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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亞聯合邦(Federation of Malaya)於1957年獨立後,英國開始慎重考慮新加坡、汶萊、砂勞越、及沙巴等地的前途,鼓勵這些屬地與馬來亞合併為聯邦。基於對抗中國擴張、菲律賓覬覦、及印尼的野心,英國在1963年讓砂勞越、沙巴、及新加坡自治,隨後共同加入馬來西亞聯邦(Federation of Malaysia)。終究,新加坡在1965年退出、獨立建國。 當年新加坡與馬來亞談判合併,雙方對於公民權斤斤計較。根據合併白皮書,「新加坡的公民」(Singapore citizen)雖然可以自動取得「馬來西亞聯邦的國籍」(Malaysian nationality),卻不會自動變成「馬來西亞的公民」(Malaysian citizen)。表面上看來,不管是新加坡公民、或聯合邦公民,大家都是「馬來西亞的國民」(Malaysian national),都可以享有同樣的權利、擁有共同的護照,並且獲得同樣的憲法保護、盡一樣的義務。 換句話說,新加坡公民可以在新加坡繼續享有他們的權利,譬如選他們自己的的代表到聯邦議會,而馬來亞聯合邦的公民也以相同的方式選代表,看起來相當公平;問題是,合併協議並沒說到底新加坡公民到外地有什麼權利。雙方當時的默契是涇渭分明,也就是所謂「共同國籍」(common nationality)與「分殊公民權」(differentiated citizenship)並行的道理,大家講好各自擁有政治地盤,井水不犯河水、不要互挖彼此的牆角就好。 然而,誠如新加坡反對黨社會主義陣線主席李紹祖所言,國籍代表一個人到國外的地位、而公民權則代表在國家內部享有的權利,意義不同。換句話說,「馬來西亞國民」只不過是擁有馬來西亞護照的權利,而「馬來西亞公民」才是重點,包括在聯邦政府任職、或是前往聯邦各地參選,否則,新加坡公民將會是馬來西亞的二等公民、注定被人歧視。他們因此主張新加坡跟馬來西亞完全合體成為第12個邦,跟原來同屬英國海峽殖民地、在1946年就加入馬來亞聯邦(Malayan Union)的檳城及麻六甲一樣,新加坡人才可以自動變成馬來西亞的公民、跟其他邦的公民平起平坐,否則,不如維持某種邦聯的關係就好。 不過,推動合併的李光耀認為,新加坡境內有327,000新移民,他們原本必須通過居留門檻及馬來語考試才能取得聯邦公民權,預估頂多也不過是100,000人。相對地,要是依據『新加坡公民權條例』,當然是比較容易歸化新加坡、甚至於悉數進一步自動取得聯邦公民權,馬來亞絕對不會接受。退而求其次,他主張不如維持模糊的空間,反正,雙方百姓不會失去任何現有的權利,沒有必要斤斤計較。 其實,環繞在「新加坡公民」是否可以自動變成「聯邦公民」的爭議,癥結在於新加坡公民將會是「馬來西亞公民」、還是「馬來西亞國民」而已。箭在弦上、不得不發,東姑拉曼終於讓步,同意讓新「加坡公民」取得「馬來西亞公民」身分,交換條件則是「土地之子」(sons of the soil,包含馬來人、原住民族、以及東馬的非華人住民)擁有憲法保障的特權,包括擔任公職、以及取得保留地等等,華人贏得面子、後者取得裡子。 新加坡於1963年與馬來西亞合併,新加坡人如願以償,所有的「新加坡公民」都自動變成「馬來西亞公民」,不只擁有「共同國籍」、還有「共同公民權」。只不過,換湯不換藥,馬來西亞的公民還是分為兩種,一種是新加坡公民、另一種不是,前者只能參選新加坡的下議院選區、以及新加坡立法議會,不能到內地、或是東馬參政。這種權宜的政治聯姻充滿算計、爾虞我詐,兩年後就勞燕分飛。
*《民報》 2018/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