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魁北克的獨立運動一向稱為「主權運動」(sovereignty movement),追求如和增加、或是確立主權,反對聯邦政府中央集權的傾向,未必都直接訴諸獨立建國;尤其是受到歐洲共同體經濟整合的影響,為了擴大支持的基礎,刻意含混其詞。由於激進份子在1970年於蒙特婁證券交易所放置炸彈、綁架英國貿易代表、暗殺副省長兼勞動部長Pierre Laporte,聯邦政府在1970年還派遣軍隊進駐,也就是所謂的「十月危機」,引起公憤,所以,此後的運動主流是採取體制內手段,特別是贏得省政府╱省議會,再伺機著手公投。 具體而言,勒維克雖然倡議將魁北克建立為主權獨立國家,卻又擔心出口被加拿大杯葛,因此畫蛇添足所謂的經濟結合,高談跟加拿大維持自由貿易、共同貨幣、以及關稅同盟,陽謀就是希望能左右逢源,以免魁北克人因為擔心經濟困境而卻步,他稱為「美麗的風險」。儘管1980年公投的用字遣詞相當委婉,亦即是否同意授權給省政府、跟加拿大其他地方談判所謂的「主權結合」(sovereignty association),只獲得四成魁省選民背書。 在1995年的第二次公投,因為投票率由85.6%提高為 93.5%,贊成獨立的選票由1,485,852增為2,308,360,不過,仍有旗鼓相當的選民反對,尤其九成以上的英裔、及第一代新移民抵死反對;另外,原住民族選票相當分歧,即使有些民族表示支持,Inuit及Cree都有95%反對。值得注意的是,儘管法裔佔了魁省82%的人口,卻只有六成支持獨立,可見自己人仍有相當大的說服空間,光是怪罪聯邦政府的金錢介入、民調操作、以及其他族裔的族群意作祟識,於事無補。 保守黨的布萊恩•穆爾羅尼(Brian Mulroney, 1984-93)政府採取所謂的A計畫,也就是希望透過憲政改造、以及分享權力,來說服魁北克留在加拿大。相較之下,自由黨的讓•克雷蒂安(Jean Chrétien, 1993-2003)政府則改弦更張為B計畫,也就是直接攻堅,先是透過釋憲來釐清獨立公投的正當性,接著又以國會立法明確規範獨立公投的。表面上來看,前者是循循善誘、看如何留住魁北克,後者則是正面接招、看何種條件下可以走人。實質上而言,由於憲改協商談判過程冗長、治絲益棼,順了姑意、逆了嫂意,因為有太高的期待,本來的用意是討好,功虧一簣,失望的反彈反而更高;相對地,既然把遊戲規則都講清楚了,先禮後兵,就看魁北克是否有膽量放馬過來。 魁北克二次獨立公投後,司法部在1996年行文聯邦最高法院,要求澄清三個疑點:(一)在加拿大的憲法下,魁北克省議會或省政府可以片面行使分離?(二)國際法是否賦予魁北克省議會或省政府片面行使分離的權利?換句話說,國際法是否賦予魁北克省議會或省政府自決權以片面行使分離?(三)針對魁北克省議會或省政府片面行使分離權,要是出現國內法與國際法的衝突,究竟何者有優先權?聯邦最高法院在1998年做出78頁的諮詢意見(Reference Re Secession of Quebec):根據當下加拿的國內法、以及國際法,魁北克並非殖民地,所以片面宣布獨立是非法的;然而,公投畢竟衡量民眾憲改意願的正當途徑,因此,要是魁北克人在公投表示希望退出加拿大,必須與國家其他的部分善意談判,尤其是少數族群(原住民族);另外,獨立公投的題目必須「明確」(clear),而且贊成者必須是「明顯過半」(clear majority)。 聯邦最高法院的作法是抹壁雙面光、誰也都不得罪,聯邦政府、以及魁北克省政府都宣稱勝利。雖然「非法但具有正當性」(illegal but legitimate)、或是「合法但違憲」(legal unconstitutional)等矛盾修辭法(oxymoron)令人啼笑皆非,卻也可以看出司法並非處理政治爭議的萬靈丹。整體來看,魁北克贏得面子,特別是國際承認端賴各國;至於聯邦政府則獲得裡子,也就是程序上的裁量。最有爭議的是所謂的「明顯過半」,究竟是字面上「過半數」就夠了、還是必須特別多數才算?譬如加勒比海的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Saint Christopher and Nevis)在1998年舉辦尼維斯的獨立公投,62%的尼維斯人支持獨立,卻因為沒有達到三分之二而無效,總理克雷蒂安便認為「過半」不等於「明顯過半數」。 由於一份判決書、兩種解讀,雙方各取所需,實務上的操作還是有南轅北轍的詮釋。聯邦政府在1999年立了一個所謂『明確法』(Clarity Act),規定公投授權省政府與聯邦政府談判獨立的得票數必須是過半數、而非多數,同時要求公投的題目必須明確、不能打馬虎眼,另外還授權國會判斷公投題目是否明確、以及投票結果是否明確過半。魁北克人譁然,認為50%+1票就夠了,只有自己才有權利決定是否要獨立、國會無權越俎代庖,因此提出釋憲。聯邦最高法院最後表示該法合憲,此外還指出,如果說魁北克可以要求獨立,那麼,魁省境內的少數族群當然也可以如法炮製。
*《民報》 2018/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