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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大學 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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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意識*

 

施正鋒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教授

        英文中的「tribalism」,往往帶有負面的絃外之音,譬如說文明上的原始、發展上的落伍,甚至於有政治上的解裂、或是殘暴的意思。相對上來看,漢字「部落主義」算是中性的字眼,尚未受到西方用法的感染。

        其實,就拉丁字源而言,tribe的原本羅馬人用來描述自己、以及週遭的日爾曼人 (Germans)、凱爾特人 (Celts)。在聖經裡頭,以色列人的十二個部族也是用tribe這個字。

        曾幾何時,當西方國家開始對外擴張之際,特別是在非洲碰到黑人之際,部落被用來指涉那些政治組織型態與其相異者,也就開始被賦予著落後的意義,這當然反映出白人以自我中心而表現的強烈偏見。

        在後冷戰時代,族群間的衝突取代美、蘇之間的意識型態之爭,譬如盧安達、南斯拉夫的血淋淋內戰,往往被稱為「新部落主義」,當然也不會是一種恭維。其實,這些國家面對的是族群 (ethnic)、或是民族 (national) 分歧,與部落並無任何關係;相對地,希特勒對於猶太人的滅種行為,雖然未被稱為部落主義,難道就比較不那麼血腥?

        有人將部落主義當作「多元文化主義」的同義詞,也就是把原住民族多采多姿的文化視為國家絕無僅有的特色,因此,認為是健康的貢獻,而不是國家政策必須加以同化的雜質。

        我們以為,「部落主義」應該有更積極的涵義,也就是以部落為原住民的草根,透過決策過程的參與,除了由討論、對話、以及辯論來培養族人對於政策的共識,同時也要經過反覆不斷的內部衝突、以及整合,逐漸凝聚出「部落意識」。

        這樣的集體意識,除了強調要「個人福祉的保障必須維繫於部落」以外,更重要的是如何確保部落的自主性 (autonomy),也就是涉及族人的重大議題,譬如說政治安排、經濟利益、或是文化認同,不允許任何外力主導、收編、或是操控。

        在這裡,所謂的「外力」,包括非由族人當主體而組織的政治、經濟、或是社會力量,譬如政黨、財團、社運團體,甚至於國家機器也不例外。理由很簡單,當原住民族只是陪襯的裝飾品、或是需要照顧的對象之際,被視為客體的原住民當然要配合作為社會主體的非原住民,除了說兩者的立足點不平衡外,決策判準的規範也不會是以原住民為中心。

        原住民如果真要對抗所謂「主流社會」的吸納、招降、或是吞噬,除了退縮作自我封閉外,不二法門就是以強韌的部落自我中心來建構部落意識,據此對華人/漢人/平地人國家進行挑戰,要求原住民族權的全盤實踐。否則,對方的任何讓步都將只是慢性毒藥,是用來騙取原住民自我投降的糖果,將會永無止境。

 

參考文獻

African Policy Information Center.  1997.  “Talking about ‘Tribe”: Moving from Stereotypes to Analysis.” http://www.africapolicy.org/bp/ethnic.htm.

McNickle, D’arcy.  1973.  Native American Tribalism: Indian Survivals and Removal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Raab, Earl.  1999.  “Despite Balkans, ‘Tribalism’ Often a Positive Force.” Jewish Bulletin, May 14. http://www.jewishsf.com/bk990514/coom2.shtml.

Sheleff, Leon Shaskolsky.  1992.  “A Tribe Is a Tribe Is a Tribe: On Changing Social Science Concepts and Emerging Human Rights,” in Y. Dinstein, and M. Tahory, eds.  The Protection of Minorities and Human Rights, pp. 301-24.  Netherlands: Kluwer.

 


* 200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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