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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大學 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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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寫作為什麼要有參考文獻?*

施正鋒

東華大學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教授

        很多東西,看起來理所當然,其實,很可能不知道所以然,包括論文寫作的一些基本要求,而最常看到的就是文末的「參考文獻」(bibliography, references)、或是「引用書目」(works cited)。雖然沒有很深奧的學問,卻是時常看到誤用,不只是研究生會犯錯,有時候連資深的教授也難免,值得我們清說明。

除非通篇都是作者自己原創的,論文寫作一定會在最後面附有參考文獻,主要是用來交代本文所引用過的東西,也就是真的有所本,一來可以讓他人確認(特別是審查委員),二來也可以讓有心深入探究的同行去念原件。一般而言,書目的每條目(entry)不外包括作者、年份、題目(篇名、或是書名)、出處(刊物名稱、卷期頁數)、及╱或書的出版者(含出版地),缺一不可。

早期的論文不用參考文獻,而是在文本的下面註腳(footnote)交代,只不過,這樣的作法有一些不方便的地方。首先是當一再引用某來源時,作者為了省下重複交代通常會用「ibid.」、或是「op. cit.」(同上注),這是拉丁語ibidem的簡寫,意思是說跟上面出自於「同一地方」,只是頁碼不同;有時候會用「id.」、或是「idem」,意思是「完全一樣」,不只是同一來源(作者),連頁碼都一模一樣。

這時候,如果想知道引用誰,很可能必須往前查註腳,有時候是好幾個頁前面,有點困擾。第二缺點是沒有效率,如果不是連接著註腳出現,也至少必須對來源做起碼的交代,相當篇幅,這也是為什麼在老式的期刊,時會見到註腳喧賓奪主;一種解決之道是將註腳全部挪到做後面,稱為「文末註解」(endnote),只不過,還是必須翻到文章最後面,一樣麻煩。

所以,「文中夾注」(citation)的方式應運而生,也就是把註腳、或是尾注侷限於不想影響正文的解釋性文字,至於要交代引用出處,就在引用文字結束後使用括號,在裡頭簡單交代作者、年份、及或頁碼就可以。這時候,讀者對於來源大概就會有個譜兒,如果想要進一步知道詳細的出處,只要到文末的參考文獻看就知道了,因此,參考文獻的寫法有一定的規定,不能零零落落。

當然,有些老期刊不願意義改變格式,特別是超過百年的法學評論學報(law review)。然而,在過去三十年來,國際上的學術期刊多半已經改弦更張使用夾注方式,儘管格式稍有不同,精神一樣,就是方便作者、以及讀者。換句話說,在個人電腦流行的時代、加上文書處理方便(從WordPerfectWord),委實沒有必要跟自己、及大家過意不去,除非是傳統不能改變。筆者念碩士(1984-86)的報告、及論文是用電動打字機,已經比較進步了,不過,還是逐一打註腳;等到念博士(1986-91),連老教授都學習改為夾注了。

台灣的一些期刊很奇怪,明明都已經有參考文獻了,卻還是堅持使用註腳交代出處,那是脫褲子放屁,不知道參考文獻是為了配合夾注而來的。有些學者學習不喜歡、不習慣、甚至於不懂夾注,即使事先提供範例請託,還是依然如故,我們在編書、或是期刊之際相當頭痛。當年到俄亥俄州立大學念博士班時,負責編輯《美國政治評論》(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的老師Samuel C. Patterson告訴新生,凡是來稿格式不符一律丟回去,等到形式像樣了才送審查。

只能說,或許台灣的學者社過於養尊處優,一些人只有看到洋人矮半截,才會規規矩矩地寫稿,也就是日本人戰前所說的「好管、歹教」。改天,再進一步跟大家說明如何作夾注、以及準備參考文獻,至少可以影響有心的研究生。

 


*201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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