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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大學 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

施正鋒政治學博士網站政治觀察/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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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侷限原住民族政治參與權*

施正鋒

東華大學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教授

少數族群的權利(minority rights)主要是指其文化認同權、及政治參與權,而原住民族多半還要加上自治權;一般而言,民主先進國家把會少數族群的權利保障視為社會穩定、及民主和平的必要條件。在多元族群的國度,要確保少數族群的有效政治參與,前提是在國會、及地方會議能有充分的代表,而非只是樣版而已。近來有原民知識份子質疑,現行的法律限定原民只能參選、或票選原民立委,不准參與非原民的選舉,是否合理?

有關保障少數族群代表產生的機制,不外特別選區(reserved seat)、保障名額(quota)、選區劃分、降低門檻、及提名方式(含政黨比例)。中華民國的選舉制度放在憲法,明文保障原住民族的立委席次,規定平地、及山地原住民族各有三席,算是特別選區的安排;環視其他墾殖國家(settler’s state),只有紐西蘭的毛利選區足以比擬。憲法增修條文只有規範平原、及山原的席次,當下『選舉罷免法』的規定、及行政單位便宜行事,難免有侵犯原住民族參政權的嫌疑。

紐西蘭早期也是跟我們一樣,毛利人與白人的選區涇渭分明,毛利人被限定只能參與四個毛利單一選區,直到1967年才可以參選一般選區。1975年以來,毛利人可以在每五年的人口普查後,決定是否退出毛利選舉人名冊。更特別的是,紐西蘭的選舉制度在1995年由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改弦更張為德國式混和比例代表(mixed member proportionality, MMP),也就是一般所謂的聯立制,會根據毛利選舉人名冊調整法定毛利選區席次,2002年以來已經調高為七席。

這樣的制度除了可以擴大毛利人的在地參與,也讓白人國會議員必須關懷毛利議題,不像在過去,因為毛利選民被特定政黨(工黨)綁死,其他政黨意興闌珊。由於毛利人有六成住在都會區,各黨為了拉攏毛利選民,也競相提名具有毛利血統的候選人、或是放在政黨比例的安全名單。毛利人目前有45%選擇參與一般選區,難免會有人擔心要是越來越多的毛利人選擇一般選區,毛利選區是否因此萎縮?議者認為,還是讓毛利人自己用腳來決定,不用杞人憂天。

就實務來看,既然原住民族可以擔任不分區立委(見圖),如果原民政治人物有實力在一般選區脫穎而出,沒有禁止參選的道理(A)。如果有任何理由擔心原住民有過多代表,折衷的方式是至少先讓原住民選民可以選擇改投一般選區(B),再來談候選人跨區(C)。其實,原住民族權利是「一束權利」(bundle of rights),而非零或的選擇,因此,假使原民選擇參與一般選區(不管參選、或是投票),沒有道理因此就剝奪原民的身分、及相關的權利。

如果完全採取紐西蘭的方式,唯一比較敏感的是原住民選民比較多的地方,譬如花蓮、台東,如果原民選擇區域立委,是否會排擠到非原住民的參政權?政治人物永遠不會嫌選票過多,原住民族候選人不可能光靠原民就當選區域立委,必須顧及選區利益、及選民服務;當年,卑南族的陳建年可以由省議員成功轉戰台東縣長(1993-2001),見證跨越族群選票的必要性,尤其是原民的關鍵少數。當然,更高的境界是權力分享、甚至於少數否決。

 


* 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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