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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大學 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

施正鋒政治學博士網站政治觀察/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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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的罷工權*

施正鋒

東華大學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教授

自從工業革命以來,勞工或受薪人員為了爭取合理的工資、工時、及工作條件,只好透過體制外的集體行動,爭取大眾同情、逼迫資方讓步,來達到社會改革的目標,也因此,勞工運動一直是社會運動、甚至於民主化的重心。大體而言,勞工的社會權包含組織工會、勞資談判、及罷工,工會的存在是為了勞動合同的集體談判、以免單打獨鬥,而罷工則是弱勢者自保的手段;如果不能罷工,工會只是空殼、甚或淪為資方控制勞工的工具,台灣過去的威權統治時期就是這樣。

一般而言,罷工包含拒絕上班、佔據工廠、消極怠工、或是請假。在春節,台鐵員工針對國定假日與休二日的爭議進行「依法休假不加班」,而台鐵則對於370多名未到勤的員工祭出曠職的處分,最嚴重的將被免職。到目前為止,輿論似乎並不同情,主要的理由是台鐵屬於公家機構、必須受『公務人員服務法』規範,甚至於有議者認為他們想要左右逢源,既要擁有公務人員的身份、另一方面又要享有勞工的福利。問題是,公務人員就不能罷工,尤其是交通運輸業?

公務人員的雇主是國家,因此,政府有資方與仲裁者的雙重角色,比較尷尬。儘管如此,就西方民主國家的發展來看,受薪者的權利不分民間企業、或公家機構。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LO),罷工是工會勞工的基本權利,除了軍警消獄、醫護、水電、電訊、及飛航管制是基要服務(essential service),國家可以立法限制,至於交通、郵局、廣電、教育、銀行等等並非基要服務。也因此,不管是公車、捷運、鐵路、高鐵、或航空,只要有起碼的服務(minimum service)即可。

罷工是勞資關係的必然結果,因為勞工希望爭取合理的待遇、而管理者往往能省則省,前者沒有抗爭、很難有後者的讓步。翻開人類的勞工運動的歷史,從紡織工、礦工、鋼鐵工、火車機工、到生產線上的作業員,斑斑血淚,資方甚至於聘僱武裝保全濫殺、不惜暗殺。在1894年,25萬名美國鐵路機工發動罷工,克里夫蘭總統動用12,000軍隊鎮壓,解散工會、並造成30工人死亡;政府後來為了表示和解,國會試圖亡羊補牢,將九月的第一個禮拜一訂為勞工日。

1922年,40萬名美國鐵路機工發動全國性罷工,抗議對工會的打壓、以及調降工資,雖然聯邦政府並未出動軍隊,各州政府則動用民兵支援武裝保鏢,最後以10名工人死亡收場。韓戰爆發後,杜魯門總統面對即將來臨的罷工,在1950年以國家安全為由接管鐵路,雙方對峙21個月。在1981年,13,000飛航管制員發動罷工,雷根總統以違反誓詞開除一萬多名抗拒者,並且禁止回任聯邦政府職務,雙方損失慘重,直到柯林頓總統在1993年才解禁,鐵腕有用?

國際潮流是允許公共服務者的非政治性罷工,除非影響到國家或公共安全,理由是即使造成不便,未必構成國家危機。在一些OECD國家,譬如瑞士、荷蘭、澳洲,除了軍警、及司法人員,公務人員大體可以罷工,北歐國家則限制高級文官參與;相對之下,美國、日本、韓國等限制比較多。美國目前只有12州允許公務人員罷工,違法者必須面對解雇、或入獄的重罰;也因此,國際勞工組織在過去十年來,一直督促美國開放公家機構、或是國營事業受薪者的罷工。

台灣過去有「特別權利關係」說法,限制公務人員、教師、及學生的權利。這種主張源自國家組合主義(state corporatism),把人民的結社當作社會控制。就傳統的經濟利益觀點而言,罷工保障受薪者可以跟資方公平談判;從公民權的角度來看,除非有迫切的(compelling)理由,看不出禁止罷工的道理。如果民間企業的勞工可以罷工,國家的雇員就不能談合理的工作條件?如果就公共服務而言,同樣是交通事業人員,民營跟國營有何不同?華航跟台鐵又有何差別?

 


* 2017/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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