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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正鋒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暨公共政策研究所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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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台灣制定新憲法,大致可以從其正當性、以及必要性(可欲性)兩個層面來看。就正當性而言,『中華民國憲法』是戰後前來的中國國民黨外來政權硬塞給台灣人的,因此,不管實質內涵是否適合當前台灣民主體制運作,總是不符Westphalia 條約(1648)以來的普世價值,國家主權屬於老百姓、必須經過「人民同意」(consent of the
people),也就是「人民主權/主權在民」(people’s sovereignty、popular sovereignty),是將人民由君王的臣民(subject)提昇為國家的公民(citizen),用來掙脫決對王朝加在百姓身上的枷鎖,也就是民主政治的先聲。 不過,人民主權雖然也有對外宣示的作用,也就是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平等的意思,出發點是挑戰君主王朝對於國家主權的所有權。一直要等到「民族自決權」(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的理念在19世紀出現,也就是所有民族(nation)都有權利決定自己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上的安排,以擺脫外族的殖民、統治、或是支配。在過去,移植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是一個無法回去祖國的失根政權;現在,雖然經過前總統李登輝的本土化、以及意欲將中華民國體制馴化的民進黨的陳水扁政府,畢竟還是借殼上市,而制定台灣新憲法就是台灣人向世人展現行使自決權決心的最便捷的指標。 再來,就新憲的必要性而言,如果我們要將人民主權、以及民族自決權具體實現,必須透過現代「民族國家/國民國家」(nation-state)的建構,將憲法作為台灣所有住民團結的象徵,也就是以憲法來凝聚我們的「民族認同/國家認同」(national identity)。此時,制憲必須超越對外宣示的階段,還必須兼顧對內多元族群的整合,因此,要同時考量制憲的程序、以及內容能否被大家接受。如此以來,除了傳統的「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原則以外,也就是以憲法來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不被國家/政府壓制,還必須強調「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的精神如何具體反映在憲法裡頭,也就是承認彼此在認同上的差異,更重要的是,我們還要揭櫫「共和主義」(republicanism),也就是在制定新憲的過程,作為公民的每一個人,應該有義務參與新憲法的制定,如此進行的「審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才能避免民主淪為投票主義、或是讓少數族群擔憂多數暴力。 真正能把上述制定新憲的正當性(人民主權、民族自決權)、以及必要性(憲政主義、多元文化主義、共和主義)結合的(見圖),就是兩千三百萬的台灣住民是否想要生活在同一個國家之下?台灣新憲將是回答這個問題的試金石。 參考文獻 施正鋒。2004。〈多元族群與民族國家的建構──多元文化主義、共和主義、以及憲政主義〉發表於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辦「族群與文化發展會議」,台北,國立台北藝術大學,國際會議廳,8月14-15日。 施正鋒。2003。〈民族自決權──台灣獨立建國的民族主義觀點〉《台灣民族主義》。頁37-67。台北:前衛出版社。 Barber, Sotirios
A., and Robert P. George, eds. 2001. Constitutional
Politics: Essays on Constitution Making, Maintenance, and Change.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Hart, Vivien, and Shannon C.
Stimson, eds. 1993. Writing a National Identity:
Political, Economic and Cultural Perspectives on the Written Constitution.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Levin, Daniel Lessard. 1999. Representing Popular
Sovereignty: The Constitution in American Political Culture.
Alba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 與談於群策會舉辦「台灣新憲法國際研討會」,台北,圓山大飯店,2004/11/2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