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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進立委陳柏惟罷免案二階段連署書送交選委會,對於是否在八月二十八日與反萊豬等四個公投一起舉行,中選會主委李進勇接受立委質詢時表示,公職人員選罷法及公投法都沒有明文規定,必須等待罷免案成立才能依法研議。問題是,選罷法第八十七條明文規定,「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二十日起至六十日內為之,該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按照這樣的精神,難道一定要堅持將「人」(選罷)跟「事」(公投)脫鉤嗎? 政治學上有關於選舉制度的設計,針對投票週期的安排,大致上有同步、以及分開舉行兩大類。選舉不外分中央、區域、及地方,而歐盟國家還要加上歐洲議會的議員產生,相當繁複;在不是採取內閣制、或是議會制的國家,還要區分行政首長、及議員的選舉;此外,更有備而不用的直接民主方式,也就是罷免、創制、及複決。民主國家為了提高投票率、增加選舉結果的正當性,再加上斟酌選務的成本、避免勞民傷財,多半會理性選擇在同一天舉行。 相對地,民主轉型國家如果擔心不同選舉會有外溢效應、相互影響,就會刻意分開、甚至於隔年舉行,基本考量是降低政治風險。特別是執政黨的民意支持度低落之際,鼻屎糊的,唯恐任何風吹草動會造成政府垮台,當然要想盡辦法將不同層級、權力、或方式的投票脫鉤,以免被反對黨、或是選民拿來當作不信任投票般的期中選舉。話又說回來,今天如果政府的威望如日中天、領導者深孚眾望,一定會期待母雞帶小雞的效應擴及議會、地方、或是公投。 台灣在三十年來的民主化過程,一開頭,前總統李登輝偏好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因此國會改選與總統直選錯開,再加上國大代表、及林林總總的各級地方選舉,幾乎是年年有選舉,令人眼花繚亂、目不暇給,而選民也樂得小額的「財富重分配」。進入二十一世紀,朝野有共識頻繁的選舉造成過度動員,政治人物無心問政、政府開銷淪為綁樁,終於透過任期均一化為四年一屆,將所有選舉整併為每隔兩年舉行。 至於公投、及罷免,除非短期內真的沒有各級選舉可以掛在一起,當然是綁大選才合理。陳水扁連任之際,為了提高總統的投票率,特別推動兩個所謂「防禦性公投」,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過了無關痛癢、不過也不會死。曾幾何時,民進黨在九合一選舉重挫,帶屎的鴕鳥怪罪反對黨所推的公投案,公然違背世界的潮流,硬是將公投與大選強制脫鉤,近日甚至於動腦筋到連署的技術,打算修法出賤招讓公投連署無法成案,邪惡到令人匪夷所思。 凡事豫則立、不豫則廢,難道中選會一定要等到成案才能討論,不能預見課題而規劃肆應之道?最無厘頭的應該是民進黨立委管碧玲,她臉不紅、氣不喘地指出,罷免案與公投案綁在一起對陳柏惟非常不利,中選會敢在法無明文規定情況下,去做一個明顯對當事人不利的決定嗎?「那就是政治介入,所以我反對」。不管是國會立法、或中選會執法,制度設計不該因為預知結果而有所好惡,這就是哲學家約翰·羅爾斯的「無知的面紗」。兩人的說法荒腔走板、曲意迴護,不像法政出身。
*《台灣時報》社論2021/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