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面貌的客家社團*

 

 施正鋒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暨公共政策研究所教授

     

台灣是一個多元族群的國家,包含原住民族、外省人、客家人、福人、以及新近前來的婚姻移民;其中,客家族群不論是在經濟開發、政治發展、或是文化創作各方面,一直是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

就一個族群(ethnic group)而言,台灣客家人的集體認同除了來自血緣、以及語言的特色,更建構在彼此渡台墾殖、安身立命的共同記憶,尤其是在開山撫番的經驗中與原住民族短兵相接所展現的堅忍不拔意志、在械鬥中與福人競逐而培養出保相衛土的義民情操、以及在民主化過程中參與對威權體制衝撞所突顯的硬頸精神,更是刻畫台灣客家人歷史印記。

自來,除了在桃竹苗、以及六堆等原鄉以外,在外地的客家人不外乎是以同鄉會、或是社團的自願結社(voluntary association)方式來連結,尤其是在都會區,幾乎是隱形的客家人如果要克服鄉愁,客家藝文活動是不可或缺的精神糧食。然而,這樣子的含蓄接觸,畢竟是擺脫不了離鄉背井的疏離感。

1980年代,客家族群以「還我母語」初試啼聲、投身社會改造的運動,可以說是將族群與社會運動加以結合的典範,也就是將客家運動昇華為對於國家語言政策改弦更張的訴求。近年來,客家委員會主張將客家話列為官方語言,除了有提升族群語言地位的意義,也對於其他族群產生明顯的示範效果。

然而,如果把客家社團定位為一般的利益團體(interest group),即使是公益團體,也只能自由主義的框架下與眾多的團體競逐,無法反映出客家人在歷史中長期被邊陲化的事實。目前,我們的訴求重點在於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也就是強調客家族群的文化特色,如此一來,我們被侷限在於客家文化的呈現(presence)、或是再現(representation)。

如果從國際人權的發展來看,被稱為第三代人權的集體權(collective rights、或是group rights),或許有值得我們借鏡之處,也就是說,作為國家內部的少數族群(ethnic minority),除了享有作為國民/公民的人權以外,應該還有因為身為族群成員而來的各種集體權利;因此,除了文化的創新、以及語言的復振,客家族群的集體權利並不限於文化領域。問題是,台灣的客家菁英似乎是對於少數族群的概念敬而遠之。

作為國家成員之的客家族群,當然是不會滿足於作客移民(immigrant)的身分,而是至少也要像加拿大魁北克人一般、具有開國民族(founding nation)的地位,要與講英語的加拿大人平起平坐。因此,除了政治人物在選舉期間的討好以外,政府必須保障客家人在公共領域起碼的能見度,而客家電視台只是讓客家人感受到被重視的第一步,必須有其他更具體的作為。

* 引言於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主辦「2005全球客家文化會議」。台北,亞太會館,2005/11/02-11/0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