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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大學 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

施正鋒政治學博士網站政治觀察/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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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是民主政治的安全閥*

施正鋒

東華大學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教授

選舉、罷免、創制、及決是人民最基本的政治權利:選舉權是代議式民主的磐石,選民透過民選公職來參與政治,也就是間接民主;後三者則是間接民主的體現,三位一體、特別是罷免,也就是當政治人物背離原初期待之際,要是認為下回拒絕投票緩不濟急,可以在任期屆滿之前加以召回。繼桃園市議員王浩宇被罷免,高雄市議員黃捷也面對罷免,接下來,可能又有一連串的罷免立委動作。在這個節骨眼,也有專家學者對於罷免制度表示不以為然,值得討論。

大體而言,議者的論述可以歸納如下:首先,由西歐民主政治發展的經驗來看,罷免是民的,「因為人性的必然是,一定會成為報復的工具」;再來,民主先進國家或許有罷免行政首長的制度,卻沒有罷免國會議員、或地方民代的作法;最嚴重的指控則是,罷免議員「違反言論免責的自由主義」、而複數選區的用意在「保障少數人的發言權」,此外,既然原先沒有支持、現在何來收回支持。除了最後一項論點屬於技術層面,其他觀點必須做稍微深入的探究。

西歐國家之所以少見罷免,主要是因為選舉制度採用政黨比例代表制,既然選民是根據政黨提供的名單投票,當然就無法針對特定民代進行回收。同樣地,這些國家的憲政體制絕大多數是內閣制,總理或首相並非民選,與其罷免、不如運用不信任案來逼執政黨下台。事實上,包括瑞士、及日本,選民不只可以罷免個別地方民代,還可以要求解散整個議會、重新改選。至於美國,聯邦眾議員、及州議員的任期多是兩年,就政策面而言,罷免不如創制決來得立竿見影。

或曰,民代的政治代表性已經由「強制委任」發展為「自由委任」,不應該約束他們的自由。選民與民代之間是一種委託關係,前者授權、後者負責:大體而言,格魯撒克遜傳統強調議員必須聽從選區的意見,而歐陸則主張信任信任他們的良知良能,前者行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後者多政黨比例代表制、罷免有困難,而複數選擇也有罷免者並非支持者的難題、只能提高門檻。其實,自由委任就是要避免議員因忤逆黨意而被剝奪黨籍、及職位,並未與罷免相互抵觸。

委託人的意志、還是受委託者的自由孰重,當然是前者,而且隨時可以解約,否則,要是後者無限上綱,選民要如何約束投機的政客?因此,把嚇阻性的監督機制視為寒蟬,未免言過其實。果真要論保障民代的自由意志,當下民進黨全面執政,立法院淪為立法局,彷彿重回威權統治時期,儼然把國會議員當作在地下室仰賴陰氣吐納的癩蛤蟆;如果說過去是黨國體制,現在則是政黨的貴族統治(particracy),應該同情的是良心立委林淑芬、劉建國,而非立場曖昧的民代。

假使要保障小黨的發言權,應該從選制著手,不要等到火燒屁股才拿弱勢者當擋箭牌。至於高舉民代的言論自由來反對選民的罷免權,不登大雅之堂,比較有名的是美國戰後加州洛杉磯市議員麥克納漢,因為與爭議性人士史密斯過從甚密,上台沒多久就被罷免。選民既然有權利、能力、及知識去推選代表,當然可以罷免貪瀆、顢頇、或懦弱者;希特勒靠選舉起家,總不能因此廢掉選舉吧!

 


*《台灣時報》社論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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