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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大學 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

施正鋒政治學博士網站政治觀察/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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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優先提名現任被法院判定是違憲的*

施正鋒

東華大學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教授

蔡英文總統打算連任、卻又不願意參加初選,冠冕堂皇的理由不一而足,包括被賴清德突襲而措手不及、萬一對手出線可能會產生憲政空窗期、及初選競爭會造成民進黨分裂;另一種說法是去年地方首長選舉是現任優先提名,總統選舉當然也應該循例。這是民進黨第二次出現黨籍總統連任,尚難說已經發展為慣例:至於地方首長、或民代提名方式是否適用總統,也值得探討。倒是美國法院去年宣判維吉尼亞州選罷法保障現任提名的規定違憲,聯邦法院在年初駁回上訴。

在美國由地方選舉、到聯邦選舉,包括總統、參議員、眾議員、及州長,不管是否現任,候選人必須獲得黨提名才能參選,維吉尼亞州則是獨一無二的特例。根據維州的選舉法規(Code of Virginia, § 24.2-509(b)),現任議員有特權優先選擇地方黨部的提名方式,包括黨員初選、或是黨代表大會;對於挑戰者而言,初選要花費美金75,000-200,000元,所費不,因此比較希望能採取比較不花錢的黨代表方式,而且,自己的政見也比較有機會獲得願意思考者的聆聽。

相對之下,現任者既有豐富的資源、又有耀眼的媒體曝光,當然傾向採取大規模動員的初選,也就是由支持者前往投票。表面上,這樣的規定沒有什麼特殊的地方,實質上卻是優先保障現任者自動提名,尤其是國會議員,初選動輒數百萬元以上。該項陋規起源於老州長Harry Byrd1926-30)進軍國會,讓他順利當了超過三十年的參議員(1933-65)。該法簡直是鞏固既得利益者壟斷的權力、及利益,也剝奪黨員的參與權、及地方黨部的自主性,被譏為『保障現任法』。

地方黨部在2017年向聯邦地區法院提告Anne T. Fitzgerald, et al. vs. James B. Alcorn, et al.),抗議現有的法規違憲賦予現任者片面獨斷提名方式的權利。受命法官Michael F. Urbanski在長達54頁的判決書中,認定維州的法規有利於現任者,不只未能確保個人參選的公平程序,也剝奪地方黨部選擇提名方式的權利,明顯侵犯到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政黨自由結社權。他表示,被告並未說出如此侵權規定有何關該州必要利益(compelling state interests)的大道理。

對於基層黨員來說,法院的判決真是大快人心,終於可以遏制貪得無厭的政客,特別是在被嘲諷為「廉價選區」的鐵票區,除非現任往生、或決定交棒,新人根本無法出頭、新陳代謝相當困難。不服判決的維州選委會提出上訴。聯邦上訴法院在年初判決加以駁回http://www.ca4.uscourts.gov/opinions/181111.P.pdf,重申『保障現任法』違憲,而且還特別指出,現任者在選舉場域已經享有各種實質的優勢,包括知名度、政治獻金、選區服務,豈可再賦予凌駕政黨的提名裁量權?法官Wilkinson寫道:「就政黨的功能而言,沒有比候選人的產生更重要」。

1974-2018年間,想要連任的美國參議員有97%通過初選、眾議員99%、州長95%。就總統而言,未能獲得黨內繼續提名的只有5名。有9 名儘管遭到黨內挑戰卻能獲得提名、最後還是衛冕失敗,包括福特(1976)、卡特(1980)、及老布希(1992),落敗的原因並非因為黨內有人挑戰、而是內政外交焦頭爛額,不應該倒因為果;一般而言,要是初選贏得相當辛苦,大選將很難過關。倒不如學杜魯門(1952)、及詹森(1968),眼見初選過程並不亮麗,選擇急流勇退。

 


*民報201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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