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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是國家存在的正當性,也就是國家在國際社會被接受的程度。自來,國際法對於主權的取得(acquisition)有兩種說法:根據「宣示說」(declaratory theory),國家的存在是客觀的事實,並不需要他人的承認;相對地,「承認說」(constitutive theory)則主張國家必須經過他國的承認,否則在國際上並沒有地位。如果是前者是大家遵循的規範,國家只要符合一些起碼的條件,豈不就可以自動取得「國格」(statehood),也就是充分條件?事實上,國家的作法(state practice)並不是這樣,大體而言,在國家肇建之後,也就是「獨立建國」,還必須獲得承認(state recognition),才能取得國際上的權利以及義務,成為「主權獨立國家╱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因此,國家承認是政治裁量。如果說宣示說是規範,承認說就是實務。 在過去,國家承認主要是根據國家的特色跟能力,特別是符合『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1933)所規定的必要條件;然而,在冷戰結束後,特別是蘇聯、以及南斯拉夫的解體,國際社會比較傾向於願意接受新冒出來的國家,只要她們誓願保障人權、推動民主、以及捍衛和平。譬如歐盟在1991年分別公布了『承認東歐及蘇聯新國家指南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Guidelines on Recognition of New States in Eastern Europe and the Soviet Union)、及『南斯拉夫宣言』(Declaration on Yugoslavia and the Guidelines on the Recognition of New),另外加上了一些必須履行的義務,包括尊重『聯合國憲章』等、保障少數族群權利、尊重既有的國界、誓言裁軍及核武不擴散、以及和平化解爭端等等。由客觀條件調整為規範性的要求,反映的是國際政治的現實,也就是必須迅速接納那些由共產國家裂解而來的新成員。也因此,如何著手「國家打造」(state-building),成為「主權取得」(earned sovereignty)的要務。 只不過,一些現有的國家未必具有起碼的治理能力,國不成國,被稱為「失敗的國家」(failed state)(見圖的左下角),可見,一旦擠身國家之列,即使在如何積弱、甚至於崩解,不至於被剝奪國家地位。相較之下,中華民國雖然比上述國家更具有作為國家的資格,卻因為與中國的糾葛,普遍不被國際社會接受,具有實質(de facto)主權、卻缺乏法理(de jure)主權,也就是Robert H. Jackson所謂的「準國家」(quasi-state)(見圖的右上角),也難怪國際政治學者Stephen D. Krasner嘲諷道,主權只不過是「有組織的偽君子」(organized hypocrisy)。
當郝柏村說「台灣不是一個主權的國家」,大家可以不以為意,反正他是統派的,認為台灣只是中國的一個地區。然而,當小布希的國務卿鮑爾在中國接受訪問,直言「台灣並非獨立、台灣不享有一個國家的主權」,道出台灣欠缺法理主權的實情,當時的總統陳水扁總統必須澄清,「台灣絕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只不過,白宮還是堅持他的用字「正確地反映美國長久以來對台灣地位的政策」(The words the Secretary used accurately reflect our longstanding policy on Taiwan status.)。同樣地,當友台的日本民進黨主席參選人蓮舫被報導指出「台灣不是一個國家」,儘管事後證明是烏龍,而且駐日代表處還特地聲明,「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的國家,無庸置疑」,民進黨籍立委管碧玲氣急敗壞地批她是「狠心的女人」,可見,被指出台灣是穿國王的新衣,還是很難吞得下這個事實。
*《民報》 2016/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