力量;而由父祖繼承而來的國家認同,雖非隱藏在基因(不管是DNA、或是HLA裡頭,比起族群的文化指標,其實是更具有影響力。

如果說我們一時無法阻斷族群認同與國家認同之間的關聯,而國家又不該、或是不方便介入族群認同的形塑(更不用說政黨認同),那麼,對於國家認同,我們與其諱疾忌醫,不如鼓勵國人公開討論,先讓大家了解,彼此在國家認同上是有差異的,然而,再嘗試看是否有尋求共識的可能。當然,政治人物一定會擔心執政黨是否會透過教育,來推動對自己有利的國家認同,因此,適度的開放教材的多元(不管是內部、還是外部多元),還是有助於社會的建設性對話的。

就長期而言,如果國家認同的分歧是無法消彌的事實[4],此時,我們希望族群認同與國家認同能夠相互切割(cross-cutting),也就是說,同樣族群的人可能會有不同的國家認同,如此一來,政黨就比較難順勢推波助瀾、運用族群認同與國家認同相互強化作用,同時,國家定位的選項也相對地會獨立於前述三種認同。那麼,接下來的挑戰是,如何讓族群認同與國家認同相互切割?

 

肆、學術界的角色

有關於學術界可以扮演的角色,可以從研究、以及參與兩個層面來看。首先,就研究而言,國內學者對於和平研究(Peace Studies)生疏;如果我們能了解相關的概念、理論、以及規範,才能追求真正的和平。譬如說,到目前為止,大部分的政治人物想到和平,就是與非戰劃上等號,如此一來,和平被當作是失敗主義、或是懦弱的表現,當然就不會引起國人的共鳴。事實上,不管是視為途徑、還是當作目標,和平除了可以使用傳統的負面方式定義為「消除直接暴力」,也就是沒有戰爭流血,更可以使用正面的方式定義為「消除結構性暴力」,也就是沒有支配、剝奪、以及壓榨的關係。了解了和平的意義,才有可能進一步分析暴力的來源、以及獲致和平的途徑。

譬如說由暴力到和平,我們可以採取「維持和平」(peace-keeping)、「營造和平」(peace-making)、以及「建構和平」(peace-building)三種途徑(圖3);而這些途徑恰好與國際關係的三大學派遙相呼應。首先,從「現實主義」的觀點來看,和平的最佳保障就是透過軍力/實力來防止衝突的發生,也就是嚇阻;萬一衝突發生,現實主義者的對策是消極地派遣維持和平的部隊,起碼能立即終止戰爭、或是防止交戰的雙方擴大爭端,進一步期待能恢復衝突前的非戰狀態,甚至於不惜使用武力來強制執行和平,譬如「人道干預」、或是「預防性外交」。然而,如果從「理想主義」的觀點來看,不管是透過衝突的雙方、還是第三者,和平必須主動去營造而來,想辦法讓彼此以某種操作方式(modus operandi)來達成某種暫時協定。終究,從「建構主義」的觀點來看,真的要長治久安,就必須積極去探究深層的衝突根源,並且嘗試著去重新建立彼此長期的關係。

在台灣,儘管「台灣人權、和平、發展教育聯盟[5]」在2001年底成立,每年舉辦「和平學研討會[6]」,不過,學者對於和平研究還是在摸索之中;儘管學者建議大學成立相關的科系、學程、還是研究中心,然而,還是停留在倡議的階段。相對之下,中國南京大學在英國學者的幫助之下,已經陸續成立相關機構、並出版專書,可以說領先我國。[7]

在短期之內,有關政府單位應該立即著手資源整合的工作,先把相關機構(中央研究院、大學、智庫)的學者結合起來,一方面以國科會的集體計畫進行串聯,一方面以學術研討會、以及學術刊物作交流的平台,以超越目前荒島式、即興式的研究。同時,教育部應該將和平研究作為留學考試的重點科目,積極鼓勵相關學科的學者到外國進修(包括北愛爾蘭、以色列、波斯尼亞、塞浦路斯、以及南非)、或是參加國際學術研討會(譬如International Peace Research Association的雙年會),並且邀請著名的學者前來講學,以便加速和平研究在國內的移植、以及發展。

就中期而言,我們應該儘快成立跨領域的和平研究中心、學程、課程、系所、學院、甚至於大學:對內而言,讓國內的百姓了解和平的真諦、以及途徑;對外而言,讓台灣成為國際和平研究的發聲中心之。在這樣的條件下,我們才真正有辦法提出讓國人可以接受的和平穩定架構協定草案。當然,長期而言,除了國內的政治齟齬,我們希望能鑽研台灣與中國糾葛的根源、並提出化解彼此衝突的根本之道。

除了研究,學者也可以扮演面對面接觸的促進者(facilitator)。在過去,國內學者嘗試著以二軌的方式與中國交流,或許於中國所制約的框架,難有實質的突破。雖然就二階競局而言,究竟要先內後外、還是先外後內,並沒有一定的章法;不過,反躬自省,如果我們內部都無法和顏悅色對話,又如何奢求對外立場的共識?

如果政黨之間因為選舉的壓力,以致於時尚難和解,而國人又不習慣以族群作為政治組合的單位,那麼,何妨由學者進行國內自己的二軌接觸,也就是說,在非政府組織的幫助之下,以專業人士的角色嘗試John Burton1996式的「問題解決工作坊」(problem solving workshop),在不受外部壓力(官方、媒體、輿論)的某個避境場所,探索內部衝突的根源何在,然後,才有可能出真正的化解之道。


 

參考文獻

陳水扁。2004。〈陳總統就建立兩岸「和平穩定的互動架構」及三二0和平公投中外記者會實錄〉。23http://www.mac.gov.tw/big5/mlpolicy/mp9302/mp17.htm

陳水扁。2003。〈總統主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開國紀念典禮暨元旦團拜致詞〉。11http://www.president.gov.tw/php-bin/prez/showspeak.php4?issueDate=&issueYY=92&issueMM=1&issueDD=1&title=&content=&_section=4&_pieceLen=50&_orderBy=issueDate%2Crid&_desc=1&_recNo=3)。

自由時報。2004。〈反對某些政黨附和中國策動反公投影響總統大選對陳總統所提兩岸和平穩定架構不可懷抱幻想〉。2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4/new/ feb/4/today-s1.htm

國家安全會議。《2006國家安全報告》。台北:總統府。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2004。〈兩岸簽署【和平穩定互動架構協議】說明〉。26http:// www.mac.gov.tw/big5/mlpolicy/930206.htm

彭維學。2004。〈和平互動架構實質是台獨架構〉。219http://tw.people.com. cn/BIG5/14811/14869/2347447.html

王寓中2006。〈台灣國際參與,馬提暫行架構〉《自由時報》。323http://www. libertytimes.com.tw/2006/new/mar/23/today-p2.htm#

Boyle, Francis A.  2000.  “The Interim Agree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  Arab Studies Quarterly, Vol. 22, No, 3 (http://www.findarticles.com/p/articles/mi_m2501/is_3_22/ ai_66938021).

Brown, Davis G.  2005.  “An Interim Agreement.”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Interests, Vol. 27, No. 4, pp. 259-63.

Burton, John W.  1996.  Conflict Resolution: Its language and Processes.  Lanham, Md.: Scarecrow Press.

Chang Yun-ping.  2006.  “MAC Chair Faults Ma’s ‘modus vivendi’ Proposal.”  Taipei Times, March 29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taiwan/archives/2006/03/29/ 2003299815/print).

Liberthal, Kenneth.  2005.  “Preventing a War over Taiwan.”  Foreign Affairs, Vol. 84, No. 2, pp. 53-63.

Ma, Ying-jeou.  2006.  “Bridging the Divided: A Vision for Peace in East Asia.” February 13 (http://www.npf.org.tw/Symposium/s95/950213-KMT-English.htm).

Myers, Denys P.  1957.  “The Names and Scope of Treaties.”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51, No. 3, pp. 574-605.

Wu, Tiffany.  2005.  “Interview: Taiwan Supports Interim Pact with China.”  Yahoo! India News, February 24 (http://in.news.yahoo.com/050224/137/2jt9u.html).

 


* 歐亞基金會「兩岸和平穩定互動架構」專案研究邀請撰稿,2006/11/30。前言以〈「和平穩定架構」與國家利益〉引言於「兩岸和平穩定發展架構與我國家利益座談會」,台北,歐亞基金會,2006/11/21

[1] http://www.jimmycarterlibrary.org/documents/campdavid/accords.phtml。類似的協定有英國與愛爾蘭在1995年簽定的『新架構協定』New Framework for Agreement,見http://www.irlgov.ie/iveagah/angloirish/ frameworkdocument/default.htm、以色列與巴勒斯在1995年簽定的『以巴中程協議』Israel-Palestinian Interim Agreement on the West Bank and Gaza Strip,又稱為Oslo 2,見http://www.jewishvirtuallibrary. org/jsource/Peace/interimtoc.html

[2] 包括Harry HardingDavid M. LamptonKenneth Lieberthal、以及Stanley Roth,特別是Lieberthal2005)。參見Brown2005)。

[3] 有關國際條約的一般性討論,見Myers1957)。有關保留的觀點,見Boyle2000)。

[4] 也不一定如此。譬如說,國人的「王建民現象」是否有可能擴散,將運動與國家認同結合起來?

[5] 見其網站http://peace.ls.fju.edu.tw/old/RPDEC.htm

[6] 有關歷年舉辦的研討會,見http://www.peace.org.tw/edu/conference/2003/2003_activity.htm

[7] 參見南京大学学报》(2006/1/10)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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