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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大學 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

施正鋒政治學博士網站政治觀察/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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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間對於赦免權的誤解*

施正鋒

東華大學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教授

近日,對於是否赦免前總統陳水扁,又成為社會大眾關注的焦點,尤其是挺扁與反扁人士針鋒相對。政治人物站在選票考量,自然有打安全牌的傾向,即使口風再緊,也可以從親信的言語聽出端倪;電視名嘴調嘴學舌,難免聞風起舞。比較令人擔憂的是一些專業人士的論點,多半著眼憲法、及釋憲文,不免望文生義,對於赦免制度設計的背景一知半解,不僅不利知識與真理的追求、也有礙社會分歧的縫合。

人類的赦免制度起源於西元前一七七二年的『漢摩拉比法典』,用來補司法、以及立法的可能不足,包括避免處罰無辜的人、協助更生人重返社會、在戰爭後恢復社會安寧、在巨變後促成國家和解等等。大體而言,這些功能的用意是象徵性的,用來向人民保證,錯誤可以補救、裂縫可以彌補、齟齬可以協調、衝突可以化解。在君主專制時代,赦免權是君王的特權,皇恩浩蕩;然而,自從法國在大革命後確立行政赦免權,此後,幾乎所有的國家都有赦免制度。

到目前為止,對於赦免權的最大誤解,是認為在定罪後才可以加以赦免。一般而言,赦免是在定罪之後,不過,也可以在司法程序還在進行之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早在南北戰爭之後就做出明確的判例。有時候,政府連尚未起訴就進行赦免,尤其是對於特定一群人頒大赦,出發點是療傷止痛。當然,免起訴往往是為了交換真相的代價,譬如南非的真相和解委員會。

再來是當事人必須認罪才能赦免的看法,這也是錯誤的。誠然,赦免並非寬容罪行、也非視而不見,而是因為認為有司法、或是道德上的理由,包括促成社會和解,因此特別加以赦免,無關有罪與否;因此,要是以認罪為赦免的前提,那是另一種形式的羞辱,於事無補,完全違反赦免制度的本意。同樣地,接受赦免也不意味著承認有罪、更不是求饒,沒有必要庸人自擾。

其次,有人認為特赦是一種恩賜,被赦免者必須感激涕零。其實不然,赦免權既是總統專屬的行政權、也是一種義務,必須衡情酌理,以補司法及立法程序無法立竿見影的缺憾。相對地,也有人主張既然特赦是憐憫,當事人自然也有權利拒絕,也不服實際運作。根據美國的判例,總統如果為了公共利益,判定赦免比判刑好,可以不顧當事人的意願逕自赦免:又如,為了避免有人刻意入獄當烈士,政府也可以先下手為強、片面予以特赦。

最令人擔心的一種說法是,赦免陳水扁總統與否已經撕裂社會,因此主張不應該繼續討論,甚至於暗示陳家不該興風作浪。站在當事人的立場,尤其是家人,當然有權利爭取最有利的處置,這也是人之常情,任何人都不應加以任何形式的壓制。從審議民主的觀點來看,透過對話、相互說服,才有可能追求共識、甚至於塑造共同的認同;如果設定框架、限制議題,那是不健康、甚至不老實的態度。

從美國的經驗來看,不管是總統、還是州長,赦免往往是在下台前夕,理由很簡單,就是不願意影響連任;當然,不管拒絕、或同意,也有嘩眾取寵者,還是為了選票。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那是為了伸張正義;然而,如果能促成更高的目標,避免造成社會的對立,國家元首應該勇於承擔重責。

 


*》專論  201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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