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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立委林昶佐日前在國防外交委員會上質詢,台灣兩千三百萬人口要服務海外四千多萬僑胞,「難怪錢會不夠用,因為要服務的海外僑民是國家人口的兩倍」,對台灣人民很不公平,因此要求政府對於「僑胞」的定義加以明確化、法治化。僑委會主委陳士逵則表示,僑務工作有很大的部分是在交朋友、不會當冤大頭,此外,僑胞多分布在東南亞,是僑生政策所在、也是台灣最大的人民資源,聽起來似是而非。 一般所謂的「僑民」(expatriate)是指因公、或私人因素必須短暫住在國外者,譬如國家駐外人員、公司外派、出國工作、或海外留學,基本上是還保有國籍,身分上是海外國民、因此享有公民權。當然,有些國家接受雙重國籍,因此,即使外移歸化成為他國國民者,也被視為僑民而獲得照顧。最廣義的僑民則是指因為歷史因素而大規模離散世界各地者,特別是猶太人、印度人、以及華人。中華民國所謂的「華僑」,就是指後者。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保護僑民權益」是政府外交目標之一,訓令「國家對於僑居國外之國民,應扶助並保護其經濟事業之發展」,同時規定國大代表、立法委員、以及監察委員必須有其代表。然而,憲法對於僑民的定義為何並不清楚,只出現「華僑團體」字眼,所以,僑民應就是指華僑,也就是老僑,當下僑委會的數字是四千兩百萬人。民進黨在兩千年執政,把僑務擴及台灣移民出去的僑民,目前有一百八十萬人,以美洲最多,超過一百萬。 原本,僑民就是本國的國民,享有所有的權利、同時必須盡義務,因此,外館足以處理國民在外的緊急救助。由於中華民國一向有「華僑是革命之母」的說法,所以特別設立專責機構僑委會,既然中華民國跟台灣劃上等號,當然就必須概括承受。在冷戰時代,漢賊不兩立的國共在僑社各顯神通,老僑是標榜政權正當性的指標。在過去,政府每到十月邀請僑領參加國慶,台北市的大街道一定鋪上新柏油,接待參觀的巴士還有警察前導,好不風光。 只不過,這些華僑多半跟台灣沒有任何淵源,一些人在台灣本土化、民主化的過程,先後又捲入國民黨主流派與非主流派之爭、以及藍綠的統獨齟齬,所謂的「歸國」就顯得荒謬無比。當年印尼排華,有立委滿腦大中國意識,竟然主張政府派遣艦隊撤僑,殊不知,華人陸續遷徙該國至少有五百年,保守估計七百萬人以上,到底要保護誰? 早期的法律規定,華僑只要出生之際父親為中國人就可以領中華民國護照,因此有三千多萬人符合資格。後來經過修法,父母都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才能領護照,不過,仍有六萬多名拿中華民國護照的無戶籍國民,他們大多居住在東南亞,進入台灣必須申請簽證,可以停留三到六月、但沒有工作權。問題是,如果他們被他國遣回,就是要遣到台灣、還是僑居國?外交部與內政部立場南轅北轍,在於是否以台灣為主體。 坦誠而言,純粹就生意網絡、或外交拓展而言,海外華人未嘗不是可以交往的對象,特別是南洋的福建人、跟客家人。只不過,如果從人道的立場來看,飽受中國欺壓而流亡的蒙古人、維吾爾人、以及圖博人(西藏人),恐怕我們更應該積極爭取。
*《台灣時報》社論 2016/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