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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泥案」是指位於花蓮原住民族太魯閣族所發動的還我土地運動,族人住在山腰平台祖靈地被迫集體遷到礦山腳下的富世村,已經四十多年了,依然控訴政府勾結財團霸佔土地。若非近日墜機罹難的《看見台灣》導演齊柏林生前指出,「亞泥比五年前挖得更深了」,大家才猛然發現美麗山河被開腸剖肚並沒有改善、甚至於繼續惡化。沒想到,經濟部在立法院醞釀修『礦業法』前夕,竟然以迅雷不及掩耳的方式核准亞泥展延開採二十年,難怪部長李世光被譏為「水泥部長」。 亞泥花蓮新城廠位於太魯閣國家公園入口前,礦區將近四百五十公頃,當年,遠東集團旗下亞泥公司聯手秀林鄉公所,以五鬼搬運的方式剝奪當地族人的保留地。具體而言,公所拿可疑的「拋棄同意文書」塗銷了兩百多筆原住民的耕作權、進而阻止族人取得所有權,再廉價轉租給亞泥取得開礦權。二十多年來,族人四處奔波,政府屢以「亞泥正在使用、原民沒有自用耕作事實」駁回;儘管終究有兩位族人贏了官司取得權狀,她們還是回不了家,因為土地依然被礦場圍起來。 問題在於『礦業法』有兩個令人訾議的「霸王條款」:首先,即使土地所有人不同意,礦業權者只要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金,就可以「先行使用其土地」,甄試吃人夠夠;另外,民進黨政府在二○○三年修法,將礦權展延改為「許可為原則、否准為例外」,擺明圖利。在去年八月,反亞泥精神領袖依貢•希凡(田春綢)代表族人接受蔡英文總統道歉,特地遞交陳情書,要求亞泥展延必須取得同意,而原民會也在總統交辦下回函應允,沒想到政府轉過身來卻食言而肥。 根據『原住民基本法』,「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開礦是資源利用,依法應該取得原民同意,也就是「事先知情同意」,並且要分享利益、及補償損失。 然而,在去年底由政務委員張景森所召開的跨部會研商會議,行政部門竟然以該法只適用新增礦權為由,硬生生剝奪族人的同意權,目無國會立法。我們知道,「法律不溯及既往」是刑法的原則,用意是避免回溯處罰過去錯的行為,而非用來就地合法。更何況,法律有「新法優於前法」的原則,特別是『原基法』可以說原住民的人權法案,當然要立竿見影、積極恢復人權。政府豈可以有爭議為由護航財團?至若審查過程產官學沆瀣一氣,令人瞠目結舌。 當下國產水泥有三成賤價外銷,七年前還半數外銷,國家安全是寡斷的藉口。據估計,亞泥至少已經獲利八百億,每年只要繳八萬的稅。環保署長李應元在去年宣示將停止亞泥開發、作為環境資源部成立的獻禮,顯然被以開發為重的同僚打臉。二十年前,國民黨政府以影響國內水泥供應為由讓亞泥續租,民進黨政府高喊轉型正義,卻複製對原住民族的不公不義。
*《台灣時報》社論
2017/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