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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大學 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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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與領域權*

施正鋒

東華大學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教授

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traditional territory)又稱為祖靈地ancestral land),是指原住民族先於墾殖者開墾之前所擁有、居住、或使用的土地及海域。根據『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2007),原住民族享有這些土地、領域、及資源的權利,國家應該立法加以承認、並保障。國際勞工組織的『原住及部落民族公約』(1989)也揭原住民族對於土地(含領域)的所有權應該被承認,要求國家必須採取必要的手段來加以辨識(identify)、並且有效保護其所有權。

有關於原住民族領域權(territorial rights)的內涵,從最保守的同意權(開發、開採)、使用權(漁獵)、資源權(地上、地表、地下)、到所有權(轉讓),還有待進一步清及協商。大體而言,國家除了口頭上的尊重,還必須具體付諸行動,包括起碼的保護、以及積極的推動,而傳統領域的劃設(demarcation)只是國家承認的第一步,而非劃撥放領(不管是土地取回、或授與),更無關財產權的剝奪、或消除,政府不應該魚目混珠、混淆視聽。

從陳水扁到蔡英文,民進黨總統候選人都誓言恢復、或回復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大體服膺國際社會的規範。事實上,『原住民族基本法』(2005)除了定義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以及原住民族土地(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還宣示「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並規定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可以從事狩獵及採集等非營利行為,更盧列諮商、同意、補償、共管、及分益等權利,在法治上(codification)並不輸於美、澳、、加。

台灣的土地360萬公頃,三分之二為公有地(見圖)。根據原基法,在原住民族土地(傳統領域+保留地)進行開發、開採等,必須取得族人的同意。民進黨政府藉著『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行政命令),限定只適用於公有地,暗示可以增編取得80萬公頃國有土地(右下角),卻是剝奪原住民族在100萬公頃傳統領域的同意權(左下角)。可以預見,諸多令人訾議的大型開發案將可就地合法,原住民族傳統領域難逃支離破碎的命運,不要說族人與土地的性靈關係會被切斷,國人美好的山河將在保護私有財產的藉口下破壞無遺。

從墾殖國家的經驗來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流失的關鍵在於土地私有化,不管透過征服、還是談判,終究的目的就是驅逐、迫遷、或圈在保留區,任憑自生自滅,挪用(appropriate)「多出來的土地」、給非原住民。不管是偷、騙、搶,即使經過國家的授與(grant),畢竟並未經過原住民族同意,這就是歷史上最大宗的不公不義,不能假裝失。如果國家因為公共利益有必要繼續徵用,政府可以先歸還、再回租;如果有所謂的善意第三者,國家也必須出面調解、考慮如何補償,不該刻意分化、製造對立。

轉型正義不分原、漢,不能只有口惠、或柿子撿軟的吃。或曰,台灣不像美國跟加拿大那麼大,不能相比。有點像是在說:「我們家很窮,偷來的東西要不要還、究竟要還多少,還要考慮看看」。那是赤裸裸的社會達爾文主義,弱肉強食,在道德上是說不過去的。

 


* 201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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