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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大學 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

施正鋒政治學博士網站政治觀察/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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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不可信口開河: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原住民族的諮詢同意權的看法*

施正鋒

東華大學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教授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得相當清楚,原住民族擁有土地及資源權,22條規範在原民土地上開採礦產必須取得同意。日前在立法院有關於『礦業法』的修正,經濟部官員誤導立委,天花亂墜實際困難,並信口胡謅國際上沒有人這樣做的,甚至於還拿聯合國背書。

我們知道,在聯合國諸多人權公約監督機制當中,人權事務委員會、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及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委員會分別監督履行『國際公民暨政治權公約』(1966)、『消除所有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1965)、及『國際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公約』(1966)的義務。針對原住民族的諮詢同意權,三個委員會的基本看法是在開採的過程必須持續向原住民族諮商,尤其是當雙方條件的改變之際。

一位秘魯Aymara原住民族婦女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控訴,政府從1950-90年代持續改變河道、先後開鑿一系列的深水井,一萬公頃傳統領域上的牧地因為缺水而破壞,造成上千的駱馬、及羊駝死亡,族人唯一的維生方式被剝奪。她進而指控,政府又未經過環境影響評估一口氣挖了12口深井、定打算再挖50口。族人的領導者因為帶頭反對政府開挖新的水井而被謀殺,迄今未見司法單位展開調查。另外,由於政府並未立法保護原住民族因為開發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也違反國際勞工組織『原住暨部落民族條約』(1986)的規定。

秘魯政府辯稱這些水井是根據『普通用水法』所訂的優先順序核准的,也就是一般大眾的用水具有優先權;至於『環境及自然資源法規』是後來才訂的,前者當然不用進行環境評估,而該國的監察辦公室也認為政府並沒有侵犯到環境權。人權事務委員會指出,少數族群的個人所享有的獨特文化包含與傳統領域及土地資源使用相關的特別生活方式,尤其是對於原住民族而言,並要求各國積極立法保障、並確保有效參與決策;這些權利的保障是為了文化認同的持續發展,同時也可以充實社會的整體結構。誠然,國家當然可以採取措施來促進經濟發展,卻不可以破壞原住民族的權利。

委員會指出,針對訴願人個人的生活方式及社區的經濟被破壞、及土地跟傳統經濟活動被放棄的控訴,秘魯政府並沒有加以反駁、只是強調這些水井開鑿的所謂合法性。委員會認為關鍵在於社區的成員是否有機會參與決策、及是否能繼續保有他們的傳統經濟利益,尤其是這些參與必須有效,不只是形式上的諮詢而已、必須符合自由事前知情同意(free prior informed consent, FPIC)、及比例原則。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判定,Aymara族人從頭到尾並未被徵詢過,秘魯政府也從未找獨立的機構來評估對於族人傳統經濟活動的影響。由於當事人因為土地乾涸、牲畜死亡而無法繼續享有傳統的經濟活動,政府已經侵犯到『國際公民暨政治權公約』第27條所保護的文化權。由於政府拒絕當事人有效的救濟,也剝奪了第2.3條的救濟權,因此裁決政府必須即刻著手有效救濟、並予與損害相當的賠償;委員會更訓令,政府有義務確保在未來不會再發生類似的侵權作為。

蔡英文總統一方面跟原住民族道歉、自詡我們有他國沒有的『原住民族基本法』,另一方面卻放任經濟部官員跟立委百般消遣。如果法律的規定都可以規避,講轉型正義根本就是在欺騙社會。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國會殿堂何其神聖,豈可縱容不肖官員一再藐視國會、不知所云?總不能拿一兩個案就因噎廢食通盤否定吧?政黨以及國會觀察單位,又該如何監督約束那些自以為是、胡言亂語的立委?究竟這是黑白郎君、骨子裡就是被財團豢養,還是被蒙蔽的昏君?

知轉型正義的目的是要處理歷史留下的不公不義,特別是過去因為殖民、或威權統治對人權的侵犯,要想辦法還公道,包括不合理的法律。民進黨政府去頭去尾,無視原住民族的土地(日治)、資源(戰後)被掠奪,以法律不可追溯為由拒絕處理、繼續容許肆虐,這種選擇性的轉型正義十分邪惡。民進黨政府堅持『原住民族基本法』的適用不可回溯;然而,軍公教的年金改革卻又說為了世代正義必須回溯。看來,原住民權利保障的位階很低,所謂的正義是有膚色、及藍綠之別,說穿了就是選票及鈔票至上。這是勢利眼,絕非正義。

 


* 201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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