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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大學 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

施正鋒政治學博士網站政治觀察/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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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殖民統治下的印尼*

施正鋒

東華大學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教授

印尼原本是荷蘭的殖民地。荷蘭在1602年成立特許東印度公司(Dutch United East Indies Company, VOC),第四任總督Jan Pieterszoon Coen1619年征服雅加達(巴達維亞),將總部設在這裡。公司因為貪腐無能而在1799年破產,荷蘭政府在1816年接管,荷屬東印度也沿用雅加達為首府,開始積極展開在東印度的擴張,基本上是經濟考量至上。

荷蘭在1830年推動「耕種制度」(Cultivation System),強制農民將原本種植稻米的田地改種外銷經濟作物,所抵的土地稅則用來補貼荷蘭的經濟,老百姓只要不餓死就好。儘管當地菁英、殖民官員、以及華人中介因此獲利,農民的負擔加重,直到自由派政府上台,才在1860年代開始鬆綁專賣制度。在1870-1940期間,由於工業自動化興起,在歐洲及北美的市場擴張,經濟作物的發展更是快速,殖民經濟體制看來已經難以撼動。

大體而言,歐洲國家並不樂見當地人的能力發展、也不太願意賦予權利,以法國的海外殖民者最為惡名昭彰,而荷蘭的態度也相當負面,尤其是在1926年共黨騷動後。相較於其他帝國主義的作法,荷蘭大眾及政治人物對於東印度群島的屬地有較高的關注,主要是因為本身只是一個中型的國家,要統治幅員大、人口多、資源豐富的殖民地,並不是簡單的挑戰;再來,由東印度搜刮而來的營收對荷蘭的經濟相當重要,另外,海外的工作可以安排國內的大學畢業生。

對於荷蘭政府來說,殖民地的民族主義是警視課題、而非政治問題,因此不准官員跟民族運動者有所接觸。在他們的心目中,當地人對於政治沒有興趣,而民族主義者畢竟是那些接受西方教育、自私自利的一小撮人,因此,即使荷蘭想要跟當地人合作,那些激進的民族主義者毫無準備;至於溫和的民族主義者,雖然他們很想跟荷蘭合作,這些人卻是無足輕重。

就統治的手段來說,如果必須進行殖民戰爭,荷蘭人的殘暴不下於法國在中南半島、英國在印度、或是美國在菲律賓;一旦完成綏靖行動,荷蘭會採取高度組織、嚴格管理的方式,大體人性化,畢竟目標是如何汲取最多的乳汁。在間接統治下,東印度公司一方面壓榨農民,一方面討好菁英、讓他們無法感同身受,無形中掠奪老百姓的天然領導者。

當然,荷蘭會有時候會表示想要培養一種東印度的民族意識,然而,言不由衷,有時候又會改口,由於當地的社會、及族群相當多元,有效的政治制度必須因地制宜云云。因為如此,難免讓人家質疑,荷蘭打從心裡就認定,當地人是永遠不可能凝聚出印尼民族,言下之意,即使可以獲得地方型的自治,還是需要荷蘭的統治、及協調。

 荷蘭在1916年設置所謂的人民議會應急,既沒有代表性、也沒有立法的實權,用來應付那些俯首稱臣的傳統盟友。直到一次大戰末期,倉皇失措的總督Johan Paul van Limburg Stirum擔心共黨取得荷蘭政權,未經訓令應允賦予實權、及自治。一旦右翼政府上台,總督組成憲政改造委員會進行調查、建議政府賦予東印度自治,卻被殖民大臣消遣為「學術習作」,自治之議無疾而終。後來經過修憲,東印度群島跟庫拉索(Curaçao)、及蘇利南的地位提升為荷蘭王國的一部分、不再是殖民地,此後,倡議獨立更被視為叛亂。

1930年代,人民議會向荷蘭情願,希望依據荷蘭憲法第一條獲得自治,被嗤之以鼻,官方的理由是政治自治必須伴隨社會及經濟發展自然成熟而來;總督Bonifacius Cornelis de Jonge躊躇滿志地表示,荷蘭至少還會統治印尼300年。在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荷蘭在1940年被德國佔領,無力顧及海外屬地,日本在1942年進攻東印度,荷蘭女王威廉明在年底廣播宣布,將會召開圓桌會議討論帝國的改造、應允印尼自治,為時已晚。

 


*民報2019/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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