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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最基本的理解是一個國家在從事民主轉型(democratic transition)之際,如何面對過去的不公不義(injustice)。到目前為止,國際社會所進行的轉型正義已經有三波,包括戰後對德國及日本戰犯的軍事審判、1980年代南歐及拉丁美洲處理威權體制、1990年代東歐解決共黨遺緒,進入二十一世紀則是美國、澳洲、紐西蘭、及加拿大等墾殖國家原住民族的政治支配、經濟掠奪、社會歧視、及文化同化。 著手轉型正義的理由在於揭露真相、伸張正義、保護人權、甚至於確保國家安全。首先,沒有真相就沒有正義,沒有正義就沒有和解,社會不可能建立互信。再來,要是任憑那些特務及線民繼續誤人子弟、或任職公家機構,毫無正義可言。接著,與其讓政治人物相互指控、進行沒有節制的獵巫行動、製造社會對立,不如要求特定職位的人自清。更重要的是,為了防止那些潛伏者伺機作亂、操弄秘密檔案、甚至於勾結外敵,只有公布幫兇名單一途。 到目前為止,我們的轉型正義主要針對白色恐怖受害者的平反、或補償,對於財產的歸還有所保留,特別是原住民族的土地。對於真相,政府自來刻意失憶,起碼的調查都付諸闕如,自然談不上公布,更不用說公允的針砭、或真誠的對話。對於加害者,我們當然反對報復、甚至於整肅,然而,目前的作法實質上是採取除罪的途徑,也就是在維持現狀的幻想下,任憑這些人肆虐,甚至於以社會改造者、或救世主的面貌出現,那是對正義的惡意訕笑。 究竟要採取何種轉型正義的模式,要看各國的政治文化、及舊勢力盤據的程度。如果民主化是由反對力量主導,轉型正義就會比較徹底,譬如韓國;相對地,如果是由保守派順勢帶頭,很可能就是復辟,譬如俄羅斯;至於朝野聯手的民主化,就看雙方討價還價,捷克比較踏實、波蘭算是半調子。南非、及拉丁美洲國家不得已採取真相調查,前者只要承認「被自殺」的案子就沒事,後者懾於軍方威勢,也是人肉鹹鹹。 司法審判主要針對元兇、首謀、或劊子手,至於幫兇則無法可罰、甚至於在黨國體制下所作所為是合法的,儘管如此,卻很難說這些人是無辜的,也就是鄂蘭(Hannah Arendt)所說「平庸的邪惡」(banality of evil)。東歐國家普遍採取洗滌(lustration)方式,出自宗教的精神及道德淨化,除垢的機構以軍公教、或半官方組織為主,尤其是安全單位、及司法部門,檢視是否有殘餘的爪牙,以防止他們故計重施、危害民主的鞏固。 洗滌主要是釐清個人在過去是否有做壞事,基本上是針對高層,而非不分青紅皂白加以整肅。德國的洗滌最徹底,過去東德大學的法律、政治、社會學系通通打散,只有5%教授回聘,而薩克森邦有四分之一的小學老師去職,多達13,500人;捷克其次,絕大多數會科學教授及研究員去職;匈牙利高層600個職位有100多人被證實是線民,只要承認就好;立陶宛只查核300個職位,發現80個人是前蘇聯KGB的特務而停職。 在冷戰時期的東歐,有一半了人監視著另一半人,洗滌是終結共產體制的必要。在戒嚴時期的台灣,很多人白天是國民黨員、晚上是黨外,人格扭曲,唯有透過洗滌來擺脫過去,才有可能談和解、進而攜手建構新的制度。
*《民報》 2018/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