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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大學 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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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的赦免權――不希望看到洗手後雙手一攤的比拉多*

施正鋒

東華大學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教授

赦免權(clemency)包含特赦(pardon)、大赦(amnesty)、緩刑(reprieve)、以及減刑(commutation),這是一種行政權(executive power),用來免除、或是減少司法判決的刑期。就司法制度的發展而言,處罰跟赦免的歷史一樣久遠,可以追溯自巴比倫的『漢摩拉比法典』;舊約聖經記載著上主對於人類的垂,新約聖經更描繪著羅馬總督般雀比拉多(Pontius Pilatus)赦免強盜、卻判耶穌釘死在十字架上,而教會的贖罪更引發了宗教改革。目前,除了中國,世界各國的憲法都有赦免權的規範。

英國開發北美洲之初,為了解決人力不足的問題,將赦免的罪犯運往殖民地開墾,甚至於,當時日正當中的海軍有不少水手是死刑犯。『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著:「除了彈劾案之外,他 [總統] 有權對於違犯合眾國法律者頒發緩刑和特赦」。總統的赦免權不受司法、或是國會限制,希望他她在必要的時候,能夠有效率地進行赦免。美開國元勳漢密爾頓在《聯邦論》(Federalist Papers)倡議,賦予總統赦免權是為了恢復國家的寧靜(tranquility of the commonwealth),以免社會分歧終至無法化解。

從獨立建國開始,美國總統的赦免對象主要是叛徒,譬如亞當斯總統赦免賓州抗稅農民的死罪、傑佛遜總統赦免獨立軍的逃兵、及麥迪遜總統赦免拉菲海盜,主要的用意是代表戰爭結束後的和解。在南北戰爭期間,林肯總統特別向特赦南軍的支持者,用來降低抗爭,戰後,安德魯·傑克森總統赦免南軍的領導者,格蘭特總統也採用特赦來著手社會重建。越戰結束後,福特總統大赦二十一萬名逃兵,包括拳王阿里。

站在「應報正義」(retributivist justice)的角度,違法必須處理符合比例的處罰,也就是以牙還牙的傳統,以防止同樣的犯行。只不過,即使再完備的司法制度,難免有疏漏的地方,因此,如果是技術犯規,譬如布農族獵人王光祿為年邁母親狩獵遭判刑,短期內修法不及,行政特赦是可行的。另外,如果是為了道德上的理由,譬如從事安樂死、或是因為宗教信仰拒絕當兵,即使犯罪(crime)、未必是罪惡(sin),這種良心犯也往往是特赦的對象。

美國聯邦作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在Biddle v. Perovich1926)說,赦免不是恩賜(act of grace),最終決定是否赦免的是能否有助於社會福祉(social welfare)。當年福特總統特赦尼克森,並非徇私,也不是擔心尼克森在國人皆曰可殺之下未能獲得公平審判,而是希望國家能儘管走出政治紛擾,快刀斬亂麻,免得因為司法過程的延宕撕裂社會。更重要的理由是,福特認為尼克森身為總統,被迫下台已經是最嚴厲的處分。

有關於蔡英文總統是否赦免前總陳水扁,根據台灣民意基金會在十月所作的調查,社會有相當大的分歧,包括他是否受到公平審判46% vs. 38%、馬英九前總統是否干預審判43% vs. 46%、以及這是否為政治迫害35% vs. 57%。根據一些名嘴的說法,如果一直在討論是否特赦阿扁,恐怕會造成社會對立,我們不以為然,我們主張,就是因為司法程序沒完沒了,才要考慮特赦的必要性;如果因為社會有分歧就不去討論、或是對話,那是鴕鳥。

誠然,總統是否特赦是政治裁量,必須對選民負起政治責任。一般而言,政治人物為了自己的前途,多半在下台之前才大肆特赦。然而,對於政治家而言,赦免不僅是權力、更是一種義務。陳水扁當然不是基督,不過,我們總不希望又看到比拉多,洗手後雙手一攤、一付無辜狀,把責任推給暴民。

 


* 201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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