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澳洲原住民族從1970年代末期起,開始積極推動跟政府簽訂條約,希望能藉此定位彼此的關係,特別是確認自己的主權、以及土地權,相當程度是受到美國、以及加拿大原住民族運動的啟發。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省的絕大多數土地未經條約締結讓渡,隨著資源的開發,與原住民族的衝突不斷,終於在聯邦政府的曉以大義下同意談判,在1998年跟Nisga’a 族人簽訂的協定,政府大肆宣傳政績,視之為樣版。 儘管如此,加拿大原住民族未必都有正面的評價。Walkem(2000)歸納這些所謂的現代條約有三大特色:以既有的自決權交換被授與的有限自治權、承認加拿大的法律優於自己的法律、及大幅放棄傳統領域來取得協定所劃設的土地,一言以蔽之,就是「土地換現金」,終究還是回到早期簽訂條約買賣土地的老路子。原住民族的的權利要是沒有放進協定,就永遠喪失,宛如被諾亞方舟遺漏。 對於加拿大主流社會來說,自由派認為現代條約看來公平、右派以為出賣非原住民族的利益,而反對談判的原住民族則相信談判並不公平。就過程來看,由於彼此的權力關係、以及資源不對等,表面上政府表示什麼都可以談,實際上是限制什麼可以上談判桌、避談主權。 實質而言,談判的前提是原住民族必須棄絕未來對於土地、或資源的聲索,儘管保留區的範圍有擴大,而所謂的民族自治也不過是地方自治罷了,就是進一步鞏固加拿大政府的統治。難怪原住民族律師Ardith Walkem嘲諷說,這是在主人的地下室談判空間,強調在既有的體制下如何和諧相處,並不會改變現有的結構;許多原住民族甚至於認為,條約就是簽署「征服的證書」。 Mohawk 學者Taiaiake Alfred直言,由於政府根本缺乏誠意跟決心,甚至於自始就是存心不良,談判毫無公信力可言。照說,協商條約的目標是尋求政治及社會和解,然而,政府卻拿條約來合理化殖民體制,逼迫原住民族就範。換句話說,這些協議只不過是墾殖國家清理法理戰場的工具,一切行禮如儀,追根究底,就是要透過條約來延續銅牆鐵壁般的殖民框架。 與原住民族交好的政治哲學家James Tully語重心長地指出,政府在BC省自來的作法是透過保留區、以及『印地安法』,片面建立公平而又丟臉的關係,而締結條約的目的就是國家想要跟原住民族建立可久可長的公平關係,特別是在聯邦最高法院的Calder(1973)判決後,聯邦及省政府都有道德及憲法上的義務去努力實踐。他認為問題出在雙方在協商過程有三大南轅北轍的看法。 首先是政府假設談判的對象是少數族群、必須臣服於國家;相對地,原住民族預期的是「民族對民族」的對等關係,希望能因此進行去殖民。再來是談判的過程原本是用來釐清原住民族迄今未被尊重的權利,然而,政府所著眼的是如何經過改頭換面來加以消弭。最後是對於和解,政府要的是一勞永逸,而原住民族以為過程就是關係,必須不斷地進行跨文化對話,沒有止境。 從加拿大、美國、及紐西蘭原住民族的經驗來看,跟國家簽訂條約結果就是欺騙,白人往往在墨水還沒有乾就反悔;即使現在的墾殖政府有善意,也要戒心是否換湯不換藥。儘管如此,條約還是值得嘗試的,畢竟,墾殖國家唯有透過條約才能取得統治原住民族的正當性,否則,殖民與抗爭就沒完沒了。然而,要是被官僚以繁瑣的談判技術牽著鼻子走,那是把牛貫仔掛在自己的鼻上。
*《民報》 2017/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