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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陳師孟就職前後,一直是社會輿論的話題,媒體也樂得以政治花絮報導,主要是因為他公開為前總統陳水扁的貪污案辯護,不只引起一些司法人員恐慌、還有檢察官編導演出舞台劇加以諷刺,藍營政治人物更強烈反彈,律師陳長文還發動「反妨害司法公投聯盟」、禁止監委影響法官審判,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賴士葆提案修訂『監察法』附和。對於這些相關的發展,陳師孟的反應則是相當贊同「反妨害司法公投」,不過應該不限於監委,總統以降的官員都遵守。 綜觀陳長文所推動、並獲得前總統馬英九領銜連署的公投,主張訂「妨害司法公正罪」,針對意圖左右判決而脅迫、恐嚇司法人員者科以刑罰,擺明了就是要對付新科監委陳師孟,希望能在年底的地方選舉一併公投。眾所周知,陳師孟在監委提名過程毫不諱言「三分打老虎、七分打恐龍」,所謂的老虎是指行政敗類、而恐龍則是專門追殺綠營的法官;對他來說,扁案及民進黨政務官的案子都是司法不公、及黨國餘孽所操縱,因此誓言維護公平正義。 藍綠政治立場涇渭分明,自然對於陳師孟的看法南轅北轍,那是可以理解。然而,由於一般人對於監察權印象似乎停留在歷史劇的監察御史,御賜尚方寶劍在手,一品大官、皇親國戚見到要跪迎,巡按大人可以先斬後奏、生殺予奪,「上斬昏君、下斬佞臣」,升斗小民看了莫不熱血沸騰,不免有過度的期待、或貶抑。即使在民主化以後,一般老百姓對於國家大政未必有太大的興趣,倒是深痛惡絕貪官污吏,對於剛正不阿、不畏權勢的監委依然高度期待。 我們知道,監察院是孫中山五權憲法的特色之一,源於中國歷史的諫官制度;在西方民主國家則有類似的監察使(ombudsman),通常是直屬國會的獨立機構,用來保護人民的權利、防止行政官員濫權。民進黨心儀三權分立下,一向倡議廢除監察院,藍營認為『中華民國憲法』的監察院舉世獨一無二,誓死捍衛,雙方為了存廢長期拉拒,在陳水扁政府時期,監察院正副院長、及監委甚至於一度缺位長達三年半。蔡英文政府循例提名監委,支持者難免有昨非今是之憾。 目前監察院的職權主要是針對公務人員違法、或失職,提出彈劾、或是糾舉;儘管監察院具有調查權,並沒有審判權,涉及刑事的部分還是要移送司法機關,頂多只能算是準司法機構。因此,如果說監委可以干涉司法權、造成寒蟬效應,那是言過其實。相對地,盱衡民主國家的彈劾制度,基本上是國會的權限,容或有大同小異的程序,法官並未被排除彈劾。以美國為例,法官被彈劾的罪名包括政治偏見、及恣意判決,還有聯邦大法官因為面對彈劾而黯然選擇去職。 民主制度設計的原則之一是制衡,以防止三權之中的任何一權獨大。我們既擔憂行政權壟斷是否會導致民選皇帝,也不願意看到專斷的國會阻撓政府施政,尤其是在朝小野大之下;同樣地,要是司法人員仗恃司法獨立、無限上綱曲解為社會不可有公評,那又是另類的暴虐。在威權統治時期,國民黨不止控制黨政軍、三權一手在握,不知有多少司法人員是羅織的幫兇;如果監委能有嚇阻的功能,未嘗不可解釋為廢物利用。
*《台灣時報》社論
2018/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