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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七月爆發的SOGO行賄案,當時,由於跨黨派立委涉嫌集體貪污弊,台北地檢署經長期蒐證後,聲請搜索票進入立委辦公室蒐證,收押起訴包括蘇震清、廖國棟、及陳超明三名現任立委等人。目前,陳超明經過法院開庭審理交保,至於蘇震清、以及廖國棟,由於目前是立法院會期中,根據憲法的規定,必須取得立院的許可;因為兩名立委分屬民進黨、及國民黨籍,經過黨團協商同意,院會通過許可延長羈押。然而,餘波蕩漾,不免啟人疑竇。 我們知道,西方民主制度起源於代表人民主權的議會,特別是透過預算的同意權來交換立法權的取得,用來制衡、甚至於挑戰自詡君權神授的專制國王。隨著時間推移,儘管民主發展的軌跡容或有不同,大體上,內閣制的總理必須獲得國會的授權,至於在總統制之下,民選的總統雖然有自己的正當性來源,為了避免濫權,還是必須接受國會的監督;不管憲政體制的型態為何,為了防止行政權壓制立法權,對於國會議員的起碼保障是必要的。 國會議員的特權始於英國,用意是避免他們因為在議場的言行動輒得咎、進而產生寒蟬效應,尤其是誹謗、或是洩漏國家機密;在這些特權當中,又以言論免責權最基本,用意是確保國會議員能履行監督行政的義務。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美國憲法也有類似文字:「兩院議員除犯叛國罪、重罪以及擾亂治安罪外,在出席各該院會議及往返各該院途中,有不受逮捕之特權」。 各國的憲法保障寬鬆不一,最極端的是巴西,國會議員的免責權竟然包含他們在議會外面的言行。相對之下,土耳其在民主化的過程,打壓庫德族裔國會議員不假辭色,只因為他們支持獨立運動就毫不留情加以逮捕;在四年前,該國甚至於修憲取消議員的免責權,委實匪夷所思。在民國初年,張勳率領五千辮子兵復辟、指使所謂「公民請願團」包圍國會,就是要解散代表共和國的國會。西班牙在民主化的過程,軍方一度發動政變、兩百名軍官荷槍佔領國會,觸目驚心。 我們在民主化的過程,要不是立委有言論免責權,恐難掙脫國民黨威權統治的思想禁錮。由於民主自由得來不易,當然會有立委認為延長羈押必須謹慎為之,特別是程序上的周延,未必都要簡單化為黨內派系之爭。是非曲直,仍然有待司法釐清,沒有必要落井下石。坦誠而言,民主國家對於利益團體遊說、以及政治獻金的收受,一直很難有效規範。有些財團財力雄厚、旗下子公司眾多,選前政治現金如通通有獎,甚至於是統一透過中央頭人發放,完全合法、莫可奈何。 就常理而言,民意代表不拿錢辦事是天經地義,而拿錢辦事則是賄賂;至於拿錢不辦事的人,沒有道義就沒有下回,卻因為缺乏對價關係可以平安無事。當然,更多的是既不拿錢、也不辦事者,免得傷神:有些可能是太懶而不辦事,所以不用錢;有些人則是獲得層峰青睞、或聽從派系安排,穩穩當當,尤其是不分區立委,當然不用費心張羅打選戰的子彈。最高招的是部會的挹注,公然透過國庫綁樁,不用擔心法律問題,那是執政的好處。
*《台灣時報》社論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