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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大學 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

施正鋒政治學博士網站政治觀察/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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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調查權與人民的權利*

施正鋒

東華大學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教授

        立法院之所以被認為體質積弱,主要是因為缺乏一般國會所擁有的調查權,只能靠質詢、以及預算權,根本無力制衡行政部門,只能算是一隻沒有牙齒的老虎。調查權是國會既有的權力,是由立法權、以及監督權衍生而來,強制要求證人作證、或是提供相關證物,特別是面對公務人員以行政特權、或是機密拒絕國會監督。在民主國家裡頭,只有芬蘭、及丹麥的國會沒有調查權。

        新國會開議以後,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賦予立委調查權,傳喚作證的對象除了公務人員,還包括法人、以及一般老百姓。然而,民進黨立委卻相當保留,認為有可能會侵犯到人民的隱私權。其實,國會調查權在西方民主國家的運作,至少有一百年以上的歷史,當然對於如平衡國會調查權與人民的權利,已經有相當的經驗,而且多半印製小冊子告訴證人如何保護自己,並沒有很深奧的理論。

        一般而言,國會聽證制度可以有四個面向,包括法源、人權保護、調查內容、以及拒絕作證的罰則。首先,聽證機制的依據可能是憲法、法律、或是國會議事規則,通常是以法律規範(譬如美國、德國、日本、荷蘭、或是西班牙)。至於採用立法方式,主要是明文規定證人保護、或是免於自證其罪,近似於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另外,英國、紐西蘭、以及義大利則使用國會議事規則規範。

        有關人權保障的授予,除了一些國家是由院會投票,絕大多數的國會授權給委員會來執行(譬如美國、德國、日本),而英國、澳洲、加拿大、及紐西蘭則是自動取得。大體而言,除了證人保護機制,規範的內容包括證詞、或是證據的使用,特別是不被用於刑法審判。比較特別的是一些國家並未保護免於自證其罪,譬如法國、挪威、阿爾及利亞、秘魯。

        至於調查的內容,基本上是限於關公共利益,不過,絕大多數國家的國會調查並未設限,譬如澳洲;至於是否關,多半是由委員會、甚至於主席來裁決。一般的作法是採取有限的負面表列,譬如比利時、英國、美國;有些國家則正面表列,譬如加拿大、以色列、立陶宛。有些國家規定特定對象可以免除傳喚,特別是國會議員(澳洲、紐西蘭、加拿大),德國總統則是由前往官邸聽取證詞。美國官員可以援引行政特權拒絕,不過,通常會巧妙妥協。

        如果拒絕傳喚、或是作證,也有一定的申請程序,由院會、或是委員會定奪。除了愛爾蘭、挪威、愛沙尼亞等國沒有罰則,絕大多數國家有不同的處罰方式,包括處以藐視國會(美國、澳洲、印度、韓國、英國)。如果被判入獄,刑期最高有十天(瑞士)、半年(西班牙、澳洲)、一年(韓國)、兩年(津巴布威)。在比利時、義大利,最高刑期可以由兩個月到三年。在法國,如果拒絕傳喚、作證、提證據、或是宣誓,可以關兩年及五萬罰鍰;要是偽證,刑期五年五十萬。

        面對試圖規避國會監督的一些頑劣的行政官員,調查權是選民賦予國會的權力。當然,要如何避免國會議員濫用尚方寶劍,除了制度設計,也端賴媒體輿論,美國當年出現麥加錫主義,就是老百姓的縱容。總之,只要傳喚獲得授權、合乎程序正義、質問關立法或監督,國會調查權是必要的,畢竟,人民的隱私權跟官員的行政特權都不能無限上綱。

 


*民報 2016/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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