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頁:http://faculty.ndhu.edu.tw/~cfshih/

東華大學 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

施正鋒政治學博士網站政治觀察/報紙

E-mailcfshih@mail.ndhu.edu.tw

信箱106台北市郵政26-447

美國的『島嶼判例』*

施正鋒

東華大學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教授

『島嶼判例』(Insular Cases)主要是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01年,針對海外島嶼領地的地位所做的最早的九個經典判例,尤其是跟波多黎各有關的六個判例;廣義而言,也涵蓋日後(1903-22)所做的類似十四判例,包括購買的阿拉斯加(1867)、併入的夏威夷(1898)、以及被殖民的關島與菲律賓(1899)。大法官的判定是,雖然這些海外領地的住民擁有美國的公民權(也就是出國使用美國護照),並不能自動取得憲法所保障的各種權利(constitutional rights),還必須視個案來分開討論。在這些判例中,最高法院創造了所謂「領土納入」(territorial incorporation)的原則,也就是說,憲法完全適用於「已經納入的領土」(incorporated territory),而「未納入的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則只有局部的適用。

這些判例的背景是在美西戰爭(1898)後,美國在『巴黎條約』(1999)取得西班牙的殖民地,包括菲律賓、關島、以及波多黎各,究竟這些領地上的住民(inhabitant)擁有多少美國憲法所賦予的權利?這裡就牽涉到他們由西班牙的臣民(subject)變成美國的國民(national),儘管已經不能算是外國人(foreigner),這些人是否跟居住在不可分(integral)的本土(proper)上的公民(citizen)可以享有一樣的基本人權,端賴美國政府對於這些屬地的定位。在1900年的總統大選,這項爭議儼然是雙方對決的焦點,也就是「到底憲法(的保障)是否跟著國旗(所到)走(適用)?」

一開頭,這些判例涉及由海外領地進口的產品是否應該扣關稅,隨後又衍生這些住民是否有權接受陪審團的審判。大體而言,法官的立論是儘管這些領地並非外國(foreign country),然而,即使已有地方自治的建制(organized),卻也跟本土有所不同。也因此,這些判例往往又會出現在公民身份、公民權、以及人權保障的討論,也就是差別待遇、甚至於種族歧視。大體而言,這是不同的身份就有不同權利的主張,必須看事務分開處理,譬如關稅、審判、權益、福利、或是移民,近似於對財產權的束狀人權bundle of rights)的觀點。另外,在美國歷史、或是國際政治上,這些判例也時常被用來解釋美國的擴張主義、甚至於帝國主義,不管出發點是為了安全、或是利益。

整體來看,這些判例所關心的是美國海外領土住民享有多少憲法所保障的權利,也就是土地、人民、以及權利的三角關係。大法官的看法是這些地方不能與本土相提並論,理由是即使美國完全取得這些領土的主權(不管是透過條約割讓、還是購入),這些地方並未被正式納入成為美國的一個州,頂多只能算是具有相當自治權的屬地;也因此,不管這些國民有沒享有公民權,並不會自動取得所有憲法保障的權利,亦即沒有資格跟本土的公民平起平坐,關鍵在於國會立法願意授予多少。當然,這些判例的背景具有相當強烈的種族主義思維,基本假設是那些被征服的住民無法獲得教化、不能與歐洲來的白人移民相比擬,算是憲法上的外國人。換句話說,美國想要保有這些海外領土的理由是什麼,卻未必有意願公平接納這些非安格魯薩克森(白人)的化外之民。

在十九世紀,美國完成了北美洲的領土擴張,領地是終極走向建州的過渡性安排,只不過,在麥金利(William McKinley)總統上台後,美國展開海外殖民地的取得,特別是在美西戰爭之後,這些新的屬地除了獨立,不可能提升取得州的政治地位,要如何採取差別待遇?『島嶼判例』就是透過司法途徑,發明了「未納入領土」的概念,除了確認國會可以靈活立法限制憲法保障的實施,也就是劃定所謂的「憲外區」(extraconstitutional zone),同時也斷絕這些屬地成為州的可能性,成就了美利堅帝國。目前,美國總共有五個未納入的海外(島嶼)領土:波多黎各、北馬里亞納群島、關島、美屬威京群島、以及美屬摩亞,其中,只有美屬摩亞尚未建制,也就是未經國會立法授予地方自治。這樣的安排,並非為了未來升格做準備(譬如阿拉斯加、夏威夷),而是方便未來有必要時放手,不要想太多。

 

 


* 2017/01/3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