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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如果將獨立建國的過程解析,由獨立運動、國家肇建、到外交承認,最基本的目標是國家的實質存在、以及法理主權的確立,簡而言之,就是建國跟獨立(圖1):由獨立運動到國家肇建的成功,關鍵在於民族意識的強弱,也就是民族塑造(nation-building)是否成功,甚至於連獨立運動的出現也決定於民族塑造;由國家肇建到外交承認,外部主權(法理承認)的確認相當程度決定於內部主權(事實獨立)的穩固,這時候,除了國家建構(state-building)的努力,也就是國家制度的打造,還要端賴內部的成員是否有起碼的共同體意識,仍然迴避不了民族塑造的課題。 一般所謂的建國、或是國家建立,不管稱為國家肇建(state-making)、國家形成(state-formation)、還是國家開創(state-creation),除了既有的國家,國家的出現不外向心、及離心兩種力量的拉鋸。除了復國(譬如波蘭、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比較特別,我們大體可以將國家創造的模式歸納為分與合的角力,前者包含去殖民化、分治、解體、或分離,後者包含統一、合併、或是併吞。 戰後,國家如雨後春筍出現,除了現有國家的解體,主要是透過獨立的方式來建國;至於獨立建國,除了西方在亞洲、或非洲殖民地的去殖民化,多半是透過分離運動來追求。我們如果將建國以前的地位分為殖民地、墾殖社會(settlers’ society)、以及非殖民地,另外將支配國(宗主國、或是母國)對於獨立的態度分為同意(或是協商)、或是反對(也就是片面宣佈獨立),可以將獨立建國的模式分為六種(圖2)。台灣目前的地位比較特別,既不是殖民地、也不是非殖民地,比較像木已成舟(fait accompli)、實際占領(uti possidetis)的墾殖國,然而卻又像寄居蟹委身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糾纏不清。 戰後,國民黨政府在台灣透過武力,取得有效的威權統治、以及台澎金馬的領土管轄。目前,台灣暫時借用中華民國的殼,初步達成國家的肇建、並且維持起碼的自主,也就是實質的獨立,可以說孕育中的國家(nascent state);經過三十年的民主化,當下政權的正當性、以及內部主權大致上也沒有問題,國家建構(打造)也有初步的成果,可以說具有國家的雛形(proto-state)。然而,因為長期以來與中國膏膏纏,中華民國的存在一直遭到國際社會的質疑,加上內部的族群齟齬造成國家定位的分歧,以致於無法被絕大多數的國家承認、特別是大國,也就是外部的法理主權並不穩固,不能算是十足的主權獨立國家、充其量只能算是一個準國家,能安生立命、卻未必能長治久安。 國家有了軀體卻不被國際社會承認,宛如小孩已經出生、卻不能報戶口,因此不能念小學,只能寄讀、借讀、或是旁聽;正常人家的小孩,又不是小三、或是移工偷偷生下來的,誰願意這樣被呼來喚去?長期以來,政府想盡辦法使用各種名義進行國際參與,包括經濟體、健康體、漁業體,表面上相當有巧思創意,卻是遮遮掩掩,就是未能正本清源。如果我們自足於實質獨立的現狀,也就是自我安慰「台灣已經獨立、只剩下正名」,彷彿改名就能改運,那是自欺欺人;話又說回來,如果連起碼的正名都懶得搭理,那是無可救藥。
*《民報》 2017/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