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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10-70年代之間,澳洲總共有十萬名原住民族孩童被迫就讀住宿學校,他們不止面對肢體、心裡的霸淩,甚至於還遭到性侵害,給原住民族社會帶來嚴重的傷害;澳洲政府從1990年代展開新的原住民族政策,在1991年成立「原住民族和解委員會」,致力和解。在1999年,澳洲總理John Howard卻在國會表示:澳洲人知道過去發生過不對的事情,只不過,絕大多數的當代人自己、或是父母並未做壞事,如果要他們對於這些負責、或是覺得丟臉,這是不合理與不公平的處罰。就修復正義而言,這裡牽涉到跨世代責任的課題。 從法律責任的觀點來看,由於刑法上的規定是死亡不起訴、而民法上「父債子還」的傳統被認為已經是落伍了,轉型正義不免要面對一般人的直覺性質疑:當代的人們為何要為前人在過去所犯的錯負責?也就是說,加害者的後裔必須對受害者的後裔負責嗎,譬如白人之於黑人、或是漢人之於原住民族是否有所虧欠?那麼,加害者責任的追訴期限是否限定必須同一個世代?如果不是,究竟是可以往前推多少世代?至於後來的新移民,是否就不用管那些歷史的不公不義?這些由支配者、或是加害者所建立的國家,是否應該出面伸張歷史正義?難道殖民政權可以拍拍屁股、一走了事?具體而言,日本政府把原住民族的土地強制收歸「官有林野」、中華民國政府順手接收為「國有林地」,難道政權轉移就可以一切歸零、船過水無痕? 澳洲政治哲學家Duncan Ivison歸納了四種反對以跨世代責任從事修復式正義的說法;(一)當代的人本身並未(或是沒有機會)同意當年的不義之舉,為何要承擔那些歷史責任?(二)各種政治組合(民族、或國家)、或是文化團體(族群)在歷史上來來去去,特別是國家,我們往往沒有選擇的餘地,而且人也未必有好處,究竟要負什麼責任?(三)受害者即使過去遭受不公不義,他們的後裔現在未必處於劣勢,有什麼道理要加以補償?以及(四)不要對過去計較那麼多,大家何不一起以公民的身份往前看,乾脆直接展開分配正義就好? 針對上述不服氣的論點,Ivison提出兩種集體責任的觀點來曉以大義:首先,受害者後裔當下的劣勢往往是因為長期的歷史不公不義所造成的,因此,修復正義的用意是動員社會大眾勇於承擔改造的責任,換句話說,記憶是用來對抗目前的不公不義,而歷史的意義可以說在於「記憶的政治」。更重要的是,不管是族群、民族、國家,政治共同體的建構與維持是無法與過去切割的,因此,個人作為政治共同體的成員,有責任承擔過去與現在、有義務接受榮耀與羞愧;換句話說,我們一方面繼承前人所做的貢獻,另一方面也必須承擔先民遺留的責任。 牛津大學政治哲學家David Miller同樣地以集體責任的途徑來看補救的責任,主張個人作為政治共同體的一員,必須繼承前人的責任。只不過他認為儘管國家是替民族行事的工具,兩者往往並不等同或重疊,因此強調的是民族的責任(national responsibility)、而非國家責任(state responsibility),理由如下:首先,如果受害者雖然是國家的成員、卻非自己心甘情願被納入,為什麼自己也要與在國家背後主宰的民族共同承擔責任;再來,即使國家已經不復存在(譬如納粹德國),受害者(猶太人)仍然可以要求民族(日耳曼民族)負責;其次,有些從事暴行的民族尚未有自己的國家。 值得注意的是,Miller將團體分為志同道合、以及聯手合作兩種:前者的成員即使只是束手旁觀、未必出手做壞事,卻因為彼此有共同的價值或認同,因而表達同情或消極的默許,因此必須負集體的道德責任;而後者則因為有共同的利益而結合,不管有沒有參與動手,只要能獲得好處,就必須為傷害的直接後果負責。前者可以算是幫兇,即使看起來只是若無其事的第三者,卻因為身份鼓勵自己的人做壞事;後者是實際上的受益者,儘管本身並未真正的出手、甚至於有可能公開反對不公不義的事,除非已經盡力阻止壞事發生。
*《民報》 2017/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