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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大學 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

施正鋒政治學博士網站政治觀察/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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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公聽會是什麼?*

施正鋒

東華大學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教授

日前,立法院為了是否核准日本核災食品輸入,要求農委會假日在全國各地舉辦10場公聽會,以便聽取民意;由於要在三天內把程序走完,而且臨時臨夜公告,被在野黨質疑沒有顧及程序正義(due process)。另外,也因為有黑衣人進入會場,朝野互相指控是對方帶來的,地方政治人物甚至於暴力相向,完全背離審議式民主的精神,農委會不得不坦承,程序真的是不完整。同樣地,立法院日前針對『勞動基本法』修正舉辦公聽會,也為了是否開放旁聽發生嚴重推舉。究竟公聽會是什麼?應該要如何舉辦?

所謂的「公聽會」(public hearing),泛指議會、行政部門、或司法單位為了立法、決策、或是判決所做的預備會議(pre-termination proceeding),目的是蒐集資訊、聽取建言、交換意見。以國會的公聽會來說,大致上可以分為立法、監督、調查、及人事同意等四大類:我們最常見的是立法公聽會,人事公聽會見於必須獲得國會同意者(譬如大法官),調查公聽會則是針對特定課題(譬如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而監督公聽會顧名思義是為了監督行政。

除了人事同意公聽會,一般的公聽會包含證人的口頭作證、以及議員的詢問,而且會正式列入紀錄。在美國,國會聽證紀錄被認為是最具有權威性的國會出版品,美國前總統詹森參議員出身,據說在白宮沒事最喜歡看國會紀錄,除了掌握立法進度、也是了解民意的重要管道。通常,執政黨如果心意已定、而且不怕杯葛,對於公聽會意興闌珊;相對地,在野黨則認為至少可以表達立場、甚至於引起社會大眾的注意,比較熱衷,尤其是社會名流願意出面力挺。

在戒嚴時期,流亡美國的台灣人有時候會被邀請到國會作證,痛訴國民黨政府如何侵犯人權,也因此往往被視為反政府而取消回台加簽。在民主國家,如果證人拒絕前來,國會在必要時可以傳喚(subpoena),甚至於以藐視國會移送法院;同樣地,如果在會上保持緘默、或是撒謊,也可以法辦。我們的立法院除了委員會舉辦的公聽會比較正式,也就是正式列入記錄,個別委員、或黨團也可以召開。儘管如此,由於我們的國會沒有調查權,不能傳喚證人、或是調閱檔案,不免虛應故事。

2004年的「國會減半」修憲案,民進黨與國民黨聯手修理台聯黨及親民黨,強渡關山,幸好在營立委許淵國的堅持下,才有十場公聽會。筆者當年受邀參加首場,立委沈富雄當面調侃,「人家都已經決定了,你們還來幹什麼?」一語道破政治鬥爭是不講道理的。迄今,圈內人都體會到國會人數過少的痛苦,包括委員會、及選區服務疲於奔命,自食惡果。同樣地,先前為了原住民族的轉型正義條例是否分割立法,也是經過爭取之後,執政黨才不得已召開公聽會。

行政部門的公聽會是為了廣徵民意,特別是關人民權益的決策,關鍵在於程序正義,包括利害關係人的通知書送達、時間是否過於倉促、是否開放給大眾、及地點是否方便等等。當然,如果為了特定需要,只要主辦單位有誠意費心安排,而且讓持反對立場者有相當的表達機會,也未嘗不可以有權宜之計。我們的民主還在起步,官方不免還停留在父權威權的階段,擔心來者不善;相對地,反對者如果決定抗爭,也要判斷是否師出有名,不要贏得武場、卻失去民心。

 


* 201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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