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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民族」(nation)是指一群人,他們認為彼此具有一些客觀上觀察得到的共同特徵,譬如血緣、語言、宗教、文化、或是生活方式,同時又以為相互在主觀上又有共同的經驗、記憶、以及歷史,更重要的是,這群人相信大家的集體福祉必須透過國家來保障。「民族主義」(nationalism)是一種信念、或是意識形態,還沒有國家的民族想要有自己的國家,不管是擺脫殖民地的地位、還是由現有的國家分離;如果已經有一個國家,一方面對外要擺脫強權的支配,另一方面則要如何整合內部的多元族群、塑造集體認同。 民族主義是在法國大革命(1789)以後才出現的,從此將國家存在的正當性建立在民族,取代過去的君權神授,此後,國家的主權屬於人民、而非王朝,也就是所謂的「人民主權、主權在民」。在這裡的人民,不再是君王時代的臣民、也非尋常的老百姓、更不是鬆散的群眾,而是具有共同的集體認同╱集體意識、具有共同命運的一個共同體,這種認同就是民族認同(national identity),這種意識就是民族意識,而這種共同體稱為民族。 民族主義的真諦是民族應該有自己的國家,也就是「民族國家」(nation-state),而不是一群人要盲目地去認同目前統治自己的國家,否則,別人霸王硬上弓的殖民政府、或是外來政權,推翻都來不及了,有什麼好效忠的?既然企盼的是「屬於民族的國家」,國家是因為民族的渴望而來、而非民族因為國家才出現的,因此,要求人民認同國家是本末倒置的,所謂「國家認同」也是無知的錯置,只能讓專制獨裁者合理化其威權統治、要求人民毫無條件效忠,也就是「愛國主義」。 那麼,具有現代意義的民族,究竟是如何產生的?傳統的說法是「原生論」,這些學者認為民族的基礎在於原來就有的一些核心,只要我們很認真地使用科學的方式,就可以把這些共同的本質找出來,因此又稱為「本質論」。這裡的假設是民族認同是一出生就決定了,是透過父母的 DNA遺傳下來的,因此是沒有選擇的、而且是固定不變的。這種說法的最大謬誤在於無法解釋人們的認同變動,也無法解釋為何多元族群的社會可以有共同的民族認同,譬如瑞士、或是美國。 第二種解釋是「結構論」,主張認同是一群人在被支配,發現並不是只有自己有這樣的際遇,而是其他跟自己有共同特徵的人都有相同的命運,因此恍然大悟,開始凝聚了共同的意識,覺悟必須建立自己的國家、或是把異族趕走。換句話說,即使有共同的血緣、語言、或文化,卻必須經過菁英的啟蒙,才有可能由一個文化集團提升為民族,因此又稱為「工具論」,也就是「先有民族主義才有民族」的說法。 「建構論」則是比較積極的看法,認為民族就是Benedict Anderson所謂的「想像的共同體」,也就是所有的民族都是想像而來,因此,認同並非天生命定的,而是經過選擇而來。也因為人們在不同的情境會有不同的抉擇,所以,認同是高度流動的,也就是法國政治哲學家Ernest Renan所言「民族是每天的公投」。建構論除了可以解釋為何語言文化、甚至於血緣不同的人可以結合為民族(不是透過通婚融合),更可以說明為何血緣文化相同的人,卻會選擇有不同的國家,譬如安格魯薩克遜人有英國、美國、澳洲、紐西蘭、及加拿大,或是日耳曼人有德國、奧地利、瑞士,列支敦士登、及盧森堡,分布於不同國家、各有自己的民族認同。 「民族運動」的目標是如何讓國家的界線吻合民族的範圍,也就是建立民族國家,大體有兩種模式。大家認為最正當的是「先有民族、再有國家」,也就是結合具有相同血緣文化的人結合起來,特別是歐洲18世紀以來的民族運動。比較特別的是「統一主義」,希望能把四散各地的族人統一起來,譬如德國、波蘭、及義大利;然而,如果是帶有擴張主義的所謂「復國運動」,往往是國際紛爭的根源,譬如大塞爾維亞、大索馬利亞等等,更不用說希特勒在1938年併吞捷克的蘇德台地區。 另一種模式是「先有國家、再有民族」,也就是接受現有的國家疆域,透過文化教育等國家機器,想辦法將境內的住民變成同一個民族的成員,將重心放在「塑造民族」的任務,譬如我們公認的經典民族國家法國、或是英國,其實都是人為後天打造出來的。只不過,在多元族群的國家,這種「創造公民」的過程不免涉及「民族如何定義」的課題,連老牌的民主國家英國、加拿大都要面對分離蘇格蘭、魁北克分離主義,更不用說戰後如雨後春筍出現的第三世界國家。
*《民報》 2016/0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